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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刑法》考試章節知識點

司法考試 閱讀(2.13W)

刑法有廣義刑法與狹義刑法之分。廣義刑法是指一切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法律規範的總和,包括刑法典、單行刑法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責任條款。狹義刑法是指刑法典。接下來小編為大家編輯整理了2017年司法《刑法》考試章節知識點,想了解更多相關內容請關注應屆畢業生考試網!

2017年司法《刑法》考試章節知識點

被害人承諾

被害人承諾:損害被害人利益的行為如果得到了被害人的承諾,通常排除犯罪性。

(一)適用範圍:被害人承諾通常排除犯罪性,但有些犯罪被害人承諾不排除犯罪性,如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重傷)罪。

(12年)16。下列哪一行為不應以故意傷害罪論處?(D)

D。成員因違反幫規,在其同意之下,被截斷1截小指頭

(二)成立要件:

1。承諾者對被侵害的法益必須有處分許可權。

換言之,承諾者只能承諾處分自己的權益,不能承諾處分國家、集體、他人的權益。

2。承諾者必須對所承諾的事項的意義、範圍具有理解能力。

承諾者必須是成年的、精神正常的人。

3。承諾必須出於被害人的真實意志。

戲言的承諾、因受強迫、欺騙作出的承諾無效。如假冒婦女的丈夫發生性關係構成****罪。

4。必須存在現實的承諾。

也就是說,必須被害人進行了承諾。雖然被害人沒有承諾,但如果被害人知道後顯然會承諾的,視為被害人進行了承諾,此為推定的承諾。如為協助被害人救火闖入被害人住宅。

5。承諾的時間必須在結果發生之前。

事後承諾不影響行為構成犯罪,否則國家追訴權會受到被害人左右。

6。承諾為必須為行為人所瞭解。

否則可能構成犯罪,但屬未遂。

例如,甲以為被害人熟睡,於是實施姦淫行為,實際上被害婦女並未熟睡,但由於暗戀甲已久而沒有聲張,甲的行為構成****罪(未遂)。

7。經承諾實施的行為不得超越承諾的範圍。

(11年)8。經被害人承諾的行為要排除犯罪的成立,至少符合下列4個條件:(D)

①被害人對被侵害的_____具有處分許可權

②被害人對所承諾的_____的意義、範圍具有理解能力

③承諾出於被害人的_____意志

④被害人必須有_____的承諾

下列哪一選項與題幹空格內容相匹配?

A。法益——事項——現實——真實 B。事項——法益——現實——真實

C。事項——法益——真實——現實 D。法益——事項——真實——現實

(08年)5。關於被害人承諾,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D)

A。兒童趙某生活在貧困家庭,甲徵得趙某父母的同意,將趙某賣至富貴人家。甲的行為得到了趙某父母的有效承諾,並有利於兒童的成長,故不構成拐pian兒童罪

B。在錢某家發生火災之際,乙獨自闖入錢某的住宅搬出貴重物品。由於乙的行為事後並未得到錢某的認可,故應當成立非法侵入住宅罪

C。孫某為戒掉網癮,讓其妻子丙將其反鎖在沒有電腦的房間一星期。孫某對放棄自己人身自由的承諾是無效的`,丙的行為依然成立非法拘禁罪

D。李某同意丁砍掉自己的一個小手指,而丁卻砍掉了李某的大拇指。丁的行為成立故意傷害罪

既遂

(一)概念與標準:是否符合某一犯罪構成的全部要件。

1。不是以目的是否達到為標準:目的沒有達到也可能構成既遂,如危險犯、行為犯。

2。也不是以行為是否實施完畢為標準:行為實施完畢也可能只是未遂,如結果犯。

(二)既遂的形態

結果犯:必須發生法定的犯罪結果才構成既遂的犯罪。如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侵犯財產罪一般都是結果犯。

危險犯:只要足以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就認為既遂的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的故意犯罪通常都是危險犯。

