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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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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已經2012年4月28日政府第12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下面,小編為大家提供山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全文如下:

山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範建設工程造價計價行為,合理確定工程造價,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維護工程建設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造價及監督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交通運輸、水利等專業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造價,是指工程建設專案從籌建到竣工交付使用所需各項費用。包括建築安裝工程費、裝置購置費、工程建設其他費、預備費、建設期間貸款利息以及按照國家和省規定應當計入的其他費用。

第四條 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省、設區的市、縣(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其所屬的建設工程造價機構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承擔建設工程造價的具體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審計、價格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相關的建設工程造價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建設工程造價行業協會應當建立健全自律機制,發揮行業指導、服務和協調作用。

  第二章 造價計價依據

第七條 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是指用來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建設工程造價的標準,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資估算指標、概算指標;

(二)概算定額、預算定額、消耗量定額、費用定額、工期定額、勞動定額、施工機械臺班費用定額;

(三)工程量清單計價規則;

(四)人工、材料、裝置和施工機械臺班工程價格;

(五)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計價依據。

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分為統一計價依據、行業計價依據和一次性補充計價依據。

第八條 統一計價依據由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併發布。投資估算指標、概算指標、概算定額由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聯合釋出。

統一計價依據適用於房屋建築和市政建設工程。

第九條 行業計價依據由有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併發布。人工、材料、裝置和施工機械臺班工程價格及有關費用的組成,應當符合統一計價依據的技術要求。

行業計價依據適用於交通運輸、水利等專業建設工程。

第十條 一次性補充計價依據由工程所在地設區的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併發布,並報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一次性補充計價依據適用於特殊條件下需要補充編制計價依據的建設工程。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工程建設標準進行編制,並與經濟社會和工程技術發展水平以及市場狀況相適應。

編制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應當公開徵求意見,並組織專家進行評審。

第十二條 從事工程建設活動的企業可以根據本企業技術和管理狀況,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編制企業定額,用於企業內部計價、成本核算等活動。

第十三條 鼓勵開發和應用建設工程造價計價計算機軟體。

採用本省統一計價依據開發的建設工程造價計價計算機軟體,經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鑑定合格後,方可銷售、使用。

第十四條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採集分析人工、材料、裝置、施工機械臺班工程價格和工程造價指數、價格變化趨勢等資訊,並定期向社會發布。

省、設區的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建設工程造價資訊資料庫,提高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資訊化水平。

  第三章 造價計價確定

第十五條 建設工程造價計價活動包括下列事項:

(一)編制投資估算、設計概算;

(二)編制施工圖預算、工程量清單、招標控制價、招標標底、投標報價;

(三)約定和調整工程合同價款;

(四)辦理工程結算和竣工決算;

(五)其他建設工程造價計價活動。

第十六條 建設工程設計概算應當在投資估算的控制下,按照概算編制原則和工程計價依據進行編制。經批准的投資估算、設計概算是控制工程造價的主要依據,未經專案審批部門批准,不得突破。

第十七條 建設工程造價計價應當按照工程專案建設不同階段分別編制投資估算、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和工程結算等建設工程造價計價檔案。

建設工程造價計價檔案,應當按照建設專案的工程條件、設計檔案、造價計價依據及有關資料,並考慮編制期至建設期的市場價格、利率、匯率變化等因素進行編制。

第十八條 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計入工程造價的工程排汙費、社會保障費、住房公積金、安全文明施工費等費用專案,必須按照規定標準計取,不得作為降低總價參與競爭的手段。

第十九條 工程建設應當嚴格執行工期定額規定。建設單位壓縮定額工期的,應當通過工程建設專家的技術評審。因壓縮定額工期增加的工程費用應當計入合同價。

第二十條 建設工程造價計價檔案編制,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建設單位的工程造價專業人員具備建設工程造價計價檔案編制資格的,可以自行承擔本單位的建設工程造價計價檔案編制。

第二十一條 施工工程造價計價方法包括工程量清單計價方法和定額計價方法。兩種計價方法不得在同一工程中混合使用。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或者國有資金投資為主的工程以及公開招標的工程,應當採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方法。

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工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定設立招標控制價。招標控制價是工程投標報價的最高限價,應當與招標檔案同時公佈,並由招標人報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依法進行招標的工程,其合同價應當依據招標檔案、中標人的投標檔案在合同中約定。不進行招標的工程,其合同價由發包人和承包人按照工程造價計價依據及相關規定進行約定。

發包人應當在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按照規定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經備案的合同是工程結算和稽核的依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合同約定進行工程結算檔案的編制和稽核。

建設工程發承包雙方不得就同一建設工程,在經備案的合同之外另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第二十四條 建設工程發承包雙方應當在合同中對下列工程造價計價事項進行約定:

(一)計價依據和方式;

(二)工程材料、裝置的供應方式、價款確定和結算方式;

(三)工程專案、工程量的認定和工程價款調整的時限、方式;

(四)工程價格、費用變化等風險的承擔範圍和方式;

(五)索賠事項和現場簽證的確認方式、計價與價款的支付;

(六)提高工程質量標準、壓縮定額工期所增加工程費用的計算方法;

(七)工程竣工結算稽核的方式和時限,工程預付款、工程進度款、工程結算價款的撥付數額、時限、方式;

(八)工程質量保證(保修)金的數額、預扣方式和支付時限;

(九)工程計價爭議的解決方式;

(十)需要約定的其他工程造價計價事項。

第二十五條 工程發承包雙方應當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後,按照合同約定及時辦理工程竣工結算。

建設單位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稽核工程結算的,工程結算檔案經當事人簽字確認後,不得再次委託稽核。有證據表明結算檔案確有錯誤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 竣工結算檔案經發承包雙方確認後,發包人應當於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前,按照規定報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經備案的竣工結算檔案應當作為工程結算價款支付的依據和工程竣工驗收備案、交付使用的必備檔案。

第二十七條 建設專案竣工決算,應當由建設單位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財務決算的規定編制。

政府財政性資金投資和國有資金投資建設專案應當依法接受審計監督。被審計單位應當執行審計機關依法作出的審計決定。

第二十八條 在工程造價計價活動中,對適用工程造價計價依據、方法以及相關規定有異議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