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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導遊員年審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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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導遊員繼續教育工作,不斷提高導遊員隊伍整體素質,依據《導遊人員管理條例》、《導遊人員管理實施辦法》和《關於全面推進導遊管理體制改革的意見(試行)》(魯旅發201226號),制定本辦法。

山東省導遊員年審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條 省內持導遊證的專、兼職導遊員均應參加年審培訓,另有規定免於年審培訓的除外。

第三條 導遊員須參加網上年審培訓,修滿規定學分,可辦理導遊證年審手續。

第四條 導遊員登陸山東旅遊政務網(#url#)點選“旅遊從業者”找到“導遊員年審培訓”進入,輸入姓名、導遊證號碼、資格證號碼、身份證號碼後登陸網上課堂。個人資訊須一一對應方可登陸學習。

第五條 導遊員進入網上課堂後點擊“線上培訓”,選擇並自學培訓課件。每門課程結束後進行考核答題,答案全部在課件中,題目均為客觀題,滿分100分。學習時間超過每個課件總時長的80%(含)者,60分合格;超過50%(含)、不足80%者,80分合格;不足50%者,90分合格。不合格課程可重新學習,合格分數線同上,但考核試題為本科目考試題庫隨機抽題,每人、每次考核試題均不相同。培訓學分當年有效,年底自動清零。

第六條 導遊員自學網上課件,考試合格後取得相應學分。每個課件根據內容和時長賦予不同的學分,之前每年參加年審並通過的導遊員當年修滿20學分後,可辦理導遊證年審手續;年審一次未通過或脫審一年者,修滿30學分後,可辦理導遊證年審手續;脫審二年者,修滿50學分後,可辦理導遊證年審手續;年審兩次未通過者,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暫停其執業資格,修滿60學分後,可辦理導遊證年審手續;年審三次未通過者或取得導遊證三年(含)以上不參加年審者,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登出導遊證,如需申領導遊證,須重新參加全國導遊員資格考試合格後,按規定程式辦理有關手續。

第七條 導遊員將導遊證交當地市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集中送省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年審手續,市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工作安排,須在導遊員送交導遊證15個工作日內送辦導遊證年審手續。有導遊證年審管理權的.濟南、青島、煙臺、泰安、濟寧5個市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須在10個工作日內為當地符合規定的導遊員辦理年審手續,各市導遊員年審學習情況由省級旅遊-行政管理部提供。

第八條 未通過年審或未參加年審的導遊證不能作為帶團憑證,省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將通過網路和媒體進行公告,任何旅行社不得聘用。

第九條 本辦法自2017 年1月1日起實施。

第十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旅遊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