行為犯:只要犯罪行為實施完畢就認為既遂的犯罪。例如,就****罪而言,成年人要求插入,不要求發洩了性慾,未成年接觸即可;偽證罪陳述完畢就構成既遂;誣告、陷害、捏造並告發完畢就構成既遂;偷越國(邊)境罪越過國(邊)境即可(即使對方將其送回來了)。

犯罪預備與犯罪未遂

司法考試刑法中犯罪預備與犯罪未遂問題:

犯罪預備與犯罪未遂的相同點和不同點

(一)相同點:都沒有達到既遂狀態;沒有達到既遂狀態都是因為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二)不同點:被迫停止的階段不同:犯罪預備階段在預備階段被迫停止,犯罪未遂在實行階段被迫停止。

學員問:老師,什麼是犯罪預備與犯罪未遂?

回覆:犯罪預備與犯罪未遂都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態。

犯罪預備只是尚未著手實施時為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著手實施犯罪的情況。

犯罪未遂發生在已經著手實施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況。

犯罪中止犯的特徵

(一)中止的時間性

中止必須發生在“犯罪過程中”,即在犯罪行為開始實施之後、犯罪呈現結局之前均可中止。“在犯罪過程中”首先表明,犯罪中止既可以發生在犯罪預備階段,也可以發生在犯罪實行階段,這是犯罪中止與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的重要區別。“在犯罪過程中”也表明,中止前的行為處於犯罪過程中,已經屬於犯罪行為,故產生犯意後沒有實施任何犯罪行為便放棄犯意的,不成立犯罪中止。“在犯罪過程中”還表明,犯罪還沒有形成結局,既不是已經未遂,也不是已經形成了犯罪預備形態,更不是已經既遂。因此,犯罪既遂後自動恢復原狀的,不成立犯罪中止。同樣,犯罪未遂後也不可能出現犯罪中止。例如,甲在殺乙的過程中,由於警察到來而逃走,即使甲以後打消了繼續殺乙的念頭,但由於其故意殺人已經未遂,故不成立故意殺人中止。

(二)中止的自動性

成立犯罪中止,要求行為人“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這是犯罪中止與犯罪預備、犯罪未遂在主觀上的區分標誌。中止的自動性,是指行為人認識到客觀上可能繼續實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但自願放棄原來的犯罪意圖。首先,行為人認識到客觀上可能繼續實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這表明,行為人面臨兩種可能性:或者繼續犯罪,使犯罪既遂;或者放棄犯罪,不使犯罪既遂。在存在選擇餘地的情況下,行為人未繼續犯罪、不使犯罪既遂,就表明行為人中止犯罪具有自動性。其次,行為人自願放棄原來的犯罪意圖,不再希望犯罪結果發生,而是希望犯罪結果不發生。區分中止與未遂可以採取這樣的公式:“能達目的而不欲”時是中止,“欲達目的而不能”時是未遂。對於其中的“能”與“不能”,一般應以行為人本人的認識為標準進行判斷,即只要行為人認為可能既遂而不願達到既遂的,即使客觀上不可能既遂,也是中止。例如,甲為了殺乙而向乙的食物中投放毒藥,見乙神態痛苦而反悔,將乙送往醫院搶救脫險。即使甲投放的毒藥沒有達到致死量,不送往醫院也不會死亡,甲也成立犯罪中止。反之,只要行為人認為不可能既遂而放棄的,即使客觀上可能既遂,也是未遂。例如,丙在實施搶劫行為時聽到警車聲便逃走的,成立搶劫未遂。即使路過的並非警車而是救護車,丙也不成立犯罪中止。

行為人中止犯罪的原因是多種多樣的,有的出於真誠悔悟,有的因為對被害人產生同情心,有的由於懼怕刑罰處罰,有的為了爭取寬大處理,如此等等。一方面,不能將引起行為人中止犯罪的原因,當作意志以外的原因從而否認中止的自動性。另一方面,也不能因為存在客觀障礙就否認中止的自動性。在存在客觀障礙的情況下,有時行為人並沒有認識到,而是出於其他原因放棄犯罪的,應認定為中止;有時行為人認識到了客觀障礙但同時認為該客觀障礙並不足以阻止其繼續犯罪,而是由於其他原因放棄犯罪的,也應認定為中止。

