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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殘疾人護理補貼發放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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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物件

江蘇省殘疾人護理補貼發放管理辦法

省定補貼物件應為同時具備下列條件居家重度殘疾人:

(一)年齡在16-60週歲,具有我省常住戶籍,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一級肢體和盲視力重度殘疾人,以及一、二級智力、精神重度殘疾人。

(二)殘疾人本人無業。

(三)殘疾人家庭困難,為當地低保家庭或當地扶貧部門建檔立卡的低收入幫扶物件。

各地可根據當地經濟狀況,擴大殘疾人護理補貼物件範圍。

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標準

省定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最低發放標準為:農村不低於每人每月50元,城鎮不低於每人每月100元。各地可根據當地實際研究確定具體發放標準。

省將根據全省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適時調整護理補貼最低標準。

三、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資金保障

符合省定條件的殘疾人護理補貼由省和各市、縣(市、區)共同承擔。

省承擔比例,按地區經濟狀況確定(附件4),具體如下: 省定46個經濟薄弱地區:省按省定護理補貼最低發放標準的80%給予補助。

無錫、蘇州、常州三市及所轄縣(市)和南京、鎮江兩市市區(不含溧水區、高淳區):省按省定護理補貼最低發放標準的20%給予補助。

其他地區:省按省定護理補貼最低發放標準的50%給予補助。 省補資金由省財政預算、國家“陽光家園計劃”專案資金和省級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支出。其中省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用於補助經濟薄弱地區。

四、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申請程式

申請:由符合條件的殘疾人或其監護人提出申請,填寫申請審批表(見附件1),並提交相關材料(戶口簿、身份證、殘疾人證、家庭困難證明等)。

稽核:社群(村)在收到殘疾人或其監護人申請材料後,進行初審,並將初審意見送街道(鄉鎮)殘聯複審;街道(鄉鎮)殘聯應深入殘疾人家庭及所在社群(村)瞭解情況,並在該社群(村)張榜公示一週後,簽署稽核意見,報送縣(市、區)殘聯。稽核時間不應超過15個工作日。

複核:縣級殘聯應藉助公安、民政、扶貧等部門的資訊,在接受報送材料15個工作日內,確認材料的內容是否屬實,提出審定意見,並告知街道(鄉鎮),由街道(鄉鎮)將審定意見及時通知申請人。 發證(卡):對確認享受護理補貼的殘疾人,縣級殘聯應於15個工作日內在縣政府(或殘聯)網站或當地報紙公佈受益物件姓名和住址,並及時向確認物件發放《殘疾人護理補貼證(卡)》,明確自

發證之日次月起享受護理補貼。同時將申請、稽核、發放資訊錄入到江蘇省殘疾人基礎資訊管理系統中。

五、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省補資金的發放

省補資金採取“全額預撥+次年結算”的方式下達。並由縣級殘聯會同本級財政部門採取社會化發放形式,按序時進度逐月發放。 各縣(市、區)殘聯和財政局應於每年2月底前向省轄市殘聯和財政局上報上年度12月符合省定護理補貼發放條件的受益人員明細表、彙總表及全年資金髮放憑證(附件2、3)。省轄市殘聯和財政局稽核彙總後於每年3月15日前向省殘聯、省財政廳報送本市所屬縣(市、區)上年度12月符合省定護理補貼發放條件的受益人員明細表、彙總表及全年資金髮放憑證(附件2、3)。

省殘聯按照江蘇省殘疾人基礎資訊管理系統中的資料、各地報送材料進行對比稽核,並根據檢查考核情況,提出資金分配意見,經省財政廳稽核後下達。

六、監督檢查

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必須專款專用、專賬核算,嚴禁擠佔挪用,自覺接受監察、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各級財政和殘聯,要加強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的預算執行和監督管理工作,及時下達省補資金和當地安排的補助資金,增強預算執行的有效性和均衡性,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省殘聯、省財政廳將根據江蘇省殘疾人基礎資訊管理系統中的資料及各地報送材料,於每年3-4月對各地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發放工作進行考核檢查,並通報核查情況(護理補貼發放工作是否規範、

發放物件是否準確、發放是否及時足額、資訊管理系統資料是否完整等),同時向社會公佈各地發放護理補貼人數。對資金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違規違法行為,視情扣減省補資金並依照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七、相關要求

(一)加強護理服務日常管理

機構護理服務:服務機構應與申請人簽訂協議,並建立護理服務日常工作記錄,接受殘聯等相關部門監督檢查。

非機構護理服務:提供護理服務的人員(或監護人)應與申請人簽訂服務協議或提供護理服務承諾書,並在當地鄉鎮(街道)殘聯備案,並建立護理服務日常記錄,接受殘聯等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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