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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地農民生活補貼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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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幾年來,隨著西部山地整理專案的啟動建設,XXX迎來著跨越式大發展的良好時機,但與此同時,村民失地之後目前的生活也面臨著重重困難。為了妥善解決失地農民的生活安置問題,村委會在大力發展集體經濟的同時,決定對老齡及家庭有重大困難的村民進行補貼和救助。經村兩委研究並報黨員和群眾代表會議討論通過之後,現公佈《XXX》(試行)。以後統一遵照此辦法執行。

失地農民生活補貼暫行辦法

一、關於本村老齡村民的生活補貼

(一)對於本村男性老齡村民,年滿60週歲至75週歲之間的,月發放生活補貼100元;76週歲以上的,月發放生活補貼120元。

(二)對於本村女性老齡村民,年滿55週歲至70週歲之間的,月發放生活補貼100元;71週歲以上的,月發放生活補貼120元。

二、關於本村特殊情況家庭的救助

(一)對於患有重大疾病的本村村民家庭,村委會經過認定和研究之後(與區民政部門配套認定),將給予一定金額的大病救助。救助以家庭為單位,對於有家庭成員患有大病的家庭給予300、500、800、1000元的救助,對於有家庭成員患有重大病的特困家庭,根據家庭實際情況,經確認後

給予1500元的救助。每個患者家庭每次大病僅限享受一次救助,每個家庭累計最多不能享受超過兩次的救助。

(二)對於生活特別困難或遭受自然災害的本村村民家庭,村委會經過認定和研究之後,將給予一定金額的救助。救助以家庭為單位,對於困難家庭和遭受自然災害的家庭確認後給予300、500、800、1000元的救助,對於特別困難家庭和遭受特大自然災害的家庭,根據家庭實際情況,確認後給予1500元的救助。

(三)患有大病、重大疾病;生活困難和特別困難的家庭,由村裡成立大病、特困評定專門機構認定,專門機構的人員由村組幹部、黨員和群眾代表參加。每個重大疾病、特困家庭的補助,累計最多不能享受超過兩次救助。

失地農民生活補貼暫行辦法 [篇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社會保障體系,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妥善解決市轄三區被徵地農民的長遠生計和社會保障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1731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保障部關於做好被徵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729號)、《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勞動保障廳關於做好被徵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湘政辦發201735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市轄三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控制區域內符合條件的被徵地農民。對在城市建設用地控制區域外,被徵地農民應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進行調地安置或由當地政府進行異地安置,並納入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對不具備生產生活條件地方的被徵地農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無法進行調地安置,當地政府又無法進行異地安置,可按照本辦法建立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

第三條 市轄三區內由國家依法徵收或徵用農村集體所有土地,導致人均耕地少於0.2畝(以戶為單位),且在 1

徵地時依法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的在冊農業人員,其社會保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轄三區納入社會保障的被徵地農民是指依法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且未以城鎮企業職工身份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具體納入人數原則上應按所徵土地面積與徵地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有土地總面積的比率等情況考慮確定。

第二章 物件及確認程式

第五條 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物件:戶口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享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並承擔相應義務的常住人員;入學、入伍前戶口在農村的在校大中專學生、現役義務兵及一、二級士官;服刑、勞教前戶口在農村的服刑、勞教人員;父母一方符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條件,本人戶口在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未成年人;戶籍雖然發生變化,但在集體經濟組織中的權利、義務未發生變化的人員;按國家計劃生育有關政策法規處理到位的超計劃生育人員。

下列人員不得納入本辦法社會保障物件:歷次徵用土地中轉城安置的人員;戶口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國家機關或事業單位的在編工作人員;戶口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有關部門按國家規定辦理了離退休、退職手續並領取離退休、退職待遇的人員;因其他原因將戶口遷入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而未分責任田的居住人員;未按國家計劃生育有關政策法 2

規處理到位的超計劃生育人員;法律法規另有規定不得納入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的其他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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