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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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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我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根據《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我委制定《重慶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並經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同意登記,登記號為“渝文審[2009]19號”。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重慶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全文」
  重慶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全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重慶市建築管理條例》及其實施意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申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資質,從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實施對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質量檢測(以下簡稱質量檢測),是指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機構)接受委託,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標準、規範,對涉及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專案實施抽樣檢測,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築材料、構配件實施見證取樣檢測,對建設工程質量實施檢測鑑定,並出具檢測報告的活動。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檢測機構是指依法取得檢測資質證書,開展質量檢測,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技術服務型中介機構。

本規定所稱檢測人員是指經考核合格,具備相應檢測工作能力的檢測從業人員。

第五條 市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市檢測機構、檢測人員和檢測行為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負責審批全市檢測機構資質,負責監督指導檢測人員的培訓,並對檢測人員進行考核,負責建立檢測機構及檢測人員資料庫,實施檢測資質動態管理。

各區縣(自治縣)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檢測機構和所監管工程的檢測行為實施監督管理,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檢測機構資質申請的受理和初審。

第六條 企業內設試驗室是企業內部質量保證體系的組成部分,不納入檢測機構的資質管理,不得對外承接檢測業務。

  第二章 檢測機構資質

第七條 檢測機構資質按其檢測能力和業務範圍,分為見證取樣檢測資質和專項檢測資質,檢測機構可同時取得見證取樣檢測資質和專項檢測資質。重慶市檢測機構資質標準和重慶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業務內容分別見附件一和附件二。

檢測機構取得檢測資質證書後,方可從事資質許可範圍內的檢測工作。

第八條 申報檢測資質的單位應當向註冊所在區縣(自治縣)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經區縣(自治縣)建設主管部門初審合格後,報市建設主管部門審批。

第九條 檢測機構的資質申請分為:新申請檢測資質、檢測資質增項和檢測資質重新核定。

(一)新申請檢測資質

新申請檢測資質應提交下列資料:

1、《重慶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申請表》;

2、工商營業執照影印件;

3、企業章程、營業場所的證明檔案影印件;

4、與所申請檢測資質範圍相對應的計量認證證書影印件;

5、所申請開展檢測專案及引數需要的主要檢測儀器、裝置清單及標準、規範目錄清單;

6、檢測機構法定代表人和技術、質量負責人的任職檔案、職稱證書、身份證影印件;

7、所申請開展檢測專案及引數需要的檢測人員的職稱證書、身份證、檢測人員崗位證書和社會保險憑證影印件;

8、檢測機構管理制度及質量控制措施。

(二)檢測資質增項

檢測資質增項應提交下列資料:

1、《重慶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申請表》;

2、原資質證書正、副本影印件;

3、與所申請檢測資質範圍相對應的計量認證證書影印件;

4、所申請增加檢測專案及引數需要的主要檢測儀器、裝置清單及標準、規範目錄清單;

5、所申請開展檢測專案及引數需要的檢測人員的職稱證書、身份證、檢測人員崗位證書和社會保險憑證影印件;

6、新增檢測場所和質量保證措施的材料(僅限需增大檢測場所和增加質量保證措施的)。

(三)檢測資質重新核定

檢測機構因改制、分立、合併、重組或其他原因導致其資質條件發生變化的,應根據變化後實際達到的資質條件,申請重新核定檢測資質。

檢測資質重新核定,除按新申請檢測資質提交材料外,還應提交:

1、上級主管部門對檢測機構改制、分立、合併或重組的批准檔案(僅限有上級主管部門的);

2、原資質證書正、副本影印件。

第十條 機構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發生變化的,檢測機構應當在調整之日起3個月內持有區縣(自治縣)建設主管部門意見的申請表到市建設主管部門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資質證書變更應提交下列材料:

1、《重慶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證書變更申請表》;

2、申請變更事項的依據及證明材料;

3、原資質證書正、副本影印件。

第十一條 新申請檢測資質、資質增項或資質重新核定的,從受理至辦結的時限為20個工作日(不含專家評審、公示及重新制證時間);申請資質證書變更的,從受理至辦結的時限為2個工作日(不含重新制證時間)。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證書》應當註明檢測業務範圍,分為正本和副本,由市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印製,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主要反映資質的類別,副本主要反映具體批准的檢測專案和引數。

第十三條 檢測機構資質證書有效期為3年。資質證書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檢測機構應當在資質證書有效期滿60個工作日前向檢測機構所在地區縣(自治縣)建設主管部門提出延期申請,並報送《重慶市建設工程檢測機構資質延期申請表》。經區縣(自治縣)建設主管部門初審合格後報市建設主管部門。經市建設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在其資質證書副本上加蓋延期專用章。逾期未申請的,其資質證書自行作廢。檢測機構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建設主管部門不予延期:

(一)超出資質範圍從事檢測活動的;

(二)轉包檢測業務的;

(三)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的;

(四)未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檢測,造成質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損失擴大的;

(五)偽造檢測資料,出具虛假檢測報告或者鑑定結論的;

(六)達不到資質標準條件的。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塗改、偽造、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不得非法扣押、沒收資質證書。如有遺失,經公告後可向市建設主管部門申請補辦。並須提交以下資料:

(一)在市級公眾媒體上的遺失公告;

(二)補辦資質證書的申請;

(三)原證書影印件。

第十五條 外地檢測機構進渝承接質量檢測業務的,應當到市建設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並提供下列資料:

(一)《外地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單位入渝備案表》;

(二)註冊所在地省級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檢測資質證書正本及副本影印件;

(三)註冊所在地省級建設主管部門出具的外出承攬檢測業務的介紹信;

(四)與申請入渝檢測專案和引數相對應的計量認證證書影印件;

(五)入渝檢測人員的身份證、資格證書、職稱證書、證明具備檢測能力的材料影印件及人事關係證明材料,外地檢測機構來渝的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和質量負責人的任命檔案;

(五)入渝開展檢測專案和引數需要的場地、主要檢測裝置清單及其它能力證明材料;

(六)入渝檢測機構管理制度和質量控制措施。

備案申請資料收齊後,市建設主管部門將結合所申請入渝檢測的專案和引數對所提交的資料及場所進行核查。對資料齊全且與實際情況相符的,市建設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外地入渝檢測機構取得備案手續後,應在已備案的專案和引數範圍內從事檢測活動,並自覺接受建設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檢測機構取得檢測資質後,若其資質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相應資質標準的,市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滿仍達不到規定要求的,應吊銷其檢測資質證書。

破產、撤銷、歇業的單位,其資質證書應交回市建設主管部門予以登出。

  第三章 檢測從業人員

第十七條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工作的從業人員按工作性質分為取樣人員、見證人員、檢測人員三大類。

第十八條 取樣人員由施工單位或檢測機構指定其具備相應工作能力的人員擔任,負責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進行取樣、制樣和送樣工作。見證人員應由建設單位或監理單位指定其工作人員擔任,負責對取樣、制樣和送樣行為進行見證。取樣人員及其指定單位應對取樣的規範性和代表性負責,見證人員及其指定單位應對送交檢測試樣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九條 檢測人員必須具備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方面的專業知識,經過崗前培訓和考核,取得檢測人員崗位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檢測工作。

檢測人員培訓工作在市建設主管部門的指導下進行,由市建設主管部門提出培訓的要求和內容,由檢測機構自行組織培訓,或自行委託其他單位培訓。

檢測人員的考核和崗位證書由市建設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和頒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