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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糾紛的解決方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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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糾紛案件在社會上經常發生,所以我們要了解商標糾紛的一些法律知識。下面是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推薦的商標糾紛的解決方法,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商標糾紛的解決方法有哪些

  商標糾紛的解決方法

首先,建立商標審查綠色通道,快速審查某些被異議的商標。這種措施,可以由商標局在發現惡意異議行為時主動採取,也可以應註冊人的請求而採取。應當說,這種快速審查機制能對遏制惡意異議行為起到一些積極作用,但由於整個異議程式的冗長低效,其效果並不顯著。

其次,由法院在判決中直接確定商標權的效力,打破迴圈訴訟。應當說,這種做法對破解迴圈訴訟,提高爭議程式的效率,相當有效。但這種做法違反了行政訴訟的一般原理,與 行政訴訟法直接背離,明顯屬於違法操作。後來,這種做法的停止使用,也理所當然。

再次,擴充商標審查人員編制,為爭議程式的有效執行提供人力支援。為了解決案件積壓,工商總局在商標局之外設立了通達商標服務中心等輔助機構,幫助商標局及商標評審委員會處理案件。這種做法雖然可以緩解商標異議案件的初步審理壓力,但同樣無法解決後續程式問題,無法從根本上解決現行商標糾紛解決程式存在的弊病。

  商標糾紛的解決方式

1、行政解決方式

(1)商標侵權案件的行政管轄,既可以是侵權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也可以是侵權行為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2)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受禮商標侵權案件後,通過調查取證、在認定事實的前提下,制止侵權行為,並根據侵權人違法事實和情節輕重、作出 行政處罰。具體處罰措施包括:

一、責令立即停止銷售;

二收邀並銷燬侵權商標標識;

三、消除現在商標上的侵權商標;

四、收邀直接專門用於商標侵權的模具、印板或者其他作案工具;

五、責令並監督銷燬物品;

六、根據情節處以非法經營額50%以下或侵權所獲利潤五倍以下發罰款,並可以責令侵權人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

(3)商行政管理機關認為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在調查取證時可以行使下列 職權:

一、詢問有關當事人;

二、檢查與侵犯活動有關的物品,必要時,可以責令封閱;

三、調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行為;

四、查閱、複製與侵權活動有關的 合同、帳冊等業務資料。

選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商標侵權案件,有其獨具優勢:受理案件的人員業務熟悉,處理程式簡便,結案較快,因而省時省力。但其明顯的不足之處是 行政處理決定無終局效力,當事人如對工商行政機關處理不服的,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2、訴訟解決方式

(1)管轄。商標侵權案件可以由侵權行為地或者侵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此,被侵權人可以自主選擇侵權行為地或侵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同時,由於商標侵權案件較為複雜,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2)人民法院一般商標侵權案件的處理採用民事制裁的方式。基於被侵權人行使的禁止請求權、損失賠償請求權、歸還不當利益請求權、恢復信譽請求權,人民法院可單獨採用或合併採用以下辦法:

一、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害。可以銷燬構成侵權行為的物品,拆除侵權行為所用的裝置,收邀直接專門用於侵權行為的工具、模板等;

二、消除影響,恢復被侵權人的信譽,如責令被侵權人在報刊雜誌上登載道歉宣告等,以恢復被侵權人的商業信譽;

三、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辦法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 利潤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另外,被侵權人因調查、取證、聘請 訴訟代理人或非訴訟代理人所花的費用,侵權人也應予以賠償;四、除上述主要辦法外,人民法院還可以採取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沒收非法所得、罰款或拘留等措施。

(3)標侵權案件的訴訟解決適用民事訴訟程式。

起訴。商標被侵權人必須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才能發動訴訟。商標被侵權人起訴必須注意:

向人民法院遞交訴訟壯,並按被告人數提出副本;起訴要有明確的被告,即商標侵權人,有具體的起訴請求,如要求制止侵權行為,並請求一定數額的賠償,有事實和理由,即起訴時應附送註冊商標有關證明檔案以及證明侵權人存在侵權行為的證據材料等;起訴要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理,並在法律許可範圍內選擇最有利於已方的法院起訴;起訴要在法律規定的起訴時效期提出,即自商標所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商標專有權被他人侵犯之日起2年之內提出起訴。另外,商標侵犯案件較為複雜,當事人可以委託1至2名代理人蔘加訴訟。選擇商標代理機構的人員或精通商標法的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對於有力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十分重要。

審理。人民法院對於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應當立案受理,在審理商標侵權案件時,必須依法定程式進行。人民法院通過對商標侵權案件的審理,查明案情,分清是非,明確責任,並在此基礎上,針對雙方爭執的焦點,即是否構成侵權和應否予以賠償及決定賠償額等作出判決。

財產保全。財產保全是商標侵權訴訟中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依法正確地採取保全措施對維護被侵權人的合法權益意義重大。因此,財產保全在商標侵權訴訟中經常被使用的。財產保全是指為了及時、有效地保護利害關係人或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人民法院在訴訟前或者作出判決前,根據利害關係人、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主動依職權,採取的限制有關財產處分或者轉移的強制性措施。財產保全包括訴訟財產保全和訴前財產保全,分別適用於不同的法定情形。

訴訟財產保全適用的條件為:

一、案件已經由法院受理,但尚未作出判決;

二、本案件具體有給付的內容,由於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其它原因,有可能使將來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例如侵權人擅自轉、穩匿、銷燬、出賣有關物品等;

三、申請人提供擔保(人民法院依職權作出財產產保全裁定的,當事人無需提供擔保)。

訴前財產保全的適用條件為:

一、處於起訴前期間,存在緊急情況,不立即採取保全措施,將會使申請人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失;

二、必須由申請人提出申請,人民法院不能主動依職權作出保全裁定;

三、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

四、申請人在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15日內必須起訴,否則法院將依法解除訴前財產保全。

申請人申請財產保全,有一定的範圍限制。請求的範圍須是與本案有關財務或申請人要求保護的實體權利有直接聯絡的財產,而不能涉及被申請人的人身權或被申請人以外的人的財產及人身權。在商標侵權案件中,申請保全的範圍包括侵權人的 資金,製造、 儲存、運輸侵權產品的產所、機器裝置、工具以及侵權產品本身等財物。財產保全可以採取查封、 扣押、凍結等方式。

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應當嚴格依法進行,因申請錯誤給被申請人造成了損失的,申請人應當負責賠償。

執行。執行是訴訟程式的最後階段,也是判決勝訴的當事人權益得以實現的重要途徑。根據商標法規定,當事人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以罰款的決定,如果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欺瞞又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有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人民法院發現處理無決定確有錯誤的,經院長批准,不予執行並通知行政機關;如無錯誤,即強制執行,由當事人交付罰款。如當事人不自動交付罰款,人民法院可發出通知書,從銀行強行劃撥,或採取查封、 拍賣等強制執行手段。對於商標侵權的賠償費也可以強制執行。

  商標糾紛型別

商標異議。商標異議是《商標法》及其實施細則明確規定的,對初步審定商標公開徵求公眾意見的法律程式,其目的在於公正、公開進行商標確權工作,提高商標註冊審查質量。

商標爭議。商標爭議 是指對已經註冊的商標爭議,即兩個註冊商標所有人之間因兩商標相同或近似所產生的商標權利的爭端。

商標侵權。是指:行為人未經商標權人許可,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或者其他干涉、妨礙商標權人使用其註冊商標,損害商標權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侵權人通常需承擔停止侵權的責任,明知或應知是侵權的行為人還要承擔賠償的責任。情節嚴重的,還要承擔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