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才華齋>範例>生活經驗>

造林補貼資金管理辦法

生活經驗 閱讀(2.6W)

第一章 總 則

造林補貼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中央財政林業補貼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財政林業補貼資金(以下簡稱林業補貼資金),是指中央財政預算安排的造林補貼資金、森林撫育補貼資金和林木良種補貼資金。

第二章 預算管理

第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財務)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林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於每年3月底之前向財政部和國家林業局報送林業補貼資金申請報告,並附上年度資金使用管理情況總結。國家林業局於每年3月底前向財政部報送大興安嶺林業集團公司補貼資金申請報告及相關總結。

第四條 國家林業局每年根據全國森林質量、營造林生產及林木良種培育任務、資金申請報告和上年度補貼任務完成情況等,於4月底前向財政部提出資金分配建議。

第五條 財政部根據預算安排、國家林業局的資金分配建議、資金申請報告、上年度補貼資金使用管理情況等,確定林業補貼資金分配方案,並按照預算級次下達資金。

第六條 林業補貼資金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截留、擠佔、挪用、抵扣各種債務和稅金等。

林業補貼資金不得用於樓堂館所建設、汽車購置、管理機構人員經費和日常辦公裝置購置支出等。

第七條 林業補貼資金的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林業補貼資金使用中屬於政府採購管理範圍的,按照國家有關政府採購的規定執行。

第八條 各級財政、林業主管部門和實施單位要建立健全林業補貼資金管理制度,嚴格實行預決算管理。

第三章 造林補貼資金

第九條 造林補貼資金是指對在宜林荒山荒地、沙荒地、跡地進行人工造林和更新,面積不小於1畝的農民、林業職工、農民專業合作社等造林主體給予的補貼資金。

第十條 造林補貼資金包括造林直接補貼和間接費用補貼。

(一)造林直接補貼是指對造林主體造林所需費用的補貼。補貼標準為:

人工造林。喬木林和木本油料林每畝補助200元,灌木

林每畝補助120元(內蒙古、寧夏、甘肅、新疆、青海、陝西、山西等省區灌木林每畝補助200元),水果、木本藥材等其他林木每畝補助100元、新造竹林每畝補助100元。

跡地人工更新每畝補助100元。

造林直接補貼應全部落實到造林主體。享受中央財政造林補貼營造的喬木林,造林後10年內不準主伐。

(二)間接費用補貼是指對享受造林補貼的縣、局、場林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縣級林業部門)組織開展造林補貼有關作業設計、技術指導等所需費用的補貼。

第十一條 造林補貼資金中的直接補貼由中央財政分兩次下達,間接費用補貼由中央財政一次性下達。

(一)造林主體完成當年造林任務後向縣級林業部門提出造林成活率驗收申請,縣級林業部門根據造林作業設計、合同、檢查驗收技術規定等組織檢查,達到規定要求的,中央財政下達直接補貼的70%。

(二)造林主體完成造林任務3年後,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會同省級財政部門依據《造林技術規程》(GB/T15776-2017)、經批覆的造林作業設計等,開展造林儲存狀況檢查驗收。驗收合格的,中央財政下達餘下30%的直接補貼。

大興安嶺林業集團公司的造林補貼資金比照上述辦法下達。

第四章 森林撫育補貼資金

第十二條 森林撫育補貼資金是指對承擔森林撫育任務的國有森工企業、國有林場、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及林業職工和農民給予的補貼。

第十三條 森林撫育補貼資金標準為平均每畝100元。根據國務院批准的《長江上游、黃河上中游地區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二期實施方案》和《東北、內蒙古等重點國有林區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二期實施方案》,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二期(以下簡稱天保工程)實施範圍內的森林撫育補貼資金標準為平均每畝120元。

第十四條 森林撫育物件為幼齡林和中齡林。其中天保工程區森林撫育物件為國有林,非天保工程區森林撫育物件為國有林以及集體和個人所有的公益林。一級國家級公益林不納入森林撫育範圍。

第十五條 森林撫育補貼資金用於森林撫育有關費用支出,包括直接支出和間接支出。

(一)直接支出主要用於間伐、修枝、除草、割灌、清理運輸採伐剩餘物、修建簡易作業道路等生產作業的勞務用工和機械燃油等。

(二)間接支出主要用於作業設計、技術指導等。

第十六條 中央財政一次性下達各省森林撫育補貼資金。各省級財政部門會同林業主管部門,分兩次下達森林撫

《造林補貼資金管理辦法》全文內容當前網頁未完全顯示,剩餘內容請訪問下一頁檢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