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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家電下鄉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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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擴大農村消費,提高農民生活質量、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有關精神,我省在家電下鄉試點的基礎上,繼續對農民購買補貼類家電實行財政補貼。為加強和規範家電下鄉補貼資金管理,根據財政部對家電下鄉推廣工作的有關要求,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山東省家電下鄉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家電下鄉補貼資金(以下簡稱“補貼資金”),是指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安排的,專項用於對農民購買補貼類家電產品按一定比例給予補貼的資金。

第三條 補貼資金按照專項轉移支付資金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納入國庫單一賬戶體系管理,實行國庫集中支付。

第四條 補貼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定向使用、科學管理和加強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補貼方式:凡本地農民在規定時間內購買補貼類家電產品、提出申請並經稽核符合相關條件的,均給予財政資金直接補貼。

第六條 補貼標準:按補貼類家電產品銷售價格的13%給予補貼。

第七條 資金來源:補貼資金由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共同負擔,其中:中央財政負擔80%,省級財政負擔20%。青島市所需的補貼資金,中央財政負擔80%,其餘由青島市財政自行負擔。

第八條 補貼物件:全省凡具有農業戶口且購買補貼類家電的人員(以下簡稱“購買人”),均可享受財政補貼,每戶每類補貼產品購買數量不得超過1臺(件)。

第九條 補貼產品:包括彩電、冰箱(含冰櫃)、手機、洗衣機,具體規格和型號按商務部、財政部規定執行。補貼產品如有調整,財政部、商務部將另行通知。

第十條 有效時間:凡在2017年12月1日至2011年11月30日期間,購買人在承擔家電下鄉銷售業務的網點購買規定數量的補貼類產品(以申報補貼時提供的銷售發票載明的時間為準),均可享受補貼。

第十一條 補貼資金實行事前預撥、事後清算的方式。省財政廳會同省經貿委,根據各市農業人口和農村家電普及情況,農民購買能力和消費意願等,測算並下達各縣(市、區)補貼資金規模。

第十二條 省財政廳根據測算的各縣(市、區)補貼資金規模,通過國庫單一賬戶體系將補貼資金撥付到各縣(市、區)財政專項資金特設賬戶。各縣(市、區)於10個工作日內將補貼資金直接支付到縣級涉農補貼資金專戶。實施過程中,實際所需補貼資金超出預算部分,由縣(市、區)級財政先行墊付。

第十三條 各市財政局會同同級流通主管部門在每年3月20日前核實彙總本市補貼資金使用情況,報省財政廳進行稽核清算。

第十四條 補貼資金的申報

(一)家電下鄉銷售網點應當在農民購買補貼類家電後,在3個工作日內,把購

買人基本資料等相關資訊準確無誤的錄入到商務部、財政部家電下鄉資訊管理系統的銷售網點終端。購買補貼類家電產品的購買人應按規定的時間要求,及時持有關材料到戶口所在地鄉鎮財政所申報。

(二)申報時購買人應提供以下材料:

1、購買產品的發票原件及影印件,發票在載明商品基本情況的同時,應加註購買人的姓名及身份證號碼;

2、能夠證明購買人身份的居民身份證、戶口本原件或公安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

3、補貼類家電產品專用標識卡;

4、購買人“涉農補貼一本通”專用存摺(尚未開立專用存摺的,應及時到相關金融機構開立涉農補貼賬戶和一本通存摺);

5、管理部門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 補貼資金的稽核及兌付

(一)鄉鎮財政所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對申報材料進行稽核,並按發票載明的產品銷售價格的13%核定補貼資金總額。稽核內容主要包括:

1、購買人提供的身份證明與發票載明的是否一致;

2、發票價格是否在該產品最高限價之下;

3、產品標識卡與購買產品是否一致;

4、其他應稽核的內容。

(二)鄉鎮財政所核實確認有關材料後,對符合補貼要求的要及時報送縣(市、區)財政局;對不符合補貼要求的,應在購買人申報時立即告知當事人。

(三)縣(市、區)財政局對鄉鎮財政所上報的補貼申請,認真稽核無誤後,應在購買人提出申請的30個工作日內,通過補貼資金特設賬戶將補貼資金撥付到“涉農補貼一本通”開戶銀行,由其將補貼資金直接支付到購買人的補貼賬戶。

第十六條 省財政廳對補貼資金支付情況實行動態監管。各市財政局負責對補貼資金的財務管理進行監督檢查,也可委託審計部門或社會審計機構進行財務審計和檢查,並對違反財務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省財政廳將不定期進行抽查。

第十七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會同同級流通主管部門精心組織,周密部署,科學安排,確保補貼資金及時足額兌付到購買人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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