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才華齋>技能>建築施工>

南寧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全文」

建築施工 閱讀(2.73W)

南寧市政府令5號,《南寧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已於2007年3月2日經市第十二屆人民的政府第十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下面,小編為大家提供南寧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全文如下:

南寧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範工程造價計價行為,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價,維護工程建設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建築市場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程造價活動,適用本辦法。交通、水利、電力等專業工程造價管理,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造價,是指建設工程從籌建到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全過程所需的全部工程費用。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造價活動,包括投資估算編制、稽核及專案經濟評價;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竣工結算、招標標底價、控制價、投標報價的編制和稽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價款的調整;造價簽證和造價索賠;各階段的工程造價控制;計價依據的制定及對建設工程造價行業的監督管理等與建設工程造價有關的活動。

第四條 建設工程造價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造價的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本市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的編制、修訂和解釋;

(二)建立並完善建設工程造價資料庫,釋出建設工程造價資訊;

(三)負責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造價諮詢合同及造價成果檔案備案;

(四)負責對建設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建設工程造價專業人員資格及專業活動的監督管理;

(五)調解建設工程有關造價問題的爭議。

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的具體工作。

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建設工程造價的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財政、審計等部門依法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建設工程造價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建設工程造價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監督,發揮行業指導、服務和協調作用。

第七條 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包括:

(一)建設工程估算指標、概算指標、概預算定額、消耗量定額、費用定額、勞動定額、工期定額、單位估價表、工程價目表;

(二)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及相關規定;

(三)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釋出的人工、材料、機械臺班及裝置等市場參考價格和工程技術經濟指標、造價指數;

(四)工程造價要素調整指數及其它造價調整規定;

(五)法律、法規的其它規定。

第八條 鼓勵工程施工企業編制和應用能反映本企業技術水平和管理水平的企業內部定額,作為投標報價的依據。

第九條 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做好補充計價依據的編制工作。

第十條 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及時調查採集、整理建設工程造價資料,定期釋出有關建設工程的人工、材料、機械臺班及裝置等市場參考價格和工程技術經濟指標、造價指數等造價資訊,並建立和完善建設工程造價資料庫。

第十一條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以國有資金投資為主的建設工程專案,招標投標應當採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方式;其它建設工程專案鼓勵推行工程量清單計價方式。

採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應當遵守國家、自治區和本市有關工程量清單計價的規定。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使用工程量清單計價,且採用單價合同的,清單專案及工程量的準確性和完整性由招標人負責,投標人投標時不負有核實的義務;單價與合價的準確性由投標人負責,單價與合價相矛盾,且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未發現的,結算時應當作出不利於投標人的解釋。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專案發承包過程中的造價活動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依法招標的工程,招標人須將標底或控制價報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其中政府投資工程的標底、控制價開標前須經財政部門稽核。

依法不招標的工程,發包人應當將發承包雙方認可的工程造價檔案報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其中政府投資工程的造價須經財政部門稽核。

第十四條 依法招標的工程,發包人所發出的招標檔案中有關工程造價的條款應當明確以下事項:

(一)合同價格的確定方式;

(二)工程承包範圍;

(三)質量標準和工期;

(四)招標人依法自行採購的材料或裝置;

(五)工程量計算失誤、漏項失誤的處理方法;

(六)工程施工中發生變更時,工程價款的調整方法、索賠方式、時限要求及金額支付方式;

(七)承擔風險的範圍、幅度;

(八)工程款撥付的方式、時間、數額;

(九)結算的程式及時限;

(十)開竣工日期,工期及其提前或延後的獎懲辦法;

(十一)工程質量保證(保修)金的數額、預扣方式及時限;

(十二)違約責任;

(十三)其它影響工程造價的因素。

依法不招標的建設工程,發承包雙方應當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確前款事項。

依法實行招投標的建設工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價格應當按照中標價格確定,發承包雙方不得再另行訂立背離招投標檔案實質性內容的其它協議。

第十五條 建設工程造價中的下列費用列入限制競爭費用,收費標準按照自治區和南寧市統一規定的費率執行:

(一)工程排汙費;

(二)工程定額測定費;

(三)社會保障費;

(四)住房公積金;

(五)危險作業意外傷害保險;

(六)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

第十六條 發包人應當自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將合同檔案報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備案後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依法變更的,發包人應當在合同變更後15日內將變更合同備案。

第十七條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以國有資金投資為主的建設專案,經批准的設計概算是該建設專案投資的控制指標,未經專案審批部門批准,不得突破。

第十八條 工程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減應當嚴格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約定及有關規定辦理簽證手續。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以國有資金投資為主的建設工程,因設計變更或其它原因造成單項工程造價超過規定限額的,建設單位應當將變更方案及相應造價檔案報送原專案審批部門,經原專案審批部門組織相關部門稽核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十九條 工程竣工後,承包人應當在約定的期限內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應當在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的同時,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