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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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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保證被拆遷人的利益不受侵害,做好拆遷管理工作,房屋拆遷實行補償安置專項資金儲存制度,現就補償安置資金的儲存和支付的管理,依據拆遷法規的有關規定,特制定如下辦法:

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一、建設單位申報拆遷專案,補償安置資金必須全額儲存。

二、申報拆遷專案時,按建設單位出具的房屋產權登記中心提供的拆遷範圍內所有產權房屋產籍註明的面積、結構的證明,並按房地產市場價格測算補償安置資金的額度,由建設單位按補償安置資金的100%儲存到指定的建設銀行,受件人根據建設單位持建設銀行開具的.存款證明,再辦理拆遷的其它事宜。

三、對被拆遷人實行貨幣補償的,由建設單位持貨幣補償協議書及要求返還補償安置資金的手續,到市拆遷辦,由分管審批處長和主管主任簽字稽核,再由財務核准,當建設單位出具收據後,市拆遷辦財務為其開具支付憑證,由建設單位到指定的建設銀行領取。

四、對被拆遷人實行產權調換的,要根據回遷房屋建設的工程進度分期支付補償安置資金,回遷工程進度基礎完工支付20%,主體施工每完成1/3支付10%,工程封閉後支付20%,工程竣工後支付20%,產權調換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辦理完畢後,再支付剩餘補償安置資金和全部利息。支付補償安置資金前,建設單位向市拆遷辦遞交返還補償安置資金的請示,由管理處處長派人檢查回遷工程進度,經管理處長、主管主任稽核簽字,再由拆遷辦財務核准,建設單位出具收據後,

市拆遷辦財務為其開具支付憑證,由建設單位到指定建設銀行領取。建設單位在領取最後一筆補償安置資金時,為使建設工程配套完善,要求建設單位提交由市開發辦出具的《住宅功能質量准入證》,否則不予辦理。

五、對未按此辦法及規定和程式收取、支付補償安置資金的工作人員,根據不同情況,給予黨紀處分或行政撤職、開除公職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