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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補貼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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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目的

車輛補貼暫行辦法

滿足業務需要,規範公司車輛排程工作,保障行車安全,節約車輛維護維修費用,特制定本辦法。

二、相關規定

1、自購車所有權歸個人,公司在一般情況下不徵用,如遇特殊情況,徵得本人同意後,也可徵用。

2、工作時間內本人必須使用自購車輛,一般情況下不再為其提供公司公務用車;確因業務需要,臨時使用公務用車,本人申請須經綜合部領導批准後方可使用。

3、 所有領取車輛補貼的員工,在本市內因業務發生的交通費用已經包含在車輛補貼中,不再進行其他費用報銷,也不再享受每月300元的交通補貼。

4、 私車被非車主借於公司業務而發生車損、車盜時,由保險公司索賠,不足部分由公司視清潔判斷是否給予適當補償。

5、 新入職員工,當月出勤不滿10個工作日,不享受當月車輛補貼。多餘10個工作日,按照入職時間長短享受車輛補貼。

6、 出差期間發生的異地城市交通費用,可憑票據在財務部處實報實銷,原則上不再使用公司車輛。

7、員工自購車輛,應主要用於業務需要,原則上僅限本人使用,如轉借他人使用時,應事先徵得主管領導同意,並相應扣減轉借期間公司提供的費用報銷額度或補貼,如轉借時間過長,將取消補貼領取

資格。

三、補貼程式

1、補貼申請

填報《車輛補貼申請表》,並將駕照、行駛證影印件一起在綜合部備案。

2、領取車輛補貼的員工於次月初將等額差旅票到財務部報銷。差旅票包含本市的加油票及停車票。

車輛補貼暫行辦法 [篇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建業住宅集團(以下簡稱集團)為使車輛使用、管理合理化,及有效使用各種車輛,特定本辦法。

第二章 車輛的配置及補貼

第二條 集團鼓勵個人購置車輛,併為此提供如下資助:

一、購置車輛應按照國內現行採購辦法處理;

二、若個人購車,集團為個人支付首期款提供貸款資助,貸款額度為4萬元以內,並提供購車擔保。

三、貸款本息的償還:參照建設銀行汽車消費貸款的償還方式,逐月償還(或扣除),償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四、集團每位員工供職期間在同一崗位上限享受一次資助機會。

第三條 集團根據相應的崗位發放“崗位交通費用補貼”,該補貼包括兩部分,即“購車費用補貼”與“車輛使用費用補貼”。

補貼標準如下:

總經理級:購車費用補貼總額12萬元,按五年期逐月支付計算,為2300元/月;車輛使用費用補貼標準為1500元/月,二者合計,崗位交通費用補貼為3800元/月。

副總經理級:購車費用補貼總額8萬元,按五年期逐月支付計算,計為1500元/月,車輛使用費用補貼標準為1000元/月,二者合計為2500元/月。

部門經理級:車輛使用費用補貼標準為500元/月。

第四條 崗位交通費用補貼發放。

一、購車費用補貼的發放:自置車之日起補貼費用包乾,逐月實報實銷,年終結餘扣除所得稅後發放。

二、車輛使用費用補貼的發放:自到崗之日起補貼費用包乾,逐月實報實銷,年終結餘扣除所得稅後發放。

第五條 集團員工若職務變遷或離職。

一、對於職務變遷者,自到崗之日起,套用其相應補貼標準;

二、對於離職者,自離崗之日起停止發放崗位交通補貼,並及時結清集團依本辦法第二條為其車輛購置、使用所提供的各項貸款。

第六條 集團原則上不再負擔各中心與各子公司因例行工作所發生的交通費用;例外支出,必須事前經各中心、子公司總經理批准後方可執行。

第三章 現有車輛的處置辦法

第七條 對集團現有車輛,集團將在統一維修後,評估作價處理。

第八條 集團將現有車輛以適當的價格出讓給各中心、子公司經理、副總經理,並及時辦理過戶手續。

第九條 各現有車輛的受讓者,必須將受讓車輛的價款以適當的.方式歸還給集團,具體辦法可參照第二條。

第四章 公務用車輛購置、使用、管理

第十條 集團各中心、子公司原則上不再配置公務用車。若確有需要,公務用車輛的購置、調配、管理,參照《建業住宅集團集團固定資產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一條 集團總部公務用車輛的使用由祕書處統一負責,分別按車牌號造冊登記管理。

一、公務用車輛應由專任司機駕駛,各車輛專任司機對所負責車輛的車況負責。各專任司機應於規定日期,自行前往指定監理所受檢,如逾期未受檢驗遭致罰款處分者,其費用由各使用人或司機人員自行負擔;

二、專任司機應每週實施定期檢查及保養,以維持機件的壽命,確保行車安全。

三、各種公務用車輛的附帶資料,除行車執照、保險卡由各車輛責任人攜帶外,其餘均由管理中心保管,如該車移轉時應辦理車輛轉籍手續,並將該車各種資料隨車轉移。

第十二條 各中心需要使用公務用車輛時,應事先填妥“派車單”一式二份,經中心總經理批准後交祕書處調派,所需費用計入各中心成本費用核算。若無“派車單”者,司機應拒絕出車。

第十三條 “行車紀錄表”上所載里程數應與車輛里程錶相符,不符部分應由司機負責繳納差數里程的汽油費。

第十四條 節假日或上班時間外車輛的使用應呈請祕書處主任批准後,方準調派。

第十五條 集團各保有公務用車的子公司應參照以上條款,制定適合本單位的公務用車輛管理辦法,並報集團管理中心備案。各子公司所屬公務用車輛的使用、維修狀況應每半年報集團管理中心查核一次。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開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