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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試商法基礎知識點

司法考試 閱讀(1.18W)

商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商事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主要包括公司法、保險法、合夥企業法、海商法、票據法等。接下來小編為大家精心整理了2017年司法考試商法基礎知識點,想了解更多精彩內容請關注應屆畢業生考試網!

2017年司法考試商法基礎知識點

 票據權利的瑕疵

  (一)票據的偽造和變造

1、票據偽造。指假冒或虛構他人名義為票據行為並在票據上籤章。被偽造人不承擔任何票據責任,偽造人亦不承擔票據義務但須承擔其他法律責任。偽造的簽章不影響真實簽章的效力。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在付款時,只要按法律規定對票據簽章和各記載事項進行了通常審查,即使未能辨認出偽造的簽章,付款行為仍然有效。

2、票據變造。指無合法變更許可權之人,對除簽章外的票據記載事項加以變更。變造人在票據上沒有簽章,則不承擔票據義務,但應負相應刑事、民事及行政責任;若變造人在票據上有簽章,則按其變造以後的票據記載事項承擔票據義務,並承擔相應刑事、民事及行政責任;在變造之前簽章的其他人對原記載事項負責;在變造之後簽章的其他人對變造後的記載事項負責;不能辨別在變造之前簽章或變造之後簽章的,視為在變造之前簽章。獨角獸 網校

  (二)票據的更改和塗銷

票據的更改是指更改票據上記載事項的行為。合法地更改票據上的記載事項,必須是有法定更改許可權的人依法更改票據上可以更改的記載事項。票據法第9條規定,票據金額、日期、受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對票據上的其他記載事項,原記載人可以更改,更改時應當由原記載人簽章證明。可以更改的其他記載事項是指除金額、日期和收款人名稱之外的事項,包括付款人名稱、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項。

票據的更改和塗銷是指將票據上的簽名或其他記載事項加以更改或塗抹消除的行為。

票據塗銷的法律責任。我國票據法第9條規定,除票據金額、日期、收款人名稱任何人不得更改,更改會導致票據無效外,以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更改銀行匯票的實際結算金額,也會導致票據無效外。對票據上的其他記載事項如付款人名稱、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原記載人可以更改,更改時只需簽章證明即可。

 票據權利的行使

  (一)行使方式

1.提示承兌

承兌是指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票據行為,提示承兌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匯票,並要求付款人承諾付款的行為。定日付款或出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首先要在匯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承兌,這是付款人行使票據權利的必經程式。

2.提示付款

是指持票人在法定期間內,向付款人提示票據請求付款的票據行為。其中支票自出票日起10日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本票自出票日起2個月內;見票即付的匯票1個月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定日付款出票後定期付款或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到期日起10天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3.行使追索權

票據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票據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在票據到期如匯票被拒絕承兌的,承兌人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兌人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以及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權。

 (二)票據權利的保全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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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票據權利人為防止票據權利喪失所進行的行為。票據權利的保全方式包括進行票據提示、作成拒絕證書、中斷時效。

(1)按期提示票據。持票人在法定期間內提示票據行使票據權利,就是保全票據權利的方式之一,我國票據法明確規定持票人只有在法定期間內提示票據請求付款被拒絕的,方可行使追索權;期前追索的進行也以按期提示請求承兌被拒絕為條件之一。

(2)作成拒絕證書。我國票據法規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時,應當提供被拒絕承兌或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而在持票人提示承兌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絕時,承兌人或者付款人必須出具證明。

(3)中斷時效。一般說來,與普通民事債權相同,訴訟可以中斷時效,保全票據權利。

 票據權利的種類

1.付款請求權

票據法規定持票人最基本的權利是請求付款人按票據金額支付款項。付款請求權是票據的第一次權利,實踐中人們常稱此權利為主票據權利。

付款請求權須符合以下條件:

(1)持票人持有處在有效期內的票據,其中匯票和本票的有效期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以內;見票即付的匯票和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以內;支票自出票起6個月以內。

(2)持票人須將原票據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如果不能提供票據原件的,不能請求付款,付款人也不得付款;獨角獸 網校

(3)持票人只能請求付款人支付票據上確定的金額,付款人須一次性將債務履行完畢,因此,持票人也不得向付款人請求少於票據確定的金額付款。

(4)持票人得到付款後,必須將票據移交給付款人,原票據上的權利可能由付款人承受,向其他債務人請求付款,從而使付款請求權呈持續狀態。

(5)付款人支付票據金額後,如果發現該票據有偽造、變造情況的,有權向持票人請求返還所給付的金額。這是對票據權利不確切的處置。

2.追索權

指持票人行使付款請求受到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時,或有其他法定事由請求付款未果時,向其前手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由於這一請求是在第一次請求未果後的再次請求,所以將其稱為第二次請求權,是票據權利的再次行使追索權的追索物件視票據種類的不同,可以分別包括出票人、背書人、保證人、承兌人和參加承兌人,這些人在票據中的地位是連帶債務人,持票人可以不按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後順序,對其中的任何一人、數人或全體行使追索權;持票人對匯票債務人仍可行使追索權。被追索人清償債務後,與持票人享有相同的權利。

  重整程式

1.發動

(1)破產案件受理前的初始重整申請,可以由債務人或債權人提出。

(2)破產案件受理後、破產宣告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佔債務人註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2.重整期間的財產管理

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式終止,為重整期間。

(1)管理人監督下的債務人自行管理(須法院批准)

(2)管理人負責及債務人蔘與的管理。

3.重整期間營業保護的特別規定

(1)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的擔保權暫停行使。

(2)債務人或者管理人為繼續營業而借款的,可以為該借款設定擔保。

(3)取回權受到限制。債務人合法佔有的他人財產,該財產的權利人在重整期間要求取回的,應當符合事先約定的條件。

(4)債務人的出資人不得請求投資收益分配。

(5)債務人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向第三人轉讓其持有的債務人的股權。但是,經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4.重整程式的提前終止 獨角獸網校

有兩個原因:

(1)繼續重整存在重大障礙:債務人的經營狀況和財產狀況繼續惡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債務人有欺詐、惡意減少債務人財產或者其他顯著不利於債權人的行為;由於債務人的行為致使管理人無法執行職務。

(2)未按時提交重整計劃草案。

5.重整計劃的表決通過

(1)分組表決。有擔保債權組、職工債權組、稅收債權組、普通債權組。涉及出資人權益的,應設出資人組表決。

(2)每組都通過,重整計劃通過。

(3)每一組內,出席會議的同一表決組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重整計劃草案,並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佔該組債權總額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為該組通過重整計劃草案。

6.重整計劃的批准

(1)法院對通過的重整計劃的審查批准。

(2)強行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