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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平縣家電下鄉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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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新平縣家電下鄉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擴大農村消費,提高農民生活質量,更好地統籌城鄉發展及國內外市場,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促進經濟平穩較快增長的有關精神,國務院決定在全國推廣“家電下鄉”工作。為加強和規範我縣家電下鄉補貼資金的管理,根據財政部關於印發《家電下鄉補貼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的要求,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家電下鄉補貼資金(以下簡稱“補貼資金”),是指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安排的,專項用於對農民購買補貼類家電產品按一定比例給予補貼的資金。

第三條 補貼資金按照專項轉移支付資金國庫集中支付管理有關規定,納入國庫單一帳戶體系管理,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制。

第四條 補貼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定向使用、科學管理和加強監督的原則。

第二章 補貼方式、標準及資金來源

第五條 補貼方式:凡我縣行政區域內的農民在規定時間內購 買補貼類家電產品、提出申請並經稽核符合相關條件的,均給予財 政資金直接補貼。

第六條 補貼標準:按補貼類家電產品銷售價格的13%給予補貼。

第七條 資金來源:補貼資金由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共同負擔,其中:中央財政負擔80%,省級財政負擔20%。

第三章 補貼的物件、產品和有效時間

第八條 補貼物件:凡全縣具有農業戶口併購買補貼類家電產品的所有人員(以下簡稱“購買人”),均可享受財政補貼,但每戶每類補貼產品購買數量不得超過1臺(件)。

第九條 補貼產品:彩電、冰箱(含冰櫃)、洗衣機和手機,具體規格和型號按商務部、財政部發布的執行。

第十條 有效時間:凡在2017年2月1日至2017年1月底止,購買人在承擔家電下鄉銷售業務的網點購買規定數量的補貼類產品(以申報補貼時提供的銷售發票載明的時間為準),均可享受財政補貼。

第四章 補貼資金的申報和兌現

第十一條 補貼資金的申報。

(一)購買補貼類家電產品的購買人應按規定的時間要求,及 時持有關材料到戶口所在地鄉鎮財政申報。

(二)申報時購買人應提供以下材料:

1.新平縣“家電下鄉補貼資金”申報表;

2.購買產品的發票原件及影印件,發票在載明商品基本情況 的同時,應加註購買人的姓名及身份證號碼;

3.身份證明原件及影印件,即能夠證明購買人身份的居民身 份證、戶口本或公安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

4.補貼類家電產品專用標識卡;

5.購買人“涉農直接補貼一折通”專用存摺(尚未開立專用存 折的,應及時到相關金融機構開立涉農補貼賬戶和一折通存摺);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二條 補貼資金的稽核及兌付

(一)鄉鎮財政所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 初審內容主要包括:

1.購買人提供的身份證明與發票載明的是否一致;

2.發票價格是否在該產品最高限價之下;

3.產品標識卡與購買產品是否一致;

4.其他應稽核的內容。

(二)鄉鎮財政所初審後,對符合補貼要求的要及時報送縣財政局;對不符合補貼要求的,應在購買人申報時當面作出明確說明。

(三)縣財政局對鄉鎮財政所上報的補貼申請,認真稽核無誤後;在購買人提出申請的15個工作日內,由縣財政局將資金撥付到鄉鎮財政所兌現給購買人。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縣財政局對補貼資金支付情況實行動態監管。負責對補貼資金的財務管理進行監督檢查,也可委託審計部門或社會審計機構進行財務審計和檢查,並對違反財務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縣財政局將不定期進行抽查。

第十四條 財政部門要會同商務主管部門精心組織,周密部

署,科學安排,確保補貼資金及時足額兌付到購買人手中。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擠佔、挪用補貼資金,不得拖延兌付時間,嚴禁騙取補貼資金行為的發生,否則將追回或停止撥付補貼資金。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一經查實,將予以嚴肅處理,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新平縣家電下鄉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篇2]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擴大農村消費,提高農民生活質量、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有關精神,我省在家電下鄉試點的基礎上,繼續對農民購買補貼類家電實行財政補貼。為加強和規範家電下鄉補貼資金管理,根據財政部對家電下鄉推廣工作的有關要求,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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