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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考點:仲裁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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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考點:仲裁協議

  【考點】仲裁協議

1.仲裁協議的內容

(1)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項;

(3)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2.有效的仲裁協議

合法有效的仲裁協議具有排除訴訟管轄權的作用。在雙方當事人發生協議約定的`爭議時,任何一方只能將爭議提交仲裁,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但是,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未宣告有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受理後,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

3.仲裁協議具有獨立性,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4.仲裁協議的無效

(1)約定的仲裁事項超過法律規定的仲裁範圍;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

(3)一方採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的仲裁協議;

(4)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5.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時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