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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考點:仲裁裁決

中級會計師 閱讀(2.14W)

導讀:付出就要贏得回報,這是永恆的真理,自古以來很少有人能突破它。然而,如果有人能夠超越它的限制,付出而不求回報,那麼他一定會得到得更多。以下是本站小編整理的2017年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考點仲裁裁決,歡迎來學習。

2017年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考點:仲裁裁決

  【考點】仲裁裁決

1.仲裁裁決的作出

仲裁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2.仲裁裁決書的'生效

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相關連結】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3.仲裁裁決的強制執行

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4.仲裁裁決的撤銷(2015年單選題)

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依法應撤銷情形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