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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試刑法基礎考點

司法考試 閱讀(2.47W)

刑法是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法律,是掌握政權的統治階極為了維護本階級政治上的統治和經濟上的利益,根據其階級意志,規定哪些行為是犯罪並應當負何種刑事責任,給予犯罪人何種刑事處罰的法律。下面是應屆畢業生小編為大家整理的2017年司法考試刑法基礎考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2017年司法考試刑法基礎考點

 玩忽職守罪

(一)與濫用權利罪的區別:

1.主觀方面不同:濫用權利是故意,玩忽職守通常是過失。

2.行為方式不同:玩忽職守表現為以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不履行職責或怠於履行職責;濫用權利主要表現為以作為的方式超越許可權處理無權處理的事務或者不按照法定的條件、方式、程式,隨心所欲地處理事務。

(二)與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的區別:主體不同。

(12年)21.下列哪一行為應以玩忽職守罪論處?(C)

A.法官執行判決時嚴重不負責任,因未履行法定執行職責,致當事人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B.檢察官訊問犯罪嫌疑人甲,甲要求上廁所,因檢察官違規開啟械具後未跟隨,致甲在廁所翻窗逃跑

C.值班警察與女友電話聊天時接到殺人報警,又閒聊10分鐘後才趕往現場,因延遲出警,致被害人被殺、歹徒逃走

D.市政府基建負責人因聽信朋友介紹,未經審查便與對方簽訂建樓合同,致被騙300萬元

(07年)20.下列哪種行為可以構成玩忽職守罪?(D)

A.在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

B.國有公司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國有公司破產,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C.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發生重大環境汙染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

D.負有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發現他人非法從事天然氣開採、加工等違法活動而不予查封、取締,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構成要件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主體:必須是兩人以上。

1.這裡兩人以上,既可以是兩個以上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兩個以上的單位,還可以是兩個以上單位和自然人的結合。

2.如果是兩個以上的自然人犯罪,我國傳統觀點認為,在自然人犯罪的情況下,要成立共同犯罪,必須至少有兩人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反之,如果雖然是兩個以上的人共同實施犯罪,但其中,只有一個人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那麼沒有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犯罪的工具,屬間接正犯,不成立共同犯罪。

但司法考試已經改變傳統觀點,認為沒有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人與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人可以成立共同犯罪,只是沒有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人因為存在阻卻責任的事由,因而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達到了刑事責任年齡的人應當按照共同犯罪處理。

(12年)9.甲(15週歲)求乙(16週歲)為其搶奪作接應,乙同意。某夜,甲搶奪被害人的手提包(內有1萬元現金),將包扔給乙,然後吸引被害人跑開。乙害怕坐牢,將包扔在草叢中,獨自離去。關於本案,下列哪一選項是錯誤的'?(D)

A.甲不滿16週歲,不構成搶奪罪 B.甲與乙構成搶奪罪的共犯

C.乙不構成搶奪罪的間接正犯 D.乙成立搶奪罪的中止犯

(二)客觀方面:必須有共同的行為。

這裡共同的行為,既包括共同的實行行為,還包括幫助行為、教唆行為、組織行為,甚至是共謀的行為。

(08延)55.下列哪些情形成立共同犯罪?(ABCD)

A.甲與趙某共謀共同殺蘇某,但趙某因病沒有前往犯罪地點,由甲一人殺死蘇某

(三)主觀方面:必須有共同的故意。

共同的故意包括三項要求:

第一,都必須是故意的。兩人都是過失不成立共犯;一人故意、一人過失也不成立共犯

第二,故意的內容必須相同。兩個以上的人犯罪故意的內容完全不同,譬如,一人是殺人的故意,一人是盜竊的故意,不成立共犯。

第三,必須存在意思聯絡。故意的內容雖然相同,但沒有意思聯絡的,也不成立共犯。

(10年)2.看守所值班武警甲擅離職守,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乙趁機逃走,但剛跑到監獄外的樹林即被抓回。關於本案,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A)

