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版的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2004年7月5日建設部令第128號釋出 根據2015年1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3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修改〈市政公用設施抗災設防管理規定〉等部門規章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嚴格規範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條件,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有關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國家對建築施工企業實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
建築施工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建築施工活動。
本規定所稱建築施工企業,是指從事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裝置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的企業。
第三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國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
市、縣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監督管理,並將監督檢查中發現的企業違法行為及時報告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
第二章 安全生產條件
第四條 建築施工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安全生產條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完備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二)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
(三)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四)主要負責人、專案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考核合格;
(五)特種作業人員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六)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並考核合格;
(七)依法參加工傷保險,依法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為從業人員交納保險費;
(八)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及作業場所和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裝置、施工機具及配件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程的要求;
(九)有職業危害防治措施,併為作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
(十)有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及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的預防、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
(十一)有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裝置;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申請與頒發
第五條 建築施工企業從事建築施工活動前,應當依照本規定向企業註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六條 建築施工企業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時,應當向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表;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三)第四條規定的相關檔案、材料。
建築施工企業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對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
第七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建築施工企業的申請之日起45日內審查完畢;經審查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不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書面通知企業並說明理由。企業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應當進行整改,整改合格後方可再次提出申請。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查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涉及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專業工程時,可以徵求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的意見。
第八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企業應當於期滿前3個月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辦理延期手續。
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未發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時,經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同意,不再審查,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延期3年。
第九條 建築施工企業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應當在變更後10日內,到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手續。
第十條 建築施工企業破產、倒閉、撤銷的,應當將安全生產許可證交回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予以登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