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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陽區高技能人才培訓補貼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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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朝陽區高技能人才培訓補貼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建立促進高技能人才成長的政府扶持機制,鼓勵用人單位與培訓機構緊密合作,培養符合社會需求、適應企業需要的高技能人才,提升勞動者參加技能提升培訓的積極性,加快朝陽區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根據北京市朝陽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關於印發朝陽區關於進一步加強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朝人才發20176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區辦理稅務登記的用人單位組織本單位職工參加高階工及以上等級培訓並取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可按本辦法規定享受高技能人才培訓經費補助。

第三條 本辦法中所稱勞動者包括本市城鄉及外埠勞動力,其中事業單位中專指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

第二章 培訓補貼的申請與支付

第四條 區高技能人才培訓補貼標準參照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相關政策執行,根據職工參加政府補貼培訓專案的不同等級,實行不同的經費補助標準。

高階工補貼標準按照每人1200元、技師及高階技師補貼標準按照每人1500元,給予用人單位一次性高技能人才培訓補貼。相同等級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高技能人才培訓經費補貼從區級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五條 高階工、技師、高階技師培訓經費補貼由符合條件的區域內用人單位先行墊付,待參加培訓的職工取得三級、二級、一級(即:高階工、技師、高階技師)職業資格證書後,再按照規定向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培訓經費補貼。

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職工取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之日(以國家職業資格證書上“發證日期”為準)起12個月內向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交材料,逾期未申請的視同放棄。申請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1.高技能人才培訓補貼申請材料清單(附件1);

2.高技能人才培訓補貼申請(附件2);

3.企事業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憑證影印件;

4.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符合申請條件的其中任意一項影印件。同時需加蓋申請單位公章;

5.稅務登記證影印件;

6.勞動合同影印件(至少影印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合同期限、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頁)。需加蓋申請單位公章;

7.職工取得的高階工、技師、高階技師職業資格證書原件及影印件(原件稽核後退還);

8.申請經費人員花名冊(附件3);

9.具有高階工及以上資質的培訓機構辦學許可證影印件。需加蓋培訓機構公章;

10.要求提供的其他相關資料。

朝陽區高技能人才培訓補貼管理辦法 [篇2]

第一條 為促進本區企業職工提高技能水平,增強企業可持續發展能力,加快本區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根據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政府《關於推進城鄉就業一體化發展、建立充分就業區的意見》(海政發201247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本區辦理稅務登記的各類企業。

第三條 與企業簽訂一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在職職工,勞動合同期內通過培訓取得高階以上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可以享受高技能人才培訓補貼。職工取得國家高階職業資格證書,補助1500元;職工取得國家技師或高階技師職業資格證書,補助2000元。高技能人才培訓所需資金由區財政就業資金列支。

第四條 高技能人才培訓經費由企業先行墊付。待參加培訓的職工取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後,企業可向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區人力社保局”)申請培訓經費補貼。

第五條 企業自職工取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以國家職業資格證書上“發證日期”為準)6個月內,持下列材料到區人力社保局申請補貼,逾期未申請的視同放棄。

(一)海淀區高技能人才培訓補貼申請(附件1);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和《稅務登記證》影印件;

(三)一年及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原件及影印件(原件稽核後退還);

(四)職工取得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原件及影印件(原件稽核後退還);

(五)社會保險繳費證明;

(六)《海淀區高技能人才培訓補貼審批表》(附件2);

(七)《海淀區高技能人才培訓補貼明細表》(附件3);

(八)《海淀區高技能人才培訓補貼彙總表》(附件4);

(九)企業組織職工參加培訓的`相關支出憑證;

(十)區人力社保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條 區人力社保局對企業提交的高技能人才培訓補貼經費申請材料進行稽核、公示。公示無異議的,撥付補貼資金。

第七條 企業弄虛作假,騙取培訓經費的,由區人力社保局、區財政局負責追回補助資金。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八條 本辦法由區人力社保局、區財政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辦法自2012年9月1日起執行。原《關於印發<海淀區有突出貢獻高技能人才評選獎勵辦法>及<海淀區高技能人才培養資助暫行辦法>的通知》(海勞社培發201748)與本辦法相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