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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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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上海市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本市財政補貼的農業機械(以下簡稱“補貼機具”)購置和財政補貼資金使用管理,推進農業機械化又好又快發展,加快農業生產方式轉變,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促進農民增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以及農業部、財政部有關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市補貼機具購置(以下簡稱“購機”)和市財政安排的購機補貼專項資金(以下簡稱“補貼資金”)的使用管理適用本暫行辦法。

第三條 補貼資金使用應遵循的原則:

合理配置原則。根據農機發展規劃要求,並結合本市農業生產佈局特點、產業規模和實際需求,科學合理確定年度配置和補貼計劃,逐步優化本市農業機械裝備結構。

公開公正原則。通過媒體、網路、宣傳欄、明白紙等方式,公開補貼政策、補貼目錄、資金計劃等資訊,按規定程式確定補貼物件並予以公示,確保政策執行和資金管理全過程公正、公開、透明,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直接受益原則。補貼資金必須及時足額發放,做到資金到位、機具到位、服務到位,確保補貼機具切實發揮作用和補貼物件直接受益。

第四條 各部門應根據職責分工,加強協調配合。

市農機管理部門主要負責對全市農機佈局和結構進行統籌規劃、優化配置、分類指導,組織編制年度購機補貼目錄、申報指南及補貼資金預算,稽核下達補貼計劃,加強補貼農機經銷商(以下簡稱“經銷商”)管理,並指導監督各區縣和市有關單位開展購機補貼管理等工作。

市財政部門主要負責稽核年度購機補貼預算,配合下達年度購機補貼計劃,撥付補貼資金,指導區縣和市有關單位做好年度補貼資金結算使用管理工作,對補貼資金的使用管理實行檢查監督。

區縣和市有關單位農機管理部門主要負責研究制定本區域農業機械配置規劃,稽核、彙總上報購機補貼計劃,協調、組織購機,並做好公示、登記、資金結算工作,加強對經銷商及其產品售後服務管理。

區縣財政部門和市有關單位農機管理部門主要配合落實年度購機計劃,及時撥付、結算補貼資金。加強購機補貼政府採購管理,做好資金使用管理和檢查監督等工作。

第二章 補貼物件、範圍和標準

第五條 補貼物件是本市轄區內以從事農業生產、農產品初加工為目的而購置農業機械的本市農民(農場職工)、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第六條 補貼機具必須是納入當年度《上海市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目錄》的產品。

第七條 補貼資金實行定額補貼,即同一種類、同一檔次的補貼機具在全市實行統一的定額補貼標準,市財政補貼定額原則上按不超過本市補貼機具市場平均價格的50%測算。各區縣根據實際情況安排配套資金,原則上不高於補貼補貼定額的20%。中央財政補貼資金與市財政補貼資金合併下達。

對部分公益性強、節能效果好、本市急需推廣的補貼機具,市可在一定期限內適當提高補貼標準,具體補貼種類和補貼額由市農機管理部門會市財政部門商定,並及時向社會公佈。

第三章 補貼資金的申報、下達和結算

第八條 根據農業部、財政部年度購機補貼實施指導意見和本市農機化發展目標,市農機管理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編制並公佈年度購機補貼申報指南,明確農機化技術推廣重點、補貼物件優選條件以及具體工作要求等,並向社會公佈。

第九條 市農機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編制年度《上海市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目錄》,明確補貼機具品種、型號、補貼額等相關購機資訊,並向社會發布。

第十條 區縣和市有關單位農機管理部門根據年度購機補貼申報指南要求、補貼資金規模以及購機需求,制定年度補貼計劃並上報市農機管理部門。 第十一條 市農機管理部門、財政部門於年度預算批覆後,儘快稽核下達補貼計劃,市財政部門將補貼資金及時撥付至區縣財政部門和市有關單位。經稽核下達的補貼計劃原則上不得變更,特殊原因需調整計劃的,須報市農機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批,結餘補貼資金可結轉下年度使用。

第十二條 區縣和市有關單位農機管理部門依據經稽核下達的補貼計劃及優選條件稽核確定補貼物件。在同等條件下,若申請數量超過計劃數,須在當地鄉鎮紀檢監察部門監督下,採取公開抽籤、搖號等方式確定補貼物件。抽籤、搖號公告須提前5個工作日在所在村公告欄、鄉鎮和市農機化網站上公示。補貼物件名單在同樣範圍公示10個工作日無異議後,將補貼指標確認通知書發放給補貼物件,並組織協調購機事宜。

第十三條 經銷商完成供貨後,應將全額購機發票影印件、補貼農機送達驗收單等證明材料送交區縣和市有關單位農機管理部門,提出資金結算申請。 第十四條 區縣和市有關單位農機管理部門、財政部門應在經銷商完成供貨三個月內稽核並結算補貼資金,並於每年11月30日前向市農機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報送年度計劃執行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市財政部門與區縣財政部門、市有關單位實施年度資金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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