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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市物業管理條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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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市實施<物業管理條例>辦法》業經2009年7月31日市政府第2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大連市物業管理條例「全文」

代市長 李萬才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三日

大連市實施《物業管理條例》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實施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結合大連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大連市行政區域內,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裝置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及縣(市)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等市人民政府派出機構,負責管理範圍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價格、民政、工商、建設、城建、城鄉規劃、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與物業管理活動有關的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調物業管理與社群建設的關係,協助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對物業管理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職責,支援、指導業主委員會日常工作。

第四條 鼓勵依法成立物業服務行業協會。物業服務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指導和行業自律,規範經營行為,培訓從業人員,調解行業內部爭議,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二章 業主及業主大會

第五條 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並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並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條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裝置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六)參加業主大會時遵守大會程式;

(七)向物業服務企業提供詳實、準確的聯絡方式;

(八)接受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對其履行業主義務的監督;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七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五)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決定前款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第八條 新建物業專案,包括分期建設和多個單位開發建設,其配套設施裝置和相關場地是共用的,應當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但是,該物業專案規模較大且被市政道路分割或者獨立封閉的,可以劃分為若干個獨立的物業管理區域。

新建物業專案的物業管理區域,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詳細規劃圖上明確。

第九條 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依法成立一個業主大會。

房屋實際交付使用的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成立業主大會。

第十條 物業管理區域符合成立業主大會條件並準備成立業主大會的,由建設單位(公有住房出售單位)在三十日內,書面向物業所在地縣(市)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成立首次業主大會的報告,同時提供物業出售和業主入住明細、物業基本情況等材料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自接到報告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會同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指導組建業主大會籌備組。籌備組由業主代表三人、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和建設單位(公有住房出售單位)的代表各一人共五人組成;其中業主代表由業主推選或者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選定。籌備組成員名單確定後,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書面公告。

建設單位(公有住房出售單位)未提出成立首次業主大會報告的,經百分之二十以上業主提議,可以書面向物業所在地縣(市)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成立首次業主大會的報告。符合條件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前款規定指導組建業主大會籌備組,建設單位(公有住房出售單位)提供物業出售和業主入住明細、物業基本情況等材料。

籌備成立首次業主大會的費用,由業主和建設單位(公有住房出售單位)按所擁有的建築面積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