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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經濟師《人力資源》:勞動爭議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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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勞動爭議,又稱勞動糾紛,指勞動關係當事人之間因勞動的權利與義務發生分歧而引起的爭議。那麼在經濟師考試中會涉及哪些內容呢?大家跟著本站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中級經濟師《人力資源》:勞動爭議仲裁

 (一)時效期間:應從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內,以書面形式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1、仲裁時效的中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時效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1)一方當事人通過協商、申請調解等方式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

(2)一方當事人通過向有關部門投訴、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申請支付令等方式請求權利救濟;

(3)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

  2、仲裁時效中止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勞動者的法定代理人未確定等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法定1年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3、勞動報酬爭議的仲裁時效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1年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中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關於“申請仲裁時效”的具體規定:

(1)當事人能夠證明在申請仲裁期間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觀原因無法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申請仲裁期間中止,從中止的原因消滅之次日起,申請仲裁期間連續計算。

(2)當事人能夠證明在申請仲裁期間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申請仲裁期間中斷: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申請仲裁期間中斷的,從對方當事人明確拒絕履行義務,或者有關部門作出處理決定或明確表示不予處理時起,申請仲裁期間重新計算。

(3)拖欠工資爭議,勞動者申請仲裁時勞動關係仍然存續,用人單位以勞動者申請仲裁超過六十日為由主張不再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對下列情形,視為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的“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1)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產生的支付工資爭議,用人單位能夠證明已經書面通知勞動者拒付工資的,書面通知送達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用人單位不能證明的,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2)因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產生的爭議,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勞動者收到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書面通知時間的,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3)勞動關係解除或者終止後產生的支付工資、經濟補償金、福利待遇等爭議,勞動者能夠證明用人單位承諾支付的時間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後的具體日期的,用人單位承諾支付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勞動者不能證明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二)勞動爭議的範圍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後,請求用人單位返還其收取的勞動合同定金、保證金、抵押金、抵押物產生的爭議,或辦理勞動者的人事檔案、社會保險關係等移轉手續產生的爭議,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後,當事人依法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以受理。

2、勞動者因為工傷或職業病請求用人單位依法承擔給予工傷保險待遇的爭議,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後,當事人依法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不屬於勞動爭議:

(1)勞動者請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社會保險金的糾紛。

(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住房制度改革產生的公有住房轉讓糾紛。

(3)勞動者對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的傷殘等級鑑定結論或對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的職業病診斷鑑定結論的異議糾紛。

(4)家庭或個人與家政服務人員之間的糾紛。

(5)個體工匠與幫工或學徒間的糾紛。

(6)農村承包經營戶與受僱人間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