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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款糾紛的處理方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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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由於經濟不景氣,欠款糾紛會越來越多。下面是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推薦的貨款糾紛的處理方法,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貨款糾紛的處理方法有哪些

  貨款糾紛的處理方法

1.檔案:檢查被拖欠貨款的銷售檔案是否齊備;

2.收集資料:要求客戶提供拖欠貨款的原因,並收集資料以證明其正確性;

3.追討檔案:建立貨款催收制度。根據情況發展的不同,建立三種不同程度的追討檔案—預告、警告、律師函,按情況及時發出;

4.最後期限:要求客戶瞭解最後的期限以及其後果,讓客戶瞭解最後期限的含義;

5.行動升級:將貨款交予較高階的管理人員處理,將壓力提升;

6.起訴:成立公司內部的法律部,以法律部的名義發出催收欠款律師函,警告容忍已經到最後期限;

7.調節:使用分期付款、罰息、停止數期等手段分期收回貨款;

8.要求協助:使用法律維護自己的.利益。

  貨款糾紛案件材料的準備

1、合同簽訂的證據,包括合同、協議、補充協議、訂貨單、傳真、EMAIL等,以及口頭協議的證據。

2、我方履行合同的證據,包括髮貨單、供貨明細、託運單證、收貨憑證等。特別要注意的是,上述單證應當有對方的確認,最好詳細註明品名、數理、價格、總價。例如發貨單,如果雙方無合同,則發貨單上必須註明價款,並由對方簽字或蓋章(單位應當加蓋公章)。實踐中,往往對方派業務員來提貨,無法加蓋公章,在這樣情況下,為避免對方日後賴帳,則必須查驗業務員的身份證,並留影印件,要求業務員簽字捺印,之後,及時補辦對帳單或確認書;大額貨物提貨,最穩妥的辦法讓業務員帶本公司的授權委託書來提貨。還有一種情況比較常見,客戶指定到某一地點(工廠或倉庫)送貨,收貨不是合同相對人,這樣也比較容易產生糾紛,如對方不認帳,說沒有收到貨,解決對策是要求客戶書面指定送貨地點和送貨單位。有時客戶會說,書面指令發傳真。發傳真是可以,但是最好讓客戶過後將指令的原件給我們備份。

3、對方履行合同的證據。這部分證據相對不太重要,因為對方應承擔這方面的舉證責任。但是如果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合同,為了明確合同的主體,對方履行合同的證據也應當準備。即使不復印,也應當列出明細。還有比較重要的是,特別要注意收集,對方履行合同的帳戶資訊,以便採取訴訟保全措施或者將來向法院提供可供執行財產線索。

4、結算憑證。如果沒有書面合同,或者合同履行的證據存在瑕疵,結算憑證就成為案件最為至關重要的材料了。結算憑證包括:對帳單、付款(欠款確認書)付款憑證、收款發票或收據。

5、其他材料。如雙方往來信函、傳真、郵件等。

6、查清對方身份情況,對方是自然人,應查清對方及配偶的身份證號、實際住所地、戶籍所在地、工作單位、聯絡電話等;對方是法人的,應查清對方的地址、聯絡電話、營業狀態。這部分證據不足,可以由律師協助共同調查取證。

7、瞭解對方的資產情況和還款能力,比如,對方名下是否有房產、車輛、貨物等。資信能力調查也可以由律師協助。

  貨款糾紛的討債技巧

一、和解法

協商和解是指債權債務當事人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直接進行協商或邀請第三人從中斡旋解決糾紛。債權到期或即將到期時,債務人暫無能力償還債務但有還款誠意的,債權人可以就履行債務的期限、方式、數額等同債務人進行磋商,敦促債務人履行債務或簽訂還款協議。  如果該債權有抵押擔保或者有第三人提供擔保的,債權人可與抵押人或者保證人進行協商,也可請第三者“牽線搭橋”,使抵押人以足額的抵押資產抵償債務,或者由保證人來代償債務。協商解決債務糾紛應遵循以下原則:

1、平等自願;

2、合乎法律法規規定;

3、不損害國家、社會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二、調解法

債權人如果不想傷和氣、結冤仇並迅速化解債務糾紛,可向所在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提出書面調解申請。根據司法部頒佈的《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申請調解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明確的被申請調節人如公民、法人等的基本情況。

2、有具體的調解要求。如要求被申請人履行還款義務等。

3、有提出調解申請的事實依據,如借款合同、擔保協議等。

4、該糾紛屬於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受理範圍。經調解達成協議後,債務人應按約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協議。對於簽訂協議後債務人又反悔或部分反悔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對方當事人履行調解協議。

三、仲裁法

根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仲裁統一實行或裁或審、一終局制度,同訴訟的兩審終審制相比,仲裁更有利於當事人之間迅速解決糾紛。當事人申請仲裁應向仲裁機構遞交仲裁協議、申請書及副本。申請書要詳細載明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等情況及事實理由。通過仲裁方式解決債務糾紛,具有較強的保密性,當事人之間大多沒有激烈的對抗性。另外,申請仲裁的費用一般比提起訴訟的費用低。

四、訴訟法

債務糾紛訴訟就是打民事官司。對一些較為複雜、對方當事人較難對付或者通過其他途徑很難解決的案件,債權人就可選擇訴訟程式來解決。訴訟的優勢表現在:

1.法院處理債務糾紛是最終的、具有強制執行力的解決方式。

2.訴訟時限受法律的嚴格限制。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在收到公民的民事起訴狀或口頭起訴立案後,民事案件的第一審理期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也可延長6個月;不服第一審判決的,當事人可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不服第一審裁定的,當事人須在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民事案件的二審審理期限為3個月。法院判決後立即發給判決書。

五、申請支付令法

我國民事訴訟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證據,對債權債務關係明確、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5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如果債務人在規定日期內不自覺履行義務,又不提出書面異議,債權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