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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鄉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暫行辦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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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鄉市,是江西省地級市,位於江西省西部,毗鄰湖南省。下面YJBYS小編為大家整理了關於萍鄉市的物業管理辦法全文,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萍鄉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暫行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我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明確業主、使用人和開發建設單位、物業管理企業的權利和義務,保障住宅區物業合理使用,促進物業管理的健康發展,方便居民生活,根據《江西省城市居住小區物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住宅區的物業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住宅區,是指以住宅為主,兼有非住宅房屋,並有相應配套共用設施、裝置和場地的居住區。

本辦法所稱物業,是指住宅區內各類房屋及相配套的共用設施、裝置和場地。

本辦法所稱物業管理,是指對住宅區各類房屋及相應配套的共用設施、裝置和場地,在使用、維護、修繕、整治上和為居民日常生活提供特約服務上進行的綜合管理

本辦法所稱業主,是指住宅區內物業的所有權人。

本辦法所稱使用人,是指物業的承租人或實際使用物業的其他人。

本辦法所稱物業管理企業,是指依法成立的並接受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的委託,根據物業管理服務合同進行管理服務的企業。

第四條 新建住宅區和共用設施裝置齊全的原有住宅區,應當實行物業管理。

共用設施裝置齊全的住宅相對集中的居住區,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組織整治,創造條件逐步實行物業管理。整治改造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住宅區的範圍,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住宅與共用設施裝置的相關情況劃定。

第五條 住宅區物業管理實行業主自治管理與物業管理企業專業化有償服務相結合的原則。

第六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是全市住宅區物業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並對全市的物業管理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基主要職責是:

(一) 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及各級有關物業管理的政策,並負責擬定當地物業管理具灝旆ê橢貧齲?

(二) 負責本轄區內物業管理企業的登記備案、資質審查、報批、發證和年檢管理;

(三) 參與住宅區竣工驗收及交接工作和協調住宅區的接管工作;

(四) 指導各住宅區成立業主委員會,會同住宅出售單位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五) 負責住宅區內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維修基金的建立和管理,並監督使用;

(六) 組織物業管理企業開展物業管理招投標、達到標創優和崗位技術培訓活動;

(七) 協調物業管理企業與有關部門之間的關係;

(八) 受理業主、使用人對物業管理的投訴,並進行現場調查,組織落實整改措施;

(九) 查處物業管理違規行為,包括撤銷違規召開的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及由此產生的業主委員會;報請降低限期不改的物業管理企業的資質等級;建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限期不改的物業管理企業的營業執照。

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轄區物業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在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依照本辦法規定對轄區的物業管理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七條 市政、綠化、公安、消防、市容環境衛生、價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及供水、供氣、供電等企業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和本辦法規定,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物業管理的有關工作。

各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向物業管理企業攤派和重複收取費用。

城鎮居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對住宅物業管理進行指導監督,不得收取費用。

  第二章 前期物業管理與移交

第八條 本辦法所稱前期物業管理,是指在新建住宅區的業主委員會成立前,開發建設單位委託物業管理企業所進行的物業管理和服務。

第九條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與物業管理企業訂立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該合同至業主委員會與其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訂立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生效時終止。

在前期物業管理期間,房屋交付使用前所發生的物業管理費用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房屋交付使用後所發生的物業管理費用,同開發建設單位與業主約定承擔。

第十條 開發建設單位必須依照國家和省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範圍承擔住宅區的保修責任。

開發建設單位在前期物業管理中,不得動用物業維修基金。

第十一條 開發建設單位不得將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所有權、使用權單獨轉讓。

第十二條 開發建設單位按照住宅區建築面積千分之五的比例提供必需的物業管理用房,其費用列入開發建設成本,產權屬全體業主共有,有償提供給物業管理企業使用,收益的使用由業主委員會決定。

第十三條 開發建設單位必須在住宅區業主委員會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市、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准後業主委員會移交新建住宅區的物業管理用房和下列工程資料:

(一) 住宅區綜合驗收證明書;

(二) 住宅區規劃圖、竣工總平面圖;

(三) 單體建築結構、裝置竣工圖;

(四) 管線竣工圖;

(五) 其他物業管理所需的資料。

住宅未經綜合驗收或綜合驗收不合格的,不得辦理移交。

第十四條 公有住宅出售後的前期物業管理,由公有住宅出售前的建設管理單位實施。

  第三章 住宅區物業管理分工

第十五條 本章的`住宅區物業管理分工,適用於共用設施裝置齊全的能夠實行封閉式管理和全方位物業管理服務的住宅區。

第十六條 住宅區內共用的道路和排水設施的日常養護和維修管理,由物業管理企業負責。

第十七條 住宅區綠化建設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共用的綠地、園林設施等日常養護維修管理,由物業管理企業負責並接受園林化管理部門的指導監督。

第十八條 住宅區規劃用地內道路、住宅樓周圍及綠地、樓道等公共環境的清掃保潔,由物業管理企業負責。

第十九條 住宅區共用的廁所、化糞池、垃圾站(箱、道)等環境衛生設施的日常養護和維修管理由物業管理企業負責;廁所、化糞池的清掏、清運工作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負責,由物業管理企業支付費用;生活垃圾由物業管理企業負責收集到垃圾中轉站,從垃圾中轉站運至垃圾場的清運工作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負責,費用在按現行標準向住宅區居民收取的生活垃圾清運費中由物業管理企業與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協調分配。

第二十條 高層樓(九層以上,下同)以樓內供水泵房總計費水錶為界,多層樓(九層以下,下同)以樓外自來水錶井為界,界限以外(包括計費水錶)的供水管線及裝置,由供水企業負責維修管理;界限以內(包括水錶井至使用者)的供水管線及裝置由物業管理企業負責維修管理。

第二十一條 住宅區內供電線路、供氣管道、消防設施、照明設施等,屬於共用設施裝置的,由物業管理企業負責維修管理;屬於公共部分的,分別由供電、供氣企業和管理消防設施、路燈的部門負責維修管理。

第二十二條 住宅區供水、供電、供氣(含通訊、有線電視)等企業和單位對居民使用者實行抄表到戶。

前款有關企業和單位也可委託物業管理企業代收相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