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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糾紛的處理方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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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是人一生中最重要的一個問題,伴隨人的一生,因此因婚姻家庭問題產生的糾紛也是紛繁複雜。下面是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推薦的婚姻糾紛的處理方法,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婚姻糾紛的處理方法有哪些

  婚姻糾紛的處理方法

1、婚約糾紛

(1)、訂婚不是法律程式,法律既不禁止,也不保護。也就是說婚約不具有法律的約束力,只是雙方自願達成的。一方要解除婚約不必取得另一方的同意;雙方要解除即可解除。

(2)、對於互相贈送的消耗性物品或因訂婚宴消耗的物品,不支援返還。

(3)、對於以結婚為目的,給對方的價值較高的物品,如金戒指、家用電器、電腦、汽車及大額禮金等,應當以不當得利為依據,責令對方返還,但必須考慮到雙方實際經濟情況。如果一方提出所謂的“青春費”“名譽費”時,不予支援。

(4)、對於為解除婚約而引起的打砸搶等侵犯他人財產的人身權利的行為,應責令侵權行為人向無責任方賠償實際經濟損實,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5)、對於借訂婚之名行詐騙之實的,或者有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區別性質和情節,報告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其刑、民事責任。

2、離婚糾紛

(1)、正確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主要依據是《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加以確定。

(2)、人民調解員無權解除離婚糾紛當事人之間的婚姻關係,應告知當事人到一方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或基層人民法院依法辦理離婚事宜。

(3)、依法明確離婚後的子女撫養和教育問題。應根據《婚姻法》及《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具體意見》的司法解釋,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實際情況,作調解。

(4)、調解離婚糾紛時,要妥善處理好離婚後的財產和住房問題。依照《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合情合理地解決離婚糾紛當事人的財產和住房爭議。

(5)、關於離婚時經濟幫助問題。離婚時,一方生活確有困難的,應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另一方有條件地給予適當的經濟幫助。

  婚姻糾紛應提供哪些證據

(1)婚姻關係的證明(結婚證、戶籍簿或單位,居委會、村委會的證明)。

(2)婚後感情、離婚原因的事實或證據。如被告下落不明的,應提供下落不明的時間、情況的證明。

(3)子女情況的證明,即:子女姓名、性別、出身年月、生活狀況等,婚生、非婚生繼子女或養子女的說明和有關證明。

(4)財產、經濟狀訴的證明,即財產性質,來源、發票、清單及債權債務憑證,有儲蓄的,應提供數額、帳號、戶名、存入日期、種類、銀行存摺持有人等證明材料,或能起證明作用的其他有關材料。如財產轉移,應作說明和提出證據,包括原、被告的經濟狀況及其證明。

(5)住房的性質(公房、私房、聯建公助房等)、戶名、面積、間數、常住人口等情況。

(6)現役軍人提出離婚的,還應有其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證明。

  正確面對婚姻糾紛的方法

1、樹立正確的婚姻觀和良好的心態,把婚姻糾紛對自己精神狀態的影響限制在可調控的範圍之內,特別要注意避免家庭矛盾激化。

2、客觀理智地評斷自己對配偶的感情狀況,也要分析配偶對自己感情的現實狀態,正確做出是否“感情確已破裂”的結論。這其中要注意兩點:一是一方一時糊塗辦了錯事並不是一定導致感情破裂。如雙方感情基礎還存在,另一方可給其改過的機會;二是要劃清雙方矛盾與感情破裂的界限,不要把能挽回的感情輕易失去。

3、如雙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雙方都應當採取各種方式修復關係,逐漸恢復家庭的正常生活秩序,而不能不負責任地加劇家庭矛盾。

4、對於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無法挽回且婚姻關係名存實亡的家庭糾紛,在充分考慮子女利益基礎上應採取“快刀斬亂麻”的方法妥善解決,儘快解除精神負擔。

5、決定離婚後,應在公平合理基礎上本著互諒互讓的原則,處理子女撫育和財產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