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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土地管理規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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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土地管理規定》已經1999年3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1999年1月 1日起施行。下面是yjbys小編整理的規定全文:

重慶市土地管理規定「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重慶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土地利用、保護及管理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和本規定。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必須貫徹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採取措施,全面規劃,加強土地資源資產管理,制止非法佔用土地的行為。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經批准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四條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鄉土地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

區縣(自治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許可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管理和監督工作。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本規定。

  第二章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五條 全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市人民政府組織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及計劃、規劃、建設、農業、林業、移民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編制,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報國務院批准。

區縣(自治縣、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有關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同級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稽核同意後上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按照《實施條例》第十一條規定予以公告。

第六條 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聽取有關方面的意見,組織專家進行評審。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過程中,有關部門應當提供編制規劃所需資料。

下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的建設用地總量不得超過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控制指標,耕地保有量不得低於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控制指標。

第七條 城市總體規劃、村鎮規劃、江河湖泊綜合治理和開發利用規劃以及三峽庫區移民用地規劃等,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城市總體規劃、村鎮規劃和三峽庫區移民規劃中建設用地規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規模。

在城市規劃區內、村莊和集鎮規劃區內,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應當符合城市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

第八條 經批准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確需改變的,應按法定程式報批。

第九條 市和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土地利用計劃管理,實行建設用地總量控制。

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計劃、規劃、建設、農業、林業、移民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編制,經市人民政府稽核後報國務院批准。

區縣(自治縣、市)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由有關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市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條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一經批准下達,必須嚴格執行,不得突破。

當年農用地轉用為建設用地計劃指標的節約部分,可結轉至下年度繼續使用;搶險救災使用土地的,可以追加該年度用地指標。

第十一條 市和區縣(自治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必須每半年向上級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報送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執行情況報告。

市和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的執行情況列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的內容,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

第十二條 土地調查、土地等級評定、土地統計及地籍測繪管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耕地保護

第十三條 實行耕地保護行政區域首長責任制,依法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區縣(自治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編制耕地開墾計劃,徵求有關部門的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非農業建設經批准佔用耕地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開墾計劃,安排佔用耕地的單位在指定的區域內負責開墾與所佔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繳納耕地開墾費。

耕地的開墾,由市人民政府委託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監督實施,並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新開墾的耕地進行驗收。

第十五條 本市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劃定、保護及管理,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基本農田保護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一次性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審批許可權為:

(一)除市區外,國有土地7公頃以下、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20公頃以下的,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前項規定以外的國有土地、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或報批。

第十七條 一次性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申辦程式是:

(一)申請。當事人持專案可行性研究報告,向區縣(自治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其中屬農民集體所有的,還應先徵得集體土地所有者的書面同意;

(二)審批。區縣(自治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開發申請後30日內會同有關部門進行稽核。對符合開發條件的,依照規定許可權報批;不符合開發條件的,應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 明理由;

(三)簽訂合同。土地開發專案經批准後,屬於國有土地的,由批准機關所屬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開發者簽訂土地開發合同;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由開發者與集體土地所有者簽訂開發合同,報批准機關所屬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四)驗收。土地開發工程竣工後,由土地開發者向區縣(自治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由批准機關所屬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驗收。

單位和個人未按合同約定投資開發或者改變用途的,應按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連續2年未按合同約定投資開發或者改變用途的,經原批准機關批准,由縣級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集體經濟組織無償收回;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還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第十八條 開發荒山、荒地、荒灘用於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可以通過出讓或租賃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或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開發者有優先承包經營權,開發合同、承包經營合同可以一次簽訂。

承包者享有以下權益:

(一)在承包期間內承包經營權可繼承,經發包方同意可以抵押、轉包;

(二)承包的未利用土地不納入原承包土地的基數與調整範圍;

(三)承包經營期滿後,原承包者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承包經營權。

第十九條 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鄉(鎮)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鎮規劃及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和生態環境的要求制定土地整理方案,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對田、水、路、林和農村居民住宅區及閒散地、廢棄地進行土地整理。

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積的60%可以用作折抵建設佔用耕地的補償指標。

第二十條 單位和個人因挖損、塌陷、壓佔等行為而致土地破壞的,應當將被破壞的土地恢復到可供利用的狀態;沒有條件復墾或者復墾的土地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驗收不符合要求的,應繳納土地復墾費。

  第四章 建設用地

第一節 建設用地審批

第二十一條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內,為實施城市規劃佔用土地的,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擬定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用土地方案,分批次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用地申請;

(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用土地方案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報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或上報;

(三)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准後,市或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批准的方案,組織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按具體建設專案供地。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村莊、集鎮建設用地範圍內,為實施村莊、集鎮規劃佔用土地的,由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擬定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按照前款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具體建設專案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建設專案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外的農用地的,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建設專案可行性研究階段,建設單位應當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專案用地預申請。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法定工作日內,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建設用地定額標準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應當出具建設專案用地預審報告。建設單位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建設專案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申請立項及規劃選址時,必須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建設專案用地預審報告。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二)申請建設專案用地選址及建設專案用地預辦通知書。建設單位持建設專案用地預審報告、建設專案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有關檔案同時向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選址和建設用地預辦申請,由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在25個法定工作日內提出處理意見。符合城市規劃及建設用地要求的,由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分別核發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及其附件、附圖和建設用地預辦通知書;

(三)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持建設用地預辦通知書、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等有關檔案向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提交規劃設計方案,由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審查並依法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其附件、附圖;

(四)建設單位持建設專案的有關批准檔案,向區縣(自治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專案用地申請。對合格的,受理建設專案用地申請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擬定農用地轉用方案、徵用土地方案、補充耕地方案(涉及國有農用地的,不擬定徵用土地方案),經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稽核同意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或上報;其中,補充耕地方案由批准農用地轉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農用地轉用方案時一併批准;供地方案由批准徵用土地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徵用土地方案時一併批准(涉及國有農用地的,供地方案由批准農用地轉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農用地轉用方案時一併批准);

(五)農用地轉用、徵用土地、補充耕地和供地方案經依法批准後,由區縣(自治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向建設單位核發建設用地批准書;

(六)有償使用國有土地的,按照本規定第三十條的規定許可權,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簽訂交地備忘錄。劃撥使用國有土地的,按照本規定第三十條的規定許可權,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所屬的土地行政主管部 門核發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決定書,簽訂交地備忘錄。

第二十三條 具體建設專案依法以劃撥方式提供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建設專案可行性研究論證時,建設單位向區縣(自治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專案用地預申請。按照本規定第三十條的規定許可權,經由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所屬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出具建設專案用地預審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專案用地預審報告;

(二)建設單位持計劃、規劃等部門對該建設專案的有關批准檔案,向區縣(自治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專案用地申請。經審查合格的,由區縣(自治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定供地方案,按照本規定第三十條的規定許可權,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

(三)供地方案批准後,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向建設單位頒發建設用地批准書,並由同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土地使用者核發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簽訂交地備忘錄。

第二十四條 具體建設專案依法以協議方式提供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建設專案可行性研究論證時,建設單位向區縣(自治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專案用地預申請。按照本規定第三十條的規定許可權,經由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所屬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出具建設專案用地預審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專案用地預審報告;

(二)建設單位持計劃、規劃等部門對該建設專案的有關批准檔案,向區縣(自治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專案用地申請。經審查合格的,由區縣(自治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定供地方案,按照本規定第三十條的規定許可權,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