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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寧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若干規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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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寧市政府令14號,《南寧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若干規定》已經2007年12月5日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下面,小編為大家提供南寧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若干規定,全文如下:

南寧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若干規定「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營造優美的城市市容環境,提高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包括房屋建築、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及其配套工程、裝修工程,建(構)築物拆除、裝置安裝、管線敷設、園林綠化等施工活動和臨時建設佔用的場地。

第三條  市、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對本轄區範圍內的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實施統一的監督協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房屋建築、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工程、裝修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及其配套工程、建(構)築物拆除、裝置安裝等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監督管理,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前述工作的具體實施。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對在已交付使用的城市道路上進行挖掘、臨時施工佔用等工程施工現場實施監督管理。

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對園林綠化工程施工現場實施監督管理。

水利、安全監督、勞動保障、衛生、質量技術監督、環保、公安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與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相關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臨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監督管理。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發放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檔案之日起三日內,將臨時建設的建設單位、臨時用地的地點和範圍等相關事項書面告知市或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五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適時組織城市管理、園林、安全監督、勞動保障、衛生、質量與技術監督、環保等部門對建設工程施工現場進行聯合執法檢查和專項執法檢查。

第六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以信用檔案為基礎的建築業誠信評價資訊系統。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相關部門對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及有關從業人員實施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的工作進行評價,並將評價結果納入信用檔案。

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及本規定有關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規定,被有關部門認定有違法行為或被處以行政處罰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通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不良行為記入信用檔案,定期向社會公佈。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七條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不得超出經批准的建設工程用地、臨時佔用道路、臨時用地範圍。

第八條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安全、環境和衛生等管理工作由施工單位負責。

建設、監理單位依各自職責對建設工程施工現場進行管理。

第九條  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統一協調管理,監督檢查分包單位的施工現場活動。

分包單位應當在總承包單位的統一管理下,在其分包範圍內建立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責任制。

建設工程實行專業分包的,建設單位應當統一協調管理,各施工單位按照承包範圍分別負責相應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管理。

第十條  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確定建設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該費用應當用於建設工程安全防護用具和設施購置,安全生產條件改善,安全文明施工、環境保護措施及其他與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相關的開支。

建設工程需招標投標的,應當將前款規定之費用單列為不可競爭費用。

第十一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通過招標等方式確定資金監控銀行,對建設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實行監控。

建設單位應當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資金監控銀行簽訂三方監控協議,並按照協議約定將建設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存入資金監控銀行設立的專項賬戶,確保專款專用。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或開工報告前,應當依法辦理安全施工措施備案、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和安全監督手續。

第十三條  辦理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手續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一)安全施工措施方案;

(二)建設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存入專項賬戶的有效憑證;

(三)建設單位依法確定的施工單位依有關規定為職工辦理工傷保險、建築意外傷害保險的有效憑證;

(四)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規定確定的施工現場負責人的名單;

(五)其他依法應當提供的資料。

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逐步推廣和應用現代資訊科技,實施遠端視訊監控。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遠端視訊監控系統的建設工作。施工單位安裝使用該系統所需的費用,從建設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中開支。

政府重點建設工程、十層以上高層建築或單體工程建築面積在1萬平方米以上的工程專案,應當安裝使用建設工程施工現場遠端視訊監控系統。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規定,在相關合同中明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對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工程質量和施工現場管理的責任及責任人。

施工過程中不得更換施工現場負責人。確需更換的,應當自更換之日起三日內報原辦理工程安全監督手續的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監理單位應當將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納入監理範圍。發現不符合國家、自治區及本市有關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要求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及時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並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  建設工程專案總監理工程師是對施工質量、安全生產及文明施工實施監理的第一責任人,其職責包括:

(一)及時組織深基坑、樁基礎、地基基礎、高大模板、主體結構、重要結構部位等分項、分部工程的驗收並履行相關質量安全監理職責;

(二)對工程中使用不合格建築材料、構配件和裝置以及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行為,應當及時發出整改通知書,並負責督促整改;

(三)對施工單位、檢測機構等在工程建設參建過程中的違法行為及時上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

(四)按要求籤署相關質量、安全等驗收檔案;

(五)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十八條  專案經理是代表施工單位全面負責工程專案施工質量、安全生產及文明施工的第一責任人,其職責包括:

(一)依據備案的施工圖設計檔案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組織施工;

(二)在深基坑、樁基礎、地基基礎、高大模板、主體結構、重要結構部位等分項、分部工程驗收及竣工驗收時到場並履行相關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三)按要求籤署相關質量、安全等驗收檔案;

(四)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十九條  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收集整理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資料收集應當與施工進度同步。施工、監理等單位各級技術管理人員應當對前述資料按照有關要求填寫、校核、審定、整理,並簽字確認。

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有關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主要負責監督檢查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安全防護措施的落實以及作業人員遵守安全生產製度的情況。發現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向專案經理報告;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應當立即制止,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每個施工班組應當配備安全巡查員,負責班組內安全生產的巡視,及時制止作業人員違章作業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生產裝置操作人員應當按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第三章  施工現場管理規範

第二十二條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安全生產保障措施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範及有關行業管理的要求:

(一)腳手架架體必須採取嚴密的封閉措施,架體拉結應當符合規定要求,落地式外腳手架基礎應當進行硬化,並設定符合要求的墊木和底座;

(二)現場使用的鋼管、扣件應當按規定檢測合格;

(三)卸料平臺、臨邊、洞口的防護設施應當做到定型化、工具化、標準化;

(四)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單位應當編制專項安全施工方案,達到一定條件的,還應當組織專家對方案進行論證,施工中應當嚴格按照監理單位審查批准的方案施工;

(五)施工機具應當具備完好的安全防護裝置;

(六)塔式起重機、物料提升機和施工電梯安全保險裝置應配置齊全並能保證正常使用;

(七)臨時用電必須符合三級配電系統、TN—S接零保護系統及二級漏電保護系統,每臺用電裝置應當有專用的開關箱,實行“一機一閘一漏一箱”;

(八)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裝置、施工機具及配件在進入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前,應當經查驗合格才能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