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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錫市科技保險費補貼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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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根據國家科技部和中國保監會《關於確定成都市等第二批科技保險創新試點城市(區)的通知》(國科發財〔2017〕521號),無錫市被列為第二批全國科技保險創新試點城市。為做好我市科技保險創新試點工作,促進我市科技創新發展,有效規避科技創新風險,營造良好科技創新環境,規範科技保險費財政補貼資金的使用管理,制定本辦法。

無錫市科技保險費補貼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科技保險費補貼資金由無錫市科技資金安排。

第三條 科技保險費補貼資金支援物件為本市區範圍註冊的高新技術企業。對符合條件的按一定比例對企業的科技保險費用支出進行補貼。

第四條 科技保險險種由國家科技部、中國保監會確定。主要包括高新技術企業產品研發責任保險、關鍵研發裝置保險、營業中斷保險、出口信用保險、財產保險、產品責任保險、產品質量保證保險、僱主責任保險、環境汙染責任保險、專利保險、小額貸款保證保險和專案投資損失保險以及由中國保監會和科技部批准的其它科技保險險種。

第五條 科技保險費補貼資金由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共同管理。市科技局受理並會同市財政局稽核企業科技保險費補貼申請,下達年度科技保險費補貼計劃。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共同監督檢查資金的使用情況。

第六條 申請科技保險補貼資金應提供下列檔案資料:

1.無錫市科技保險補貼資金申請表;

2.申請人同相關保險公司簽訂的科技保險合同(驗原件,附影印件並加蓋單位印章);

3.支付科技保險費的原始發票(驗原件,附影印件並加蓋單位印章);

4.申請人的'營業執照、高新技術企業證書;

5.申請人的合法收款收據、銀行帳號、開戶銀行;

6.其它相關的材料

第七條 科技保險費補貼額度實行分類定率和總額控制的辦法確定。對高新技術企業產品研發責任保險、關鍵研發裝置保險、營業中斷保險的補貼標準可適當高於出口信用保險、高管人員和關鍵研發人員團體健康保險和意外保險的補貼標準。

為了鼓勵科技企業購買科技保險的積極性,根據企業申請的險種類別,試點期間分批審批科技保險費用補貼資金。原則上給予30%-50%的科技保險費補貼,每個企業當年度補貼最高額30萬元。

第八條 獲得科技保險費補貼的單位應按要求填報科技保險統計表格,接受市科技局、市財政局的監督檢查。

第九條 任何單位不得騙取、截留或挪用科技保險費補貼資金。對違反規定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追究有關人員責任。觸犯法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條 江陰市、宜興市可根據各自實際情況制訂相應的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 本辦法在科技保險試點期間根據情況可作修訂。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