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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職業培訓補貼實施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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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根據《財政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就業專項資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社[2011]64號),為加強我區就業專項資金職業培訓補貼的管理,制定本辦法。

廣西職業培訓補貼實施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職業培訓包括:就業技能培訓、創業培訓、在崗培訓、勞動預備制培訓。

第三條 享受職業培訓補貼的人員範圍包括:登記失業人員、農村轉移就業勞動者、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以下簡稱:四類人員)。

高校畢業生是指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成人高等學校畢業的學生;畢業年度是指畢業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四條 具備資質條件的社會各類培訓機構,向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以下簡稱:人社部門)申請,經當地人社部門、財政部門按規定進行評估並符合條件的,可認定為職業培訓的定點培訓機構。

定點培訓機構認定管理辦法由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自治區財政廳另行制定。

第五條 就業技能培訓

(一)補貼的申請

1. 四類人員參加就業技能培訓,自主選擇定點培訓機構,個人先行付費,在培訓合格後6個月內直接向當地人社部門申請培訓補貼,申請補貼應提交以下材料

(1)職業培訓補貼個人申請表。

(2)《居民身份證》影印件。

(3)登記失業人員提供《就業失業登記證》影印件;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提供《畢業證》或學校的有關證明。

(4)職業資格證書或專項職業能力證書影印件。

(5)培訓合格後6個月內實現就業創業的,提供勞動合同、就業協議、工商營業執照或人社部門認可的其他就業創業證明材料。

(6)定點培訓機構開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或稅務發票;

(7)當地人社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四類人員無力支付培訓補貼標準內費用的,在確保補貼資金使用效果和安全性的前提下,經個人申請,可採取由定點培訓機構先行墊支並代為申請的辦法。定點培訓機構代為申請必須和申請人簽訂代為申請培訓補貼協議書。

定點培訓機構墊支並代為申請培訓補貼的,除以上規定的材

料外(無需附培訓時的交費收據或發票),還應提交:

(1)墊支並代為申請職業培訓補貼的四類人員花名冊(包括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培訓工種、培訓時間、家庭住址、聯絡電話等資訊,下同);

(2)四類人員與培訓機構簽訂的墊支培訓費用並代為申請培訓補貼協議書;

(3)本期培訓的教學計劃和課程表;

(4)本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基本賬戶等。

有關表格材料的具體內容、格式由各市結合本地實際確定。

(二)補貼的標準

按照培訓職業(工種)的不同和技能培訓課時要求,分類進行補貼。補貼標準分別為:

A類職業(工種)為每人次1500元。

B類職業(工種)為每人次1200元。

C類職業(工種)為每人次1000元。

部分職業、工種及其培訓課時分類見附件。

凡是列入國家職業分類大典、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公佈的新職業(工種)、以及與當地支柱產業需要有關的職業(工種),均納入職業培訓補貼範圍。未寫入附件的其它職業、工種,具體補貼標準由市級人社部門和財政部門根據培訓課時和成本參照本辦法確定,最高不得超過本辦法的A類補貼標準。

四類人員參加就業技能培訓,培訓合格通過職業技能鑑定取得初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未頒佈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職業應取得專項職業能力證書),6個月內實現就業或創業的,按補貼標準的100%給予補貼。6個月內沒有實現就業或創業,取得初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的按補貼標準的80%給予補貼,取得專項職業能力證書的按補貼標準的60%給予補貼。

第六條 創業培訓

(一)補貼的申請

1. 四類人員,以及畢業年度職業院校、技工學校畢業生參加創業培訓,自主選擇定點培訓機構,個人先行付費,應在培訓合格後1年內直接向當地人社部門申請培訓補貼。申請補貼應提交以下材料:

(1)職業培訓補貼個人申請表。

(2)《居民身份證》影印件。

(3)登記失業人員提供《就業失業登記證》影印件;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畢業年度職業院校、技工學校畢業生,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提供《畢業證》或學校的有關證明。

(4)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或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統一印製的《創業培訓合格證書》。

(5)培訓合格後1年內實現創業的,提供工商營業執照或人社部門認可的其他創業證明材料。

(6)定點培訓機構開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或稅務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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