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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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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自2010年起開始實施,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天津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全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天津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範建設工程造價計價行為,維護工程建設各方合法權益,保證工程造價的合理調整與結算,促進建築市場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造價及監管活動,適用本辦法。

國家另有規定或由國務院有關行業部門負責管理的,從其規定,也可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三條 建設工程造價是指建設專案從立項到竣工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費用。在不同階段體現為投資估算、初步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竣工結算。包括建築安裝工程費、裝置及工具購置費、工程建設其他費、預備費和國家規定應計入工程造價的其他有關費用。其中建築安裝工程費是指建設專案實施階段發、承包雙方在施工合同中約定的工程價格。

第四條 建設工程造價應在政府巨集觀調控下,由市場競爭形成。工程建設各方從事造價活動,應遵循公平、公正、合法和誠信的原則。

第五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市建設工程造價及相關活動實施統一管理,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本市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的編制、修訂、補充和解釋;

(二)建立並完善建設工程造價資料庫,釋出建設工程造價資訊;

(三)負責建設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和造價從業人員資格的監督管理;

(四)對建設工程造價相關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五)建立造價諮詢企業和從業人員信用評價體系;

(六)調解建設工程有關造價問題的爭議;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市建設工程定額管理研究站負責建設工程造價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計價依據

第六條 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主要包括估算指標、概算定額、預算基價(定額)、計價指引、費用標準、工期定額、計價規則及工程計價的有關檔案、辦法。

第七條 市建設工程定額管理研究站根據國家標準和規範,結合本市實際組織編制計價依據。

各專業定額站在市建設工程定額管理研究站的委託和指導下,編制各專業工程計價依據。

第八條 施工企業可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範、計量規則和編制原則自行編制能反映本企業技術及管理水平的企業定額,用於投標報價和成本核算。

第九條 建設工程實施過程中需要對採用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予以補充計價依據的,相關單位應提供新專案的計價資料和資料,由市建設工程定額管理研究站負責編制,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定頒發。

第十條 市建設工程定額管理研究站對工程造價實行動態管理,根據市場變化,依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辦法定期公佈人工、材料、機械臺班價格資訊和建設工程造價指數。

第三章 工程造價確定與控制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造價應當按建設程式分階段合理確定,有效控制。計價內容包括投資估算、初步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招標控制價、投標報價、合同價和竣工結算。其中投資估算控制初步設計概算,初步設計概算控制施工圖預算,招標控制價控制投標報價。

第十二條 建設專案可行性研究階段的投資估算,應當在優化建設方案的基礎上,根據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建設工期、主要裝置選型,依據國家和本市有關投資估算指標並綜合建設期裝置、材料價格和利率、匯率等動態因素估足投資,不留缺口。

第十三條 建設專案初步設計概算應根據經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及投資估算,在優化設計方案的基礎上,依據初步設計檔案和概算編制期的計價依據,並綜合建設期的裝置、材料價格、建設工期和利率、匯率等動態因素編制。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國有資金投資為主的工程建設專案,經批准的總概算應作為建設專案的最高限價。

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施工圖預算應在批准的初步設計概算中的建築安裝工程費範圍內,按照批准的設計檔案、相應的計價依據和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編制。

第十五條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國有資金投資為主的工程建設專案招標投標,必須採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方法計價;非國有資金投資的工程建設專案、依法不招標的工程建設專案,可以採用工程量清單或施工圖預算計價,鼓勵採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方式計價。

第十六條 工程量清單應依據本市現行計價依據規定的專案編碼、專案名稱、專案特徵、計量單位、計量規則和施工圖設計圖紙、有關標準、規範、招標檔案,結合施工現場情況、工程特點及施工方案等進行編制。

工程量清單須作為招標檔案的組成部分,其準確性和完整性由招標人負責。

第十七條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國有資金投資為主的工程建設專案應編制招標控制價。

招標控制價應根據《天津市建設工程計價辦法》、天津市建設工程各專業預算基價、天津市建設工程各專業計價指引和相應造價資訊,結合招標檔案中的工程量清單及有關要求、建設工程設計檔案及相關資料、施工現場情況、工程特點、施工常規做法以及與建設工程專案有關的標準、規範、技術資料編制。

(一)人工、材料、機械臺班價格應按照《天津市建設工程計價辦法》的規定計算,不得低於同期市場平均價格。

(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企業管理費、規費、利潤、稅金應按照各專業工程預算基價規定計算。

(三)風險費用應包括招標檔案中要求投標人承擔的內容及其範圍和幅度。

招標控制價應在招標檔案中公佈,招標人應在招標控制價公佈的同時,將招標控制價資料報送市建設工程定額管理研究站備查。

第十八條 投標報價應以施工設計圖紙、招標檔案、工程量清單、《天津市建設工程計價辦法》及相應的計價依據,結合企業自身技術、管理水平和工程實際編制。

投標報價不得低於成本。

第十九條 採用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工程專案,其他專案費用按下列規定:

(一)計日工按發包人簽證確認的事項計算;

(二)材料暫估價及專業工程暫估價,按中標價或發、承包人最終確認價計算;

(三)總承包服務費以合同約定金額或雙方確認的金額為基數計算;

(四)索賠費用依據雙方確認的索賠事項和金額計算;

(五)現場簽證費用依據雙方確認的簽證資料金額計算。

第二十條 建設工程造價中的下列費用為非競爭性費用,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標準計取:

(一)養老保險;

(二)失業保險;

(三)醫療保險;

(四)工傷保險;

(五)生育保險;

(六)住房公積金;

(七)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用;

(八)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費用。

第四章 合同價款的訂立與調整

第二十一條 合同訂立時,合同的主要條款應與招標檔案一致。發包人應在招標檔案中充分考慮施工工期、市場價格變化情況,合理確定工程合同價格及有關調整辦法。

(一) 建設工期在12個月以內的建設專案可採用固定單價或固定總價合同方式。採用固定價格合同方式的,發、承包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設計變更和價格調整等因素的調整方法。

(二) 建設工期超過12個月的建設專案一般應採用可調價格合同方式。採用可調價格合同方式的,發、承包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人工、材料、機械臺班等市場價格發生異常變化及設計變更、相關費用等因素的調整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