A.甲主觀上是過失,乙是故意 B.甲、乙是事前無通謀的共犯

C.甲構成私放在押人員罪 D.乙不構成脫逃罪

那麼,成立共同犯罪,是否要求各共同犯罪人故意的內容完全相同呢?對此,理論上存在全部共同說和部分共同說之爭。全部共同說認為,成立共同犯罪,必須故意的內容完全相同,如果故意的內容不完全相同,不成立共犯,應當對各犯罪人分別定罪量刑。部分共同說認為,各犯罪人故意的內容不完全相同,但是有部分相同的,在部分相同的範圍內成立共犯。

我國刑法學界以前主流觀點是全部共同說,現在主流觀點是部分共同說。司法考試在2005年以前堅持全部共同說,現在堅持的是部分共同說,並且近年多次出題測試考生對部分共同說的掌握情況,因而建議大家按部分共同說掌握。

部分共同說認為,共同犯罪“部分相同”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兩個以上的人意圖實施的犯罪罪名相同,只是具體的時間、地點、方式等次要因素不同,不影響共同犯罪的成立。因為共同故意只要求在刑法的範圍內相同,也即罪名相同或部分重合,不要求故意的形式與內容完全相同。如甲教唆乙在馬路邊搶劫,乙接受教唆後入戶搶劫,成立共同犯罪,但甲與乙量刑幅度不同。

2.在法條競合的情況下,一個人(一部分人)基於實施一般罪名的故意,另一個人(一部分人)基於實施特殊罪名的故意,在一般罪名的範圍內成立共犯。如一般盜竊罪與盜竊槍罪;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祕密、情報罪與非法獲取國家祕密罪;一般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等等。

3.兩個以上的人意圖實施的犯罪侵犯的法益不完全相同,但一種犯罪所侵犯的法益包含了另一種犯罪侵犯的法益,在重合的罪名的範圍內成立共犯。如故意殺人罪包含故意傷害罪,綁架罪包含非法拘禁罪,****罪包含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搶劫罪包含搶奪罪,搶劫罪包含敲詐勒索罪,等等。

4.在法定轉化犯的情況下,部分人實施了轉化行為的,實施轉化行為的人按轉化後的罪名定罪,沒有實施轉化行為的人按轉化前的罪名定罪,兩者就轉化前的罪名成立共同犯罪。

例如,甲邀約乙對丙實施暴力,乙以為甲是希望傷害丙,事實上甲具有殺人的故意,兩人共同對丙實施暴力,導致丙死亡。這時,只能在故意傷害罪的範圍內認定甲與乙構成共同犯罪,並都對死亡結果承擔刑事責任。但由於甲有殺人的故意,對甲應認定為故意殺人罪。

甲教唆乙破壞公用電信設施,乙破壞了軍事通訊設施,兩人就破壞公用電信設施成立共同犯罪,但對乙的行為應認定為破壞軍事通訊罪。

甲教唆乙在馬路邊搶劫,乙入戶搶劫,就搶劫罪構成共犯。

(11年)55.關於共同犯罪的判斷,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ABD)

A.甲教唆趙某入戶搶劫,但趙某接受教唆後實施攔路搶劫。甲是搶劫罪的共犯

B.乙為吳某入戶盜竊望風,但吳某入戶後實施搶劫行為。乙是盜竊罪的共犯

C.丙以為錢某要殺害他人為其提供了殺人凶器,但錢某僅欲傷害他人而使用了丙提供的凶器。丙對錢某造成的傷害結果不承擔責任

D.丁知道孫某想偷車,便將盜車鑰匙給孫某,後又在孫某盜車前要回鑰匙,但孫某用其它方法盜竊了轎車。丁對孫某的盜車結果不承擔責任

(09年)7.甲、乙共謀行搶。甲在偏僻巷道的出口望風,乙將路人丙的書包(內有現金一萬元)一把奪下轉身奔逃,丙隨後追趕,欲奪回書包。甲在丙跑過巷道口時突然伸腿將丙絆倒,丙倒地後摔成輕傷,甲、乙乘機逃脫。甲、乙的行為構成何罪?(C)

