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揚州大學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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揚州大學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研究生培養機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養質量,激勵我校研究生勤奮學習、開拓創新、全面發展,根據《財政部教育部關於印發<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教[2012]342號)和《江蘇省財政廳教育廳關於印發<江蘇省普通高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蘇財規[2012]35號),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我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由中央財政出資設立,用於獎勵表現優異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獎勵標準與基本條件

第三條博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獎勵標準為3萬元;碩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獎勵標準為2萬元。

第四條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基本申請條件:

(一)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三)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四)學習成績優異,科研能力顯著,發展潛力突出。

  第三章名額分配

第五條 學校根據教育廳下達的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名額,綜合考慮學院研究生規模、辦學特色、培養質量、學科建設水平及國家亟需的學科(專業)等因素,結合上一年度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執行情況,分配各學院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年度名額。

碩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名額直接分配至各學院;博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分配各博士生培養學院預評名額,由學院組織申報、預評和公示後上報學校,學校按學科統籌差額評核審定。

第六條各學院要統籌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和其他研究生獎學金的'名額分配、評審和發放工作,充分發揮各類獎學金的激勵作用。

  第四章評審組織

第七條學校成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由主管校領導、監察處、研究生院、學科建設辦公室、科學技術處、人文社科處、財務處等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和研究生導師代表等組成。評審領導小組負責實施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工作:制定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辦法;制定名額分配方案;統籌領導、協調、監督本校評審工作;裁決學生對評審結果的申訴;指定有關部門統一儲存本校的國家獎學金評審資料。

第八條學院成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委員會,由學院主要領導任主任委員,學院分管領導任副主任委員,相關黨政管理幹部、研究生導師代表、學生代表任委員,負責本學院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實施細則制定、宣傳組織、初步評審等工作。

  第五章評審程式

第九條研究生國家獎學金每年評審一次,所有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攻讀碩士、博士學位的全日制研究生均可申請。有意願申請國家獎學金的研究生,本人應如實填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申請審批表》,向所在學院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

碩博連讀研究生在註冊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碩士研究生身份申請國家獎學金;註冊為博士研究生後,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請國家獎學金。

第十條學院評審委員會對申請國家獎學金的學生進行初步評審。學院評審委員會確定本學院獲獎學生初步名單後,應在本學院內進行不少於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後,填制《博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獲獎學生彙總表》和《碩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獲獎學生彙總表》及《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申請審批表》報研究生院。

第十一條學校召開博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專題評審會,研究制定博士研究生學術科研量化評價指標和辦法,按學科統籌差額評核博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學校同時授予博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獲得者“揚州大學博士研究生學術新人獎”。

第十二條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審定全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審定結果在全校範圍內進行不少於5個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三條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結果有異議的學生,可在學院公示階段向所在學院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訴,評審委員會應及時研究並予以答覆。如學生對學院作出的答覆仍存在異議,可在全校公示階段向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提請裁決。

第十四條學校將評審工作情況和評審結果報至省財政廳、教育廳。

  第六章評審要求、管理與監督

第十五條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評審工作,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教育法規,杜絕弄虛作假。各學院評審委員會要切實加強管理,認真做好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宣傳和評審工作,確保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用於獎勵特別優秀的研究生。

第十六條學校通過打卡發放的方式,將研究生國家獎學金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頒發國家統一印製的榮譽證書,並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十七條學校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財經法規和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管理辦法的規定,對國家獎學金實行分賬核算,加強資金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佔、挪用,同時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主管機關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七章附則

第十八條各學院結合本院學科、專業實際制定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實施細則,突出學術科研量化評價指標和辦法,報研究生院備案。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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