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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職業技能培訓補貼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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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上海市職業技能培訓補貼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本市職業技能培訓補貼機制,提高勞動者的職業技能素質,促進就業,根據上海市促進就業若干規定、國務院關於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175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勞動者參加社會化職業技能培訓(以下稱培訓),或者直接參加職業技能鑑定(以下稱鑑定),由本市失業保險基金按規定給予相應的職業技能培訓補貼(包括培訓費補貼和鑑定費補貼)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市職業技能補貼培訓堅持以產業發展方向和人力資源市場需求為導向,以促進就業和鼓勵高技能人才培養為目的,以社會各類優質教育培訓資源為載體,實行勞動者自主擇校、自費培訓、經費直接補貼到個人的方式,鼓勵勞動者積極參加培訓,提升技能素質和就業能力。

第四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市有關規定製定相關政策;會同市有關部門共同確定補貼培訓目錄和補貼標準;指導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實施補貼培訓的管理;開展對全市補貼培訓實施機構的抽查和對各區縣補貼培訓工作的評估。

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根據國家及本市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負責本轄區內補貼培訓實施機構的簽約、管理和指導服務工作;實施對培訓過程的質量監管和補貼經費的核撥;開展對本轄區內補貼培訓工作的督導、評估和檢查。

第二章 補貼範圍、物件和標準

第五條 納入補貼培訓範圍的專案應當是符合本市產業發展方

向、有利於促進就業和高技能人才培養,並且列入國家職業資格序列或專項職業能力的技能類專案,以及根據用人單位崗位需求開展的技能類定向培訓專案。

補貼培訓專案以目錄的形式確定,並定期向社會公佈。補貼培訓目錄及相應的補貼標準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等有關部門,在廣泛徵求各區縣、行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等方面意見的基礎上確定。

第六條 本市戶籍、在法定勞動年齡段內的以下物件可按規定享受職業技能培訓補貼:

(一)失業人員、協保人員和農村富餘勞動力;

(二)在職從業人員(含本市戶籍的靈活就業人員、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從業人員,下同);

(三)本市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院校的畢業學年學生。

(四)其他經批准的人員。

第七條 補貼物件在補貼培訓實施機構參加納入補貼培訓目錄的培訓專案,鑑定合格的(含一年內補考合格,下同),按以下比例享受職業技能培訓補貼:

(一)第六條第(一)類物件參加補貼培訓目錄內的培訓專案,可按規定的補貼標準享受100%培訓費補貼;

(二)第六條第(二)類物件參加補貼培訓目錄內中級以上或相當於中級的專項職業能力的培訓專案,可按規定的補貼標準享受50%培訓費補貼;

(三)第六條第(三)類物件參加補貼培訓目錄內中級或相當於中級的專項職業能力專案鑑定且合格的,可按規定的補貼標準給予鑑定費補貼;參加補貼培訓目錄內高階以上培訓專案,可按規定的補貼標準享受50%培訓費補貼。

(四)第六條第(四)類物件參加補貼培訓目錄內的培訓專案,

可按相關規定享受培訓費補貼。

第八條 補貼物件參加補貼培訓目錄內中級以下或專項職業能力的培訓專案,鑑定不合格的,不予補貼;參加補貼培訓目錄內高階以上培訓專案,鑑定不合格的,按照鑑定合格應補貼培訓費的50%予以補貼。

第九條 培訓費補貼實行優質優價。補貼物件參加經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評估認定為辦學質量和誠信等級A級培訓機構或示範性培訓專案的補貼培訓,在享受培訓費補貼時,補貼標準上浮10%。

第十條 補貼物件每年只可享受一次培訓費補貼,且補貼專案不得為其已獲得相關職業資格證書或專項職業能力證書的培訓專案。在校學生的鑑定費補貼在其在校期間只可享受一次。

有以下情形的,補貼物件可在一年內享受兩次職業技能培訓補貼:

(一)第六條第(一)類物件享受過一次培訓費補貼後,年內因就業需要可以再享受一次定向培訓費補貼;

(二)補貼物件在享受創業能力專案培訓費補貼的同時,年內根據開業需要可以再享受一次相關技能類培訓專案的培訓費補貼;

(三)高等院校畢業學年學生享受過一次鑑定費補貼的,還可享受一次培訓費補貼。

第三章 補貼培訓實施機構

第十一條 本市對承擔補貼培訓實行申報簽約制度。由培訓機構提出申報,經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稽核,具備相應條件,並與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簽訂承擔補貼培訓協議的培訓機構方可承擔補貼培訓。

第十二條 申報承擔補貼培訓的機構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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