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才華齋>範例>愛好>

版權糾紛的解決方法有哪些

愛好 閱讀(1.31W)

版權糾紛現在可以在報道中看到,那麼你知道版權糾紛怎麼調節呢?下面是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推薦的版權糾紛的解決方法,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版權糾紛的解決方法有哪些

  版權糾紛的解決方法

一是調解。調解是在第三人的主持下,協調雙方當事人的利益,使雙方當事人在自願的基礎上解決爭議的方式。用調解的方式能夠便捷地解決爭議,又不傷雙方當事人的和氣,因此提倡解決著作權糾紛首先運用調解的方式,比如請求著作權行政管理機構進行調解。調解應當在當事人自願的原則下進行,一方當事人不能強迫對方當事人接受自己的意志,第三人也不能強迫調解。當事人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一方反悔的,就需要尋求仲裁或者訴訟的途徑解決糾紛。

二是仲裁。仲裁是當事人解決爭議的一個重要途徑,具有當事人自願、程式簡便、專家斷案、氣氛平和、保密性強、裁決具有終局效力等特點。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前提是雙方訂有書面仲裁協議。仲裁協議有兩種型別,其一是在著作權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仲裁條款是雙方當事人在爭議發生之前訂立的,是當事人在簽訂著作權合同時,就解決爭議的方式在合同中預先約定願意把將來在履行合同時可能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解決的一項內容。

其二是以其他方式單獨訂立的仲裁協議。它是當事人在爭議發生之前或者發生之後,專門簽訂的願意將糾紛提交仲裁解決的.協議。無論是仲裁條款還是以其他方式單獨訂立的仲裁協議,也無論是涉及未來的爭議還是既存爭議的仲裁協議,其作用是相同的,在法律上具有同等效力。當事人簽訂的仲裁協議應當具備三方面的內容。第一是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即需明確表示當事人願意將爭議提請仲裁。第二是仲裁事項。即當事人願意將他們之間的哪些爭議提交仲裁解決應當明訂於仲裁協議之中。

當事人可以約定將履行合同中所產生的一切爭議一攬子交由仲裁解決,也可以僅就某項或者某幾項爭議提請仲裁。第三是選定的仲裁委員會。仲裁沒有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的限制。當事人可以共同選擇一個他們認為能夠公正處理爭議的仲裁機構,還可以考慮當事人參加仲裁活動是否方便,仲裁機構調查取證是否便利等因素。仲裁實行協議仲裁、或裁或審和一裁終局的制度。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的,應當向仲裁機構提請仲裁,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仲裁裁決作出後,當事人不能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對仲裁裁決,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一方不履行的,對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如果仲裁裁決有仲裁法規定的可以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法定情形的,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撤銷或者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三是訴訟。訴訟是當事人通過人民法院的審判解決其著作權糾紛的一種方式。如果當事人之間發生了著作權合同糾紛或者著作權人的權利受到侵害,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版權糾紛的解決步驟

1、自行協商。

如果雙方能在侵權行為發生之後和解,則既可以使著作權人迅速有效地實現和維護自己的權益,也可以使侵權人避免聲譽的損害。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當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調解。

指雙方當事人在第三人的協助下協商解決糾紛調解人的範圍十分廣泛,雙方可以選擇著作權行政管理機關、人民調解委員會、律師等雙方信任的機關或者個人來主持調解。但調解必須建立在自願原則的基礎上,只要有一方不願意進行調解,則不可以強行調解。調解不是解決著作權糾紛的必經程式,當事人願意調解、達不成調解協議或調解後反悔的,都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

3、仲裁。

依《著作權法》第54條的規定,雙方當事人可以根據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或者著作權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仲裁往往僅限於合同糾紛,而且提請仲裁必須有書面協議或書面的仲裁條款。當事人之間有效的仲裁協議是排除法院的管轄權的,而且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著作權糾紛再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促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會受理。仲裁作出的裁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當事人應當履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仲裁定的,另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如果人民法院認為仲裁裁決有法定不應執行的情形的,當事人雙方可以重新達成仲裁協議並依據該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民事訴訟。

發生著作權糾紛後,如果雙方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不願意調解協議或是調解後反悔的;而且當事人沒有有書面仲裁協議,也沒有在著作權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的;或是雖經仲裁裁決但人民法院認為仲裁裁決有法定不應執行的情形的,都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是解決民事爭端的終極途徑。民事訴訟既適用於侵權糾紛,也適用於合同糾紛。

  法律規定的侵犯著作權行為

中國《著作權法》第15條、第16條規定了15種侵犯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的行為,但是根據本條規定,只有下列四種侵權行為可以構成侵犯著作權罪: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影作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的行為。

2、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行為出版是指把作品編輯加工後,經過複製向公眾發行的行為。

3、未經錄音錄影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影的行為這是一種侵犯錄音錄影製作者著作鄰接權的行為。

4、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行為這是一種借他人之名非法牟利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