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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補貼資金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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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財政補貼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財政補貼資金管理,維護財政、銀行、企業的合法權益,監督財政補貼資金及時足額到位,保障財政補貼資金專款專用,促進收購資金持續穩定封閉管理,依據國務院及財政部有關財政補貼資金管理的政策、法規和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以下簡稱農發行)各級行(包括代理行)的財政補貼資金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財政補貼資金專指國家為了保護主要農副產品購、銷、儲企業的利益,由國家各級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項用於主要農副產品流通環節的、由農發行實行專戶撥付與管理的政策性補貼支出。

第四條 財政補貼資金管理的主要任務是:認真貫徹落實國家有關財政補貼資金管理的政策措施,履行農發行代理撥付財政補貼資金的職責,監督各項財政補貼資金專戶存撥、到位及使用;完善內部管理制度,規範劃撥流程,確保各項財政補貼資金及時足額撥付到企業,不斷提高財政補貼資金撥付到位率。

第五條 財政補貼資金管理的基本原則是:實行分級、分部門負責制,專戶管理,監督撥付,專款專用。

第二章 財政補貼資金管理的內容

第六條 財政補貼資金管理的主要種類

(一)糧油類補貼

1.國家儲備糧油利息、費用補貼:包括國家專項儲備糧油利息、費用補貼;國家臨時儲備油利息、費用補貼;國家特種儲備糧油(“甲字、五零六”儲備糧油)費用補貼;

2.糧食風險基金補貼:包括中央和省級財政共建糧食風險基金(即省級糧食風險基金)補貼;地、縣級糧食風險基金補貼;

3.1991糧食年度末糧食財務掛賬(老掛賬)本金消化款及停息款補貼;

4.新增糧食財務掛賬和其他不合理佔用貸款本金消化款及停息款補貼;

5.軍糧差價補貼;

6.簡易建倉貸款利息補貼;

7.專儲糧出口差價補貼;

8.其他補貼。

(二)棉花類補貼

1.國家儲備棉利息、費用補貼;

2.收購棉花價差及其利息補貼;

3.銷售新疆棉定額補貼;

4.出口棉花虧損補貼;

5.以出頂進棉花虧損補貼;

6.1998年度商品棉競賣虧損補貼;

7.其他補貼。

(三)其他類補貼

1.國家儲備糖、肉、菸葉、羊毛補貼;

2.各級政府及財政部門規定的、由農發行代理撥付的其他政策性補貼。

第七條 財政補貼資金管理的基本內容

(一)專戶管理:積極配合財政等部門做好各項財政補貼資金專戶開設工作,建立健全專戶管理制度;同時開展經常性的督導檢查工作,規範專戶資金存撥行為,防止多頭開戶和資金流失。

(二)監督撥付:建立與同級財政、企業主管部門定期和不定期的聯絡協調製度,督促財政部門及時籌措資金,將本級應負擔補貼資金撥入專戶;同時督促財政、企業主管部門及時足額將專戶內應撥資金分解下撥到企業。

(三)專戶到位報告:財政補貼資金到達專戶後,各級行營業部門要立即將專戶資金到位情況及時報送同級資金計劃部門,同時通知開戶單位。省級分行營業部門對中央和省級財政到位的專戶資金應及時報送省級分行資金計劃部門。

(四)專戶支出稽核:各級行營業部門在收到財政、企業主管部門等提供補貼檔案及撥款憑證後,三日內(節假日順延)辦理撥付手續。財政補貼資金下撥時,農發行營業部門要填制有關憑證報同級資金計劃部門稽核。具體稽核以下內容:

1.下撥補貼資金金額是否與有關撥款檔案或撥付計劃一致;

2.下撥補貼資金是否按照規定用途撥付,有無擠佔挪用現象;

3.下撥補貼資金是否按要求在農發行系統內執行;

4.下撥補貼資金是否在付款通知中詳細註明補貼資金用途:即費用補貼、利息補貼或差價補貼等。

如發現補貼資金不符合規定用途或與補貼資金撥付計劃不一致,應暫緩劃撥資金,並自接到匯付憑證的次日前通知開戶單位,要求開戶單位在3日內查明原因並重新辦理匯付手續,如發現財政、企業主管部門擠佔挪用補貼資金,要及時報告上級行及上級財政和企業主管部門,督促其予以糾正。

(五)資金劃撥通知:財政補貼資金自本級專戶支出後,本級農發行要儘快將補貼資金撥付情況通知相關行,使其及時做好補貼資金的查收和督促分解工作。

(六)款項到位分解:基層農發行收到上級撥付的補貼資金後,已明確為利息補貼的,轉入企業“應付利息存款戶”,作收回利息處理;明確為費用補貼的,在補貼期內已佔用農發行貸款的要與企業協商收回相應貸款,以往有欠息的還應收回一部分欠息,其餘部分轉入企業“財務資金存款戶”,由企業列支費用。對於有關部門沒有區分利息、費用等補貼的,要按照補貼標準計算後確定利息、費用,然後作相應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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