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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糾紛的處理方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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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糾紛我是現在常見的糾紛之一,你知道交通糾紛怎麼解決呢?下面是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推薦的交通糾紛處理辦法,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交通糾紛的處理方法有哪些

  交通糾紛處理辦法

1.私聊(即和解)

是指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當事人雙方在沒有第三人蔘加的情況下,並且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互相體諒,分清是非,達成協議,自行解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糾紛。在道路上發生的小型交通事故,如果未造成重大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故事實及成因沒有爭議的,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私了”,而不必通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2.請求有關部門調解

是公安交通行政部門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調解是實質是一種行政調解。有關法律規定:“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交通警察應當當場進行調解,並在事故認定書上記錄調解結果,由當事人簽名,交付當事人。”由此,現場調解只需要雙方共同請求即可。

通過交管部門調解交通事故需要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二是應當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調解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期限為10日。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辦理喪葬事宜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3.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是人民法院在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共同參加下,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予以解決的方式。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交通事故快速處理方法

1 自行協商一般是針對小額案件或簡易案件,且雙方對事故責任無異議,雙方都無其他違規駕駛的情形(比如:酒後開車、無證駕駛等)才適合自行協商。自行協商也包含了“互碰自賠”的部分。這種處理方式好處是:省時又省力,但其風險是:當事人利用此規則迅速要求撤離現場,消滅事故現場證據,事後又反悔,不承認事先協商好的責任,導致索賠難。

交通事故賠償律師提醒:用此方式,需要儘可能地通過手機拍照等留下現場證據;其次,協商責任以書面形式,需雙方當事人簽字確認;其三,在處理過程中,雙方相互查驗證件及保險資訊,確認無誤後進行證件交換,各自留下聯絡電話,以便事後處理。

2 報警處理報警處理就是交通事故發生後,立即向交管部門報案,當事人需保留事故現場,等待交警趕往現場,對現場勘查取證,對當事人進行調查核實,進行事故責任判定等。此方法好處是:責任判定較準確,證據可以得到較好的保留,發生矛盾和摩擦時可以通過交警得到有效解決,保險公司對責任判定認同度較高。其劣勢是:等待時間較長,過錯方還有可能得到交警部門的相應處罰,增加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交通事故賠償律師提醒:當事人是否選擇報警處理,需視事故情況而定,如果難於把握,最好同時向保險公司報案,在保險公司指導下,進行報警處理。

3 保險查勘保險查勘,即出險後及時向保險公司報案,並要求和等待保險查勘人員到現場進行查勘。此方法優勢是:可以較快地得到保險公司的支援和服務,處理事故和保險理賠 比較全面,可以得到更快捷的理賠。其缺點是:現場查勘需客戶耐心等待查勘人員,等待時間更長,同時要求保險查勘,也需要其他方法的同時配合處理,方能得到較全面的解決。

交通事故賠償律師提醒:最保守和有效的方法就是及時向保險公司報案,無論選擇何種處理方法,都可以通過向保險公司求助,在保險公司工作人員的指導下展開事故處理工作。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即行撤離現場,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必須保護好現場,並迅速報告公安機關。

值班民警接到指令後,必須嚴格在承諾制度的時間內快速趕赴現場,並快速處置現場。

進行現場勘查包括現場訪問、攝影、製圖、丈量、勘驗等系列工作。現場勘查必須做到依法、及時、全面、準確。

現場勘查記錄經複核無誤後,應要求當事人或見證人在現場圖上簽名。

為檢驗需要,必要時可扣留肇事車輛和當事人的相關證件。

與當事人預約事故處理時間。

事後展開調查必須依法進行,包括詢(訊)問、痕跡提取檢驗、技術檢測、損害評估和其他必要的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