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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寧市物業管理條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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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寧市物業管理條例,2007年9月28日青海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批准,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編整理的條例全文,歡迎閱讀!

西寧市物業管理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和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使用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物業管理實行業主自主管理,也可以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物業管理服務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市場競爭、服務規範的原則。

第四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稱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區、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稱區、縣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指導成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並負責調解物業管理糾紛、協調物業管理與社群建設之間的關係。

建設、規劃、電力、水務、廣電、通訊、環衛、園林、公安、物價等行政主管部門按各自職責,實施本條例。

第五條 鼓勵和支援居民委員會依法對轄區內的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六條 鼓勵依法成立物業服務行業協會。物業服務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指導和行業自律,鼓勵物業服務企業不斷創新,促進物業服務企業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

  第二章 業主和業主大會

第七條 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以物業的共有設施裝置、建築物規模、社群建設等因素確定。

(一)分期建設或者兩個以上建設單位開發建設的區域,其設定的配套設施裝置共有的,可以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二)物業管理區域已經自然形成且無爭議的,可以作為獨立的物業管理區域。

(三)已實施物業服務的不同物業管理區域經各自的業主大會同意後,可以合併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四)零星建設未實施物業管理的區域,根據需孌與合理原則劃分物業管理區域。

第八條 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同時,應當向物業所在地區、縣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劃分物業管理區域的要求。區、縣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按照本條例第七條的規定在徵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意見後進行劃分,同時在建設規劃總平面圖上註記並書面告知建設單位。

尚未劃分或者需要調整物業管理區域的,區、縣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按照前款的規定,結合當地居(村)民委員會的佈局劃分物業管理區域,並在建設規劃總平面圖上註記後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第九條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並履行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業主、建設單位可以向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報告。

(一)房屋出售並交付使用的建築面積達到總建築面積百分之六十以上的;

(二)首套房屋出售並交付使用已滿二年,且房屋出售並交付使用的建築面積達到物業總建築面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指導下成立首次業主大會,並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只有一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業主人數較少的,由業主共同推舉召集人,召集人召集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第十一條 符合本條例第十條第三款規定成立業主大會條件的物業管理區域,建設單位應當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書面報告,同時提供物業管理區域劃分情況、業主清冊、建設規劃總平面圖、物業服務用房配置情況、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歸集情況以及首套房屋出售並交付的時間等檔案資料。建設單位在3個月未內及時書面報告的,物業管理區域內20%以上的業主可以聯名向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成立業主大會的書面要求。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接到建設單位的書面報告或者業主的書面要求後20日內,應當組織業主成立首次業主大會籌備組(以下簡稱籌備組),籌備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第十二條 籌備組由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建設單位代表、業主代表9人以上單陣列成。籌備組組長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派員擔任,業主代表所佔比例應當不低於籌備組總人數的2/3。籌備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7日內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佈籌備組成員名單。

第十三條 籌備組應當做好下列籌備工作:

(一)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形式和內容;

(二)擬訂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草案)和管理規約(草案);

(三)確認業主身份和確定業主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數;

(四)確定業主委員會成員候選人條件和產生辦法;

(五)做好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其他準備工作。

前款規定的(一)至(四)項內容應當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15日前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業主對投票權數等有異議的,籌備組應當在公示期內予以複核。

第十四條 籌備組應當自組成之日起30日內,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並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的成員至少由5人以上單陣列成。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結束後,籌備組應當在3日內召集業主委員會成員召開首次會議,推選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並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業主委員會首次會議結束後,籌備組自行解散。業主委員會每屆任期3年,業主委員會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五條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通過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就業主大會的議事方式、表決程式及業主委員會的成員資格、人數、議事方式、表決程式、印章管理、檔案資料管理,議事活動經費籌集、管理、使用等事項作出約定。

業主大會會議通過的管理規約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共有或者共用物業的使用、維護要求;

(二)物業管理區域內各類公共費用的分擔;

(三)全體業主及物業使用人應當共同遵守的行為準則;

(四)物業管理爭議的處理方式;

(五)違反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管理規約的示範文字,由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六條 業主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數,住宅物業的,按其擁有的住宅套數每套計1票;非住宅物業的`,按其所擁有的房屋建築面積計算,每滿100平方米計1票,其中100平方米以下每一房屋所有權證計1票。單個業主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上所持的投票權數,最高不得超過全部投票權數的30%。機動車車庫(位)以及依法歸全體業主共有的物業,不計投票權。

建設單位未出售的物業按前款規定計算投票權數。

業主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不繳存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可以對其在物業管理中投票權的行使予以限制。

第十七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管理規約;

(二)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三)選聘、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四)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五)改建和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六)審議決定業主委員會的工作許可權和業主委員會議事活動經費收支情況,審議決定業主委員會或者20%以上業主就物業管理公共事項的提議;

(七)改變、撤銷業主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八)審議決定依法利用物業共有部位和共有設施裝置經營所得收益的使用方案;

(九)ping議業主委員會履行職責的情況,並對業主、使用人違反管理規約的行為予以依約處理;

(十)審查業主委員會的工作報告,並監督其實施;

(十一)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採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採用書面徵求意見的形式;但是,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參加。

物業區域內業主較多的,業主可以以幢、單元或者樓層等為單位推選一名業主代表。業主因故不能參加業主大會會議需要由業主代表代為表達意願的,應當於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前,將其書面意見提交業主代表,由業主代表代為轉交,也可以委託代理人蔘加業主大會會議。凡需投票表決的,業主的贊同、反對、棄權意見須由業主本人簽字。

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5日前將會議時間、地點、議題和議程書面通知業主本人,同時告知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

第十九條 業主大會會議由業主委員會組織召開。業主委員會不依法履行召開業主大會會議職責的,可以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業主召開業主大會會議。

除業主委員會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召集業主大會會議。

第二十條 業主大會決定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四項和第五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在其職責範圍內做出的決定,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委員會應當將業主大會的決定在3日內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業主大會成立後,業主委員會應當將業主大會決定的包括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等事項告知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

第二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三)協調業主之間、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之間的關係;

(四)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及時瞭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五)根據業主大會授權就涉及全體業主的物業服務糾紛依法進行訴訟;

(六)審議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提出的維修、更新、改造物業共有部位、共有設施裝置的報告;

(七)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二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資料向區、縣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一)業主大會會議記錄和會議決定;

(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三)管理規約;

(四)業主委員會成員名單和基本情況;

(五)其他必要資料。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上述資料之日起5日內出具業主委員會備案證明

業主委員會備案的有關內容發生變更的,業主委員會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將變更部分重新備案。

第二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刻制和使用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印章,刻制的印章應當報區、縣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產生後,建設單位應當向業主委員會移交下列資料:

(一)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築、結構、裝置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

(二)設施裝置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

(三)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檔案;

(四)物業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