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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掖市物業管理條例「全文」

物業管理師 閱讀(5.51K)

張掖市物業管理條例即張掖市物業管理實施辦法,2016年開始實施,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張掖市物業管理實施辦法全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張掖市物業管理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甘肅省物業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設施裝置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物業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各類建築物及其相配套的公共設施和相關場地。

第三條 城市規劃區、工礦區內的各類物業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業主是指物業所有權人。

本辦法所稱物業使用人,是指物業的承租人或者實際合法使用物業的人。

本辦法所稱物業服務企業是指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企業。

第四條 政府提倡業主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服務企業。

第五條 物業管理實行屬地管理。由縣區人民政府主導,縣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管理,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落實,專業化服務與社群自治管理相結合。

市房產管理局是本市物業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物業管理的指導監督。

縣區房產管理局是轄區內物業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轄區內物業管理的監督管理。

規劃、建設、市政、城市執法、環保、價格、公安、園林、工商、稅務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的行政管理和服務工作。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按各自職責做好物業區域內相關的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群居民委員會負責本轄區內業主大會成立和業主委員會換屆等項工作的組織、指導,監督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調解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之間的物業管理糾紛;協調物業管理與社群管理、社群服務的關係;督促本轄區內沒有實施物業管理的區域積極創造條件,實施物業管理。

第六條 政府鼓勵物業管理採用新技術、新方法,依靠科技進步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積極推行物業管理的社會化、專業化、市場化。鼓勵開展爭創國家級、省級、市級物業管理示範小區活動。

  第二章 業主、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

第七條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並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並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八條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裝置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九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

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要遵循方便生活和工作、有利於社群建設和管理、降低管理成本、提高服務水平的原則進行。由縣區房產管理局會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綜合物業的共用設施裝置配置、建築規模、社群建設等因素進行劃定。

第十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物業所在地縣區房產管理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可以將其確定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一)屬於獨立封閉式小區的;

(二)處於同一街區或者位置相鄰的;

(三)配套設施裝置可以共享的;

(四)商貿、辦公、醫院、學校、工廠、倉儲等非住宅物業及單幢商住樓宇具有獨立共用設施裝置,並能夠封閉管理的;

(五)其他可以整合成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的。

物業管理區域劃分後,縣區房產管理局應當在該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第十一條 物業所在地縣區房產管理局應當建立物業管理區域檔案。檔案資料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物業管理區域的範圍、佔地面積和建築面積;

(二)共用設施裝置情況;

(三)建設單位、產權單位;

(四)業主總戶數、居住人口、產權構成比例;

(五)物業服務企業名稱、管理時間。

物業服務企業變更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向物業所在地縣區房產管理局備案。

第十二條 業主大會由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是業主集體行使權利和維護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合法權益的組織。

下列事項由業主大會決定:

(一)制定、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管理規約;

(二)選舉和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三)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四) 審議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裝置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提出的其他管理事項;

(五)討論通過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方案,並監督實施;

(六)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涉及業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業主人數在50人以上(含本數)100人以下的,由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業主人數少於50人,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職責。

業主人數在100人以上(含本數)的,可按幢、單元、樓層等為單位推舉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業主代表一般不得少於30人。

第十四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已交付業主使用的房屋建築面積達到50%以上,或者達到30%以上不足50%,但首個房屋單元出售並實際交付使用已滿兩年的,應當召開首次業主大會。

第十五條 住宅物業業主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按套計算,每套1票。非住宅物業業主的投票權按物業建築面積每100平方米為一個投票權數;不足100平方米但有單獨房屋產權證的,以100平方米計;100平方米以上的,以100平方米為一個單位四捨五入計算。單個業主所持的投票權數最高不能超過全部投票權數的30%。產權共有的,由共有人協商行使投票權。

第十六條 符合成立業主大會條件的,業主、開發建設單位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書面告知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書面告知後30日內,在物業所在地縣區房產管理局的指導下,負責核實並組織成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

籌備組由3至5名業主,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開發建設單位或物業服務企業代表各1名組成。籌備組負責人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代表擔任。籌備組成員名單應當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開發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為籌備組開展工作提供條件。

第十七條 籌備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形式和內容;

(二)確認業主身份和業主人數;

(三)確定業主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產生方案和名單,並公示徵詢意見;

(四)擬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草案,提出臨時管理規約的修訂意見;

(五)確定業主代表產生的條件、方式和人數,組織推選業主代表;

(六)做好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其他準備工作。

以上各項內容,應當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15日前,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籌備組履行職責的期限截止於首次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之日。

第十八條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應當討論決定下列事項:

(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

(四)物業管理服務內容和服務標準;

(五)涉及業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採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採用書面徵求意見的形式;但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參加。

業主可以書面委託代理人行使業主權利。

第二十條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就業主大會的議事方式、表決程式、業主大會定期會議的時間和形式、業主投票權確定辦法、業主委員會的組成和任期等事項作出規定。

第二十一條 管理規約應當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享有的權利和履行的義務,違反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管理規約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第二十二條 業主大會決定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以及決定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裝置,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

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決定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第二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定期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經20%以上的業主提議,業主委員會應當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無故不組織召集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召集。

縣區房產管理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社群居民委員會、物業使用人的代表可以列席業主大會會議。

第二十四條 業主大會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開展活動。

業主大會作出的決定,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