A.甲、乙均構成搶奪罪 B.甲、乙均構成搶劫罪

C.甲構成搶劫罪,乙構成搶奪罪 D.甲構成故意傷害罪,乙構成搶奪罪

(07年四卷案例)陳某見熟人趙某做生意賺了不少錢便產生歹意,勾結高某,謊稱趙某欠自已10萬元貨款未還,請高某協助索要,並承諾要回款項後給高某1萬元作為酬謝。高某同意。某日,陳某和高某以談生意為名把趙某誘騙到稻香樓賓館某房間,共同將趙扣押,並由高某對趙某進行看管。次日,陳某和高某對趙某拳打腳踢,強迫趙某拿錢。趙某迫於無奈給其公司出納李某打電話,以談成一筆生意急需10萬元現金為由,讓李某將現金送到賓館附近一公園交給陳某。陳某指派高某到公園取錢。李某來到約定地點,見來人不認識,就不肯把錢交給高某。高某威脅李某說:“趙某已被我們扣押,不把錢給我,我們就把趙某給殺了”。李某不得已將10萬元現金交給高某。高某回到賓館房間,發現陳某不在,趙某倒在窗前已經斷氣。見此情形,高某到公安機關投案,並協助司法機關將陳某抓獲歸案。事後查明,趙某因爬窗逃跑被陳某用木棒猛擊腦部,致趙某身亡。

 共同犯罪

不構成共犯的幾種情形

不構成共犯的幾種情形:

(一)過失不構成共犯,分別追究刑事責任。

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例外:交通肇事後,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

(二)過限行為不是共犯。即計劃之外的行為,由行為人自擔責任。

(12年)李某非常惱火,回家與妻子陳某訴說。陳某說:“這種人太貪心,咱可把錢偷回來。”李某深夜到黃家伺機作案,但未能發現機會,便將黃某的汽車玻璃(價值1萬元)砸壞。

4.對陳某讓李某盜竊及汽車玻璃被砸壞一節,對二人應如何定罪?為什麼?

4.陳某構成盜竊罪的教唆犯,屬於教唆未遂。李某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李某雖然接受盜竊教唆,但並未按照陳某的教唆造成危害後果,對汽車玻璃被砸壞這一結果,屬於超過共同故意之外的行為,由李某自己負責。

(10年不定項選擇)甲、乙預謀修車後以假幣騙付。某日,甲、乙在某汽修廠修車後應付款4,850元,按照預謀甲將4,900元假幣遞給乙清點後交給修理廠職工丙,乙說:“修得不錯,零錢不用找了”,甲、乙隨即上車。丙發現貨幣有假大叫“別走”,甲迅即啟動駛向廠門,丙撲向甲車前風檔,抓住雨刮器。乙對甲說:“太危險,快停車”,甲仍然加速,致丙摔成重傷。請回答91-94題。

93.關於致丙重傷的行為,下列選項錯誤的是:(AB)

A.乙明確叫甲停車,可以成立犯罪中止

B.甲、乙構成故意傷害的共同犯罪

C.甲的行為超出了共同犯罪故意,對於丙的重傷後果,乙不應當負責

D.乙沒有實施共同傷害行為,不構成犯罪

比較複雜的有兩種情況:

1.轉化型搶劫罪,個別犯罪人實施暴力是否及於其他人?一般只是實施暴力者轉化,其他人不定搶劫罪。

(07年)60.丁某教唆17歲的肖某搶奪他人手機,肖某在搶奪得手後,為抗拒抓捕將追趕來的被害人打成重傷。關於本案,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ABC)

A.丁某構成搶奪罪的教唆既遂

B.肖某構成轉化型搶劫

C.對丁某教唆肖某犯罪的行為應當從重處罰

D.丁某與肖某之間不構成共同犯罪

2.在傷害過程中殺人。

(三)事先沒有通謀,事後提供幫助的行為不成立共犯。常見的事後幫助行為:(1)窩藏包庇罪;(2)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3)洗錢罪;(4)包庇有毒藥品犯罪分子罪;(5)窩藏、轉移、隱瞞有毒藥品、毒贓罪;(6)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但通謀的以共犯論。例如,甲騙襯衫,提前向乙約車,甲乙共犯合同詐騙,將贓物賣給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