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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物業質量保脩金管理辦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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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明確保修期內物業的保修責任,促進房地產開發企業和建築施工企業提高質量責任意識,及時處理物業保修期內質量投訴和糾紛,更好地維護廣大業主權益。根據《山東省物業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制定了《山東省物業質量保脩金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山東省物業質量保脩金管理辦法(全文)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五日

  山東省物業質量保脩金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物業質量保脩金管理,維護相關業主的合法權益,保障相關物業在保修期內的正常使用和維修,根據《山東省物業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物業質量保脩金(以下簡稱保脩金)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簡稱開發企業)按照規定比例向物業主管部門交存的,作為保修期內履行保修義務保證的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新建物業質量保脩金的交存、使用、退還和監管。

第四條 保脩金管理堅持統一交存、權屬明晰、專款專用、政府監管的原則。

第五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保脩金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設區的市、縣(市、區)物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保脩金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物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保脩金管理機構,具體負責保脩金的收取、核算、退還等工作;設區的市、縣(市、區)物業主管部門已設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的,宜由該機構負責保脩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條 保脩金管理應當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第二章 交存

第八條 開發企業新建用於銷售的物業,均應按照建築安裝總造價的3—5%交存保脩金,具體標準為低層和多層建築3%、小高層建築4%、高層建築5%。

設區的市、縣(市)物業主管部門可根據物業型別和本地實際,按前款規定的交存比例,合理確定保脩金的具體收取方式。

開發企業應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將按國家《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預留的工程質量保證金轉作物業質量保脩金,交物業主管部門進行監管。

第九條 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積極鼓勵開發企業建立精品工程,樹立品牌意識。經物業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核准,可根據開發企業信用狀況、資質等級、售後服務體系建立等情況適當降低保脩金收取標準,並應當遵守如下規定:

(一)開發企業購買了工程質量責任保險的,所承保物業可不交存保脩金;

(二)通過住宅效能認定終審的3A級、2A級、1A級的開發專案,可分別相應降低或退還該專案保脩金交存比例的3個、2個、1個百分點;

(三)獲得廣廈獎、魯班獎等國家級優良工程獎,省優秀住宅小區、泰山杯等省級優良工程獎,市級優秀住宅小區等市級優良工程獎的專案,可在該專案獲獎後分別退還3個、2個、1個百分點比例的保脩金;

(四)開發企業質量保證體系及售後維修服務體系健全,企業信用等級較高或者前期物業管理質量控制措施到位的專案,交存標準可適當降低,但最多不超過1個百分點。

前款(二)至(四)項累計計算,實際交存比例最低不得低於物業建築安裝總造價的1%。

第十條 物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當地工程造價水平統一測算核定不同型別建築的建築安裝造價平均數額,並將開發企業需交存的保脩金標準和具體數額函告開發企業和商品房預售款監管部門。

第十一條 開發企業對交存保脩金的數額有異議的,應當在接到函告後7日內向物業主管部門提出複核申請,物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複核並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二條 開發企業在向業主辦理商品房屋交付前,應當一次性足額向物業主管部門指定的帳戶按幢交存保脩金。

第十三條 實行了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專案,預售資金監管部門應在商品房屋交付前,按物業主管部門的要求,從預售款中一次性劃轉規定數額的保脩金到指定專戶,並告知開發企業。

第十四條 物業主管部門收取保脩金,應當開具財政主管部門監製的專用票據。

第十五條 在商品房屋交付使用時,開發企業應當向業主提供保脩金交存證明

未交納保脩金的專案,開發企業不得將商品房屋交付業主,業主有權拒絕接收。相關部門不得辦理商品房屋綜合驗收備案、房屋確權登記等手續。

第十六條 開發企業不按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保脩金的,由物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欠交部分千分之三的滯納金,並依法予以處罰。

物業主管部門應將開發企業交存保脩金的情況及時通報開發主管部門,作為開發企業辦理開發專案綜合驗收備案的依據。開發主管部門應將保脩金交存情況記入開發企業信用檔案,並與其社會信用評價掛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