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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補貼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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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解決外來員工的住房問題,減輕員工購房負擔,提高公司福利水平,特制定本辦法。

購房補貼管理辦法

第二條 申請購房補貼,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者為本公司行政後勤及車間主任以上正式員工;

(二)非武漢戶籍且在武漢購買第一套住房的;

(三)第一套住房在還貸期的;

(四)配偶所在單位未分配福利房的。

第三條 購房貨幣補貼的標準

根據職工本人的職務(包括行政職務、專業技術職務,下同)、技術等級、工作年限、任職年限和現有住房狀況等因素,確定職工住房貨幣補貼標準。(詳見附表1)

第四條 申請者填寫好《職工住房情況表》(下稱《情況表》)和《職工購房補貼申請表》,並提交以下資料:(詳見附表2、3)

(一)本人和配偶的戶口本、身份證(原件、影印件);

(二)已有住房的產權證、購房合同(原件、影印件);

(三)專業技術職務、行政職務證明(原件、影印件);

(四)其他認為必要的資料。

第五條 購房補貼採取按月發放住房貨幣補貼的形式匯入個人在公司的銀行卡中。

第六條 購房貨幣補貼的標準

根據職工本人的職務(包括行政職務、專業技術職務,下同)、技術等級、工作年限、任職年限和現有住房狀況等因素,確定職工購房貨幣補貼標準。

第七條 購房補貼按以下標準執行:

注:夫妻雙方均在公司者,按高級別享受一方補貼。

第八條 新職工領取公司購房補貼,從職工申領批准之日起發放10年。

第九條 新職工領取公司購房補貼後,如有下列情況之一時,自情況發生當月起停止支付購房補貼:

(一)職工調離、辭職或被開除、解聘;

(二)配偶單位新分配福利住房(按國家規定的房租標準租賃或房改價購買);

(三)關係上交人才交流中心、工作未落實的;

第十條 申請租房補貼的程式為:

(一)員工個人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各類表格,所在部門認真稽核個人情況後,負責人簽字確認;

(二)提供各類所需的相關材料

(三)行政人資部對申請人基本情況進行復核,確定購房補貼標準報董事長稽核;

(四)財務部憑稽核結果隨工資按月發放;

(五)購房補貼每半年複核一次。

第十一條 申領購房補貼的新職工應該如實提供有關材料,協助職能部門核實個人住房情況。對因隱瞞個人現住房情況和配偶分配住房情況,弄虛作假而享受房改政策、領取購房補貼的職工,除取消購房補貼資格和責令其退回全部補貼外,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當事人紀律處分。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1年9月1日起起執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行政人資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購房補貼管理辦法 [篇2]

為了提高員工的福利待遇,扶持員工購房置業,提高員工的工作積極性,共享公司的發展成果,增強企業的凝聚力,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符合下列條件者可享受相應的購房補貼

(一)、具有公司中層管理及以上職位並在公司工作滿5年及以上者;

(二)、具有公司中層管理及以上職位,已與公司簽訂5年及以上勞動合同,並在公司工作滿1年者,申請購房補貼時提供了相應的擔保;

(三)、普通員工在公司工作滿5年及以上且工作表現優秀者;

(四)、所購房屋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產權證;

(五)、符合本辦法的其他有關規定。

第二條、購房補貼標準

(一)、按職務享受一次性購房補貼標準(此項補貼與工作年限購房補貼可同時享受):

1、高層管理人員補貼:4萬元;

2、中層管理人員補貼:3萬元;

(二)、按工作年限享受一次性購房補貼標準:

1、 工作滿1年補貼:0.4萬元

2、工作滿2年補貼:0.8萬元;

3、工作滿3年補貼:1.2萬元;

4、工作滿4年補貼:1.6萬元;

5、工作滿5年補貼:2.萬元;

6、工作滿6年補貼:2.4萬元;

7、工作滿7年補貼:2.8萬元;

8、工作滿8年補貼:3.2萬元;

9、 工作滿9年補貼:3.6萬元;

10、工作滿10年補貼:4萬元;

11、工作滿11年(含11年)以上最高購房補貼為5萬元。

第三條、購房補貼申請程式

(一)、符合條件的員工個人提出書面申請,填寫相關表格,所在部門認真稽核個人情況及相關材料後,由部門負責人簽字確認;

(二)、申請人按本辦法的規定提供申請購房補貼所需的相關材料;

(三)、人力資源部對申請人所申報的`資料和情況進行全面複核後,認為符合購房補貼條件的,擬定購房補貼標準和意見報董事長稽核;

(四)、經董事長稽核並通過後,財務部根據董事長稽核意見將購房補貼款一次性轉入享受購房補貼員工的帳戶;

(五)、購房補貼申報工作每年進行一次。

第四條、購房補貼申請人須提供的材料

(一)、申請人的個人有效身份證原件和影印件;

(二)、戶口本、結婚證、學歷證原件和影印件;

(三)、房產證、購房合同等相關材料原件和影印件;

(四)、申請人在公司所任職務及工作年限的相關證明

(五)、有關申請人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及提供的擔保材料。

第五條、相關規定

(一)、房產證與申請人的姓名原則上應一致,如果房產證不是申請人姓名的,必須提供申請人與房屋產權人是夫妻關係或父母、子女關係且同屬一個戶口的相關證明,方可享受購房補貼。

(二)、申請人所購房產位置原則上應在 轄區內,如果申請人

所購房產在 區以外的 市城區其他區域的,按購房補貼款總額70%的比例予以補貼;申請人所購房產超出 市城區範圍的,按購房補貼款總額50%的比例予以補貼。

(三)、夫妻雙方同屬公司員工的,申請補貼時按其中一位享受最高補貼標準的員工予以一次性購房補貼,夫妻一方享受購房補貼後,另一方不得重複申請購房補貼。

(四)、一個戶口內的家庭成員有兩名或以上人員同屬公司員工,購買一套房屋的,申請購房補貼時按其中一位享受最高補貼標準的員工予以一次性購房補貼,該員工享受購房補貼後,一個戶口內在公司工作的其他員工,在未購買新的房屋之前,不得再申請購房補貼。

(五)、凡符合公司購房補貼條件的員工,無論購買多少套房屋,只能享受一次購房補貼。

第六條、義務與責任

(一)、已享受購房補貼的員工,在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因個人原因辭職,或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因觸犯國家法律受到法律追究或違反公司管理制度被公司辭退,從而導致該員工在公司工作時間不足勞動合同約定工作年限的,則該員工和有關擔保人必須按擔保合同的約定及本辦法的規定,將已享受的購房補貼款全部返還公司。

(二)、申請購房補貼人員應該如實提供有關材料,對弄虛作假騙取購房補貼款項的,除必須全部退還購房補貼款外,將根據情節輕重對有關人員進行嚴肅處理。

(三)、公司有關人員對申請人所申報的購房補貼相關材料不認真核實,或工作失職造成公司財產損失的,將依照公司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七條、附則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開始實施,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