(三)中止的客觀性

中止不只是一種內心狀態的轉變,還要求客觀上有中止行為。中止行為分為兩種情況:在犯罪預備階段以及實行行為尚未實行終了,只要不繼續實施行為就不會發生犯罪結果的情況下,中止行為表現為放棄繼續實施犯罪,即不再繼續實施犯罪行為。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必須是真實地放棄犯罪行為,而不是等待時機繼續實施該行為。例如,行為人侵入倉庫後發現財物過多,打算回去開車來竊取的,不是中止行為。再如,行為人打算竊取現金,但因為有寶石,而只竊取寶石、不竊取現金的,不是中止行為。但是,應予注意的是,行為人自動放棄重複侵害行為的,是犯罪中止,即行為人實施了足以導致犯罪結果發生的行為後,犯罪結果並沒有發生,行為人也認識到結果還沒有發生,認識到還可以繼續實施犯罪,但基於某種動機自動放棄繼續侵害的,成立犯罪中止,而不是犯罪未遂。

在實行行為終了、不採取有效措施就會發生犯罪結果的情況下,中止行為表現為採取積極有效措施防止犯罪結果發生。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行為,不以行為人單獨實施為必要,但行為人必須作出了真摯的努力,其行為對防止犯罪結果發生起到了決定性作用,否則不成立犯罪中止。例如,行為人在其放火行為還沒有既遂的情況下,喊了一聲“救火呀”,然後便逃走了,即使他人將火撲滅,也不能認為行為人的犯罪屬於中止形態。對於不作為犯罪的中止而言,其中止行為一般表現為履行自己原本應當履行的義務。

(四)中止的有效性

不管是哪一種中止,都必須是沒有發生作為既遂標誌的犯罪結果。行為人雖然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採取措施防止結果發生,但如果發生了作為既遂標誌的犯罪結果,就不成立犯罪中止。例如,甲為殺乙而向乙的靜脈注射大量空氣,儘管甲反悔後將乙送往醫院搶救,但乙仍然死亡。甲的行為成立故意殺人既遂,而非中止。

行為人為防止結果的發生作出了積極努力,但其行為本身偶然不能使結果發生或者由於他人行為防止了結果發生時,仍然成立中止犯。概言之,以下三種情況均成立犯罪中止:

(1)行為人的中止行為獨立防止了結果發生時,成立犯罪中止。(2)行為人的中止行為與其他人的協力行為,共同防止了結果發生時,只要能夠認定行為人作出了真摯的努力,也成立犯罪中止。例如,行為人向被害人的食物投放毒藥後,見被害人痛苦難忍而頓生悔意,立即撥打急救電話,將被害人送往醫院,由醫生搶救脫險的,理當成立犯罪中止。(3)行為人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採取有效措施防止結果發生,而且結果沒有發生,即使行為本身偶然未能導致結果發生,或者客觀上完全由於他人行為防止了結果發生的,也成立犯罪中止。例如,行為人意欲殺人,但其客觀上所投放的毒藥沒有達到通常致死量;在發現他人嘔吐不止、十分痛苦的情況下,行為人自動將他人送往醫院搶救;即使不予急救也不至於發生死亡結果時,也屬於中止,而非未遂。因為行為人是在認識到能夠既遂的情況下自動採取有效措施的,在結果沒有發生的情況下,應認為符合犯罪中止的本質特徵;否則會導致刑罰的不均衡。

需要注意的是,犯罪中止的成立並不要求沒有發生任何犯罪結果,而是隻要求沒有發生作為既遂標誌的犯罪結果。例如,作為故意殺人罪既遂標誌的結果是被害人死亡。行為人在殺人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了死亡結果發生時,成立犯罪中止;即使造成了他人身體傷害,也應以故意殺人罪的中止犯論處,不能以故意傷害罪既遂追究刑事責任,這樣有利於最大限度地鼓勵行為人中止犯罪。

犯罪中止的上述四個特徵,使其分別與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犯罪既遂相區別。同時具備上述四個特徵的,才成立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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