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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民法》基礎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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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危險責任

司法考試《民法》基礎知識點

《侵權責任法》

第七十條 民用核設施發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的,民用核設施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戰爭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責任。

第七十一條 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損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責任。

第七十二條 佔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佔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佔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責任。

第七十三條 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失的,可以減輕經營者的責任。

第七十四條 遺失、拋棄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所有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將高度危險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有過錯的,與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七十五條 非法佔有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非法佔有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證明對防止他人非法佔有盡到高度注意義務的,與非法佔有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七十六條 未經許可進入高度危險活動區域或者高度危險物存放區域受到損害,管理人已經採取安全措施並盡到警示義務的,可以減輕或者不承擔責任。

1.高度危險責任概述。(1)歸責原則:②原則:無過錯責任。②例外:兩種過錯責任:(a)第74條規定,所有人將高度危險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管理人遺失、拋棄高度危險物致人損害的,由管理人承擔無過錯責任,所有人具有過錯的,與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b)第75條規定,非法佔有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非法佔有人承擔無過錯責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證明對防止他人非法佔有盡到高度注意義務的(具有過錯),與非法佔有人承擔連帶責任。(2) 免責事由具有特殊性。若《侵權責任法》第70-76條對高度危險責任的免責事由作出了特別規定,不再適用《侵權責任法》第三章規定的一般免責事由。

2.因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責任。

(1)民用核設施發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承擔無過錯責任。免責事由有二:①損害是因戰爭等情形(包括武裝衝突、敵對行為、恐怖行為等)造成的。②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須注意:不可抗力不屬於免責事由(《侵權責任法》第70條)

(2)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承擔無過錯責任。免責事由僅限於受害人故意。須注意:不可抗力和戰爭等情形都不是免責事由(《侵權責任法》第71條)

(3)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承擔無過錯責任。免責事由分為兩個層次:①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②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失的,可以減輕經營者的責任。可見,此種情形免責較為容易(《侵權責任法》第 73條)

3.因高度危險物致人損害的責任。

(1)佔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佔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擔無過錯責任。免責事由分為兩個層次:①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②能夠證明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佔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責任。若受害人僅有一般過失,不能減輕責任(《侵權責任法》第72條)

(2)遺失、拋棄高度危險物致人損害的責任承擔。①所有人遺失、拋棄高度危險物致人損害的,由所有人承擔無過錯責任。②所有人將高度危險物交由他人管理時,管理人遺失、拋棄高度危險物致人損害的:(a)由管理人承擔無過錯責任;(b)所有人有過錯的,與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侵權責任法》第74 條)(見【例1】、【例2】和【例3】)

(3)非法佔有高度危險物致人損害的責任承擔。①非法佔有高度危險物致人損害的,非法佔有人承擔無過錯責任。②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證明對防止他人非法佔有盡到高度注意義務的,與非法佔有人承擔連帶責任(《侵權責任法》第75條)(見【例5】和【例5】)

【例1】個體戶甲因為轉產,將不用的氯氣罐放置於公路邊的一塊荒地上,烈日暴晒後,氯氣洩露,導致周邊多人中毒。甲拋棄高度危險物致人損害,甲承擔無過錯責任。

【例2】個體戶甲因為生產需要十幾罐氯氣,於是與乙簽訂運輸合同,由乙運回,並叮囑罐內專有劇毒氣體,不能暴晒,千萬別弄丟了,否則後果不堪設想。由於乙放置不當,在運輸途中,一罐氯氣滾落遺失在馬路上,烈日暴晒後氯氣洩露,導致周邊多人中毒。①甲為氯氣的所有人,甲沒有過錯,因此甲不承擔責任。② 管理人乙承擔無過錯責任。

【例3】個體戶甲因為生產需要十幾罐氯氣,於是與乙簽訂運輸合同,由乙運回,由於氯氣具有危險性,甲擔心乙不願意運輸,就謊稱是食用油。乙以為運輸的真的是食用油,就沒太認真,在運輸途中,一罐氯氣滾落遺失在馬路上,烈日暴晒後氯氣洩露,導致周邊多人中毒。①乙應當承擔無過錯責任。②甲對於損害的發生具有過錯,應當與乙承擔連帶責任。

4.《侵權責任法》第76條規定:①未經許可進入高度危險活動區域或者高度危險物存放區域受到損害,管理人已經採取安全措施並盡到警示義務的,可以減輕或者不承擔責任。②免責的學理基礎:表明受害人具有重大過失,因此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責任(見【例6】)

【例6】甲公司在公路邊進行爆破(經有權機關批准),事先在公路兩端設定路障,並安排工作人員在路障處解釋情況,嚴防死守,防止爆破時有車輛通行。乙駕駛奧迪A8汽車路過,不顧工作人員勸阻,衝破路障,強行通過(高呼:“我是副縣長的祕書,耽誤了軍機大事,你們負不起責任。”)不料爆破滾下的石頭砸中乙的汽車,乙當場死亡。①甲公司合法實施高度危險作業,已經採取安全措施並盡到警示義務。②乙對損害的發生具有重大過失,可以免除或者減輕甲公司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