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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直屬機關事業單位住房補貼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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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內蒙古自治區直屬機關事業單位住房補貼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快自治區直屬機關、事業單位住房制度改革,實現住房分配貨幣化,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1998〕23號)和《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內政發〔1998〕

82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實行住房補貼,要堅持國家政策為指導,從實際出發,兼顧職工利益和財政承受能力,量力而行的原則;國家、單位、個人三者合理負擔的原則;低標準,快起步,重在建立新制度的原則。

第三條 本辦法實施範圍是自治區本級財政預算撥款或財政部分補助的駐呼直屬機關、事業單位。

自治區本級財政預算撥款或財政部分補助的駐外埠單位,執行當地住房補貼有關政策規定。

第四條 實行住房補貼的物件是本辦法實施範圍內單位的無房職工、住房面積未達到規定面積標準的職工(含離退休人員,下同)。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無房職工是指本人及其配偶均未享受過福利性實物分房的人員。

本辦法所稱住房面積未達標職工是指本人及配偶已享受過福利性實物分房,但現住房建築面積未達到職工個人應享受的住房補貼建築面積標準的人員。

本辦法所稱福利性實物分房是指按原房改政策購買公有住房、租住公有住房。

住用單位或房管部門成套平房的,視為有房戶;住用單位或房管部門非成套平房的,視為有房戶,但在計算面積時按平房現建築面積的70%予以折算。

第六條 參加單位集資建房、合作建房的職工,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每平方米個人出資額在經濟適用住房基準價格以上,且本人及配偶均未享受過福利性實物分房的,視為無房戶。

(二)每平方米個人出資額在經濟適用住房基準價格以下的,對已集資、合作建設的住房,按現時公房出售政策計算個人應付購房款。集資額(合作建房出資,下同)超出應付購房款的`部分,折算住房面積,根據折算後的住房面積認定其是否達標:集資額低於應付購房款的,補交差額

後,根據現住房面積認定其是否達標。

折算後的住房建築面積=集資、合作建設的房屋建築面積-(集資額-應付購房款)÷經濟適用住房基準價格

第二章 住房補貼標準

第七條 職工住房補貼建築面積標準為:

機關、事業單位行政人員:辦事員、科員,70平方米;副主任科員,80平方米;主任科員,90平方米;副處級,100平方米;正處級,110平方米;副廳(局)級,120平方米;正廳(局)級,130平方米。

被聘專業技術職務人員:技術員,70平方米;助理級,80平方米;中級,90平方米;副高階,5年(含)以下,105平方米,5年以上,115平方米;正高階,125平方米。

機關、事業單位的技術工人、普通工人:中級工以下和20年(含)工齡以下的普通工人,70平方米;高階工和20年工齡以上的普通工人,80平方米;技師,90平方米;高階技師,100平方米。

第八條 職工住房補貼包括基準補貼和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前的工齡補貼。

(一)基準補貼額=每平方米建築面積基準補貼額×職工住房補貼建築面積標準

每平方米建築面積基準補貼額由自治區房改辦根據呼和浩特市經濟適用住房基準價格和呼和浩特市職工年平均工資定期測算。

計算公式為:

每平方米建築面積基準補貼額=經濟適用住房基準價格÷2-(職均工資×4)÷70

呼和浩特市2000年度每平方米建築面積基準補貼額為350元。

(二)工齡補貼額=年度每平方米建築面積工齡補貼額×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前的工齡×職工住房補貼建築面積標準。其中,年度每平方米建築面積工齡補貼額按出售公有住房工齡折扣辦法計算。呼和浩特市2000年年度每平方米建築面積工齡補貼額為5.73元(只限發放住

房補貼時使用)。

第九條 職工住房補貼採取一次性補貼、按月補貼的方式發放:

(一)1999年12月31日(含)前參加工作的無房職工和住房未達標職工(以下簡稱老職工)的住房補貼,採取一次性核算、分期分批方式發放。

一次性發放的住房補貼額=(每平方米建築面積基準補貼額+年度每平方米建築面積工齡補貼額×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前的工齡)×(職工住房補貼建築面積標準-現住房建築面積)。

住房未達標的離退休老職工,本人提出不再換購住房申請,經單位簽署意見,報自治區房改辦核准後,可一次性領取差面積部分住房補貼。

(二)1999年12月31日後參加工作的職工(以下簡稱新職工)的住房補貼,採取按月方式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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