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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試商法基礎知識點歸納

司法考試 閱讀(2.84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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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試商法基礎知識點歸納

 股東資格確權之訴股東資格確權之訴

(1)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其股東資格的,應當以公司為被告,與案件爭議股權有利害關係的人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

(2)當事人之間對股權歸屬發生爭議,一方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其享有股權的,應當證明以下事實之一:

①已經依法向公司出資或認繳出資,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

②已經受讓或以其他形式繼受公司股權,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

(3)股東資格確認之訴的主要型別

瑕疵出資股東的股東資格確認;

名義出資人與實際出資人的股東資格確認;

共有股權的股東資格確認;

因股權轉讓而發生的股東資格確認。

【例題·不定項】甲公司內部出現一些股權歸屬爭議,依據相關法律,下列正確的是?( )

A.張三提供對股東李四履行出資義務產生合理懷疑證據的,被告股東李四應當就其已履行出資義務承擔舉證責任

B.實際出資人王二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其股東資格的,應當以公司為被告,與案件爭議股權有利害關係的名義出資人王六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

C.趙六和林七之間對股權歸屬發生爭議,林七證明其已經依法在公司章程中對公司認繳出資,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可請求法院確認其享有股權

D.股東劉得猾可以以返還出資義務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為由進行抗辯拒絕履行返還義務

[正確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出資請求權。出資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

【例題·不定項】高才、李一、曾平各出資40萬元,擬設立“鄂漢食品有限公司”。高才手頭只有30萬元的現金,就讓朋友艾瑟為其墊付10萬元,並許諾一旦公司成立,就將該10萬元從公司中抽回償還給艾瑟。而李一與其妻聞菲正在鬧離婚,為避免可能的糾紛,遂與其弟李三商定,由李三出面與高、曾設立公司,但出資與相應的投資權益均歸李一。公司於2012年5月成立,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股東為高才、李三、曾平,高才為董事長兼法定代表人,曾平為總經理。

公司成立後,高才以公司名義,與艾瑟簽訂一份買賣合同,約定公司向艾瑟購買10萬元的食材。合同訂立後第2天,高才就指示公司財務轉賬付款,而實際上艾瑟從未經營過食材,也未打算履行該合同。對此,下列表述正確的是:( )(2012-3-92)

A.高才與艾瑟間墊付出資的約定,屬於抽逃出資行為,應為無效

B.該食材買賣合同屬於惡意串通行為,應為無效

C.高才通過該食材買賣合同而轉移10萬元的行為構成抽逃出資行為

D.在公司不能償還債務時,公司債權人可以在10萬元的本息範圍內,要求高才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正確答案]BC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抽逃出資。墊付出資的約定有效,該約定並不構成抽逃出資行為。

關於李一與李三的約定以及股東資格,下列表述正確的是:( )(2012-3-93)

A.二人間的約定有效

B.對公司來說,李三具有股東資格

C.在與李一的離婚訴訟中,聞菲可以要求分割李一實際享有的股權

D.李一可以實際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要求公司變更自己為股東

[正確答案]AB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股東資格。實際出資人在實體上僅僅能基於合同主張權利,在程式上可主張確權之訴;名義股東轉讓股權給實際出資人屬於股權外轉,需要經過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背書轉讓

1.概念

是指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並簽章的票據行為。

轉讓效力;擔保效力;證明效力。

(1)背書轉讓無需票據債務人同意,代替債權通知。

實際上屬於債權讓與。

(2)背書轉讓的轉讓人不退出票據關係。

(3)以背書轉讓的匯票,背書應當連續。背書連續,是指在票據轉讓中,轉讓匯票的背書人與受讓匯票的被背書人在匯票上的簽章依次前後銜接。

(4)以背書轉讓的匯票,後手應當對其直接前手背書的真實性負責。

(5)空白背書:背書人未記載被背書人名稱即將票據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據被背書人欄內記載自己的名稱與背書人記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持票人可以推定為合法的被背書人。

2.轉讓背書-特殊轉讓背書

(1)限制背書(禁轉背書)(F27、F34)

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後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後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該第三人不得向原背書人行使追索權。

A.背書人在票據上記載“不得轉讓”、“委託收款”、“質押”字樣,其後手再背書轉讓、委託收款或者質押的,原背書人對後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票據責任,但不影響出票人、承兌人以及原背書人之前手的票據責任。

B.背書人在票據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後手以此票據進行貼現、質押的,原背書人對後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票據責任。

不得轉讓 (只是丁不得向乙追索而已)

甲——乙(背書人)——丙——丁

乙是該原因關係的受害人。

 破產財產變價、分配

1.破產變價和分配

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管理人應當及時擬訂;債權人會議討論並通過;法院裁定認可。

2.破產清償順序

(1)別除權

(2)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

(3)破產清算清償順序:

第一順序:職工工資醫療傷殘補助撫卹和養老醫療補償金(董監高按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第二順序:前項之外的社會統籌保險費用和稅款;

第三順序:普通破產債權。

3.破產分配額的提存

(1)附條件債權

對於附生效條件或者解除條件的`債權,管理人應當將其分配額提存。

在最後分配公告日,生效條件未成就或解除條件成就的,應當分配給其他債權人。

在最後分配公告日,生效條件成就或解除條件未成就的,應當交付給債權人。

【例題】破產企業甲公司與乙公司約定,如果乙公司代銷甲公司產品的銷售額達到100萬,則甲公司向乙公司增加代理費10萬。(中間分配、最後分配、追加分配)

依據破產分配方案,普通債權清償率20%,分兩次分配,每次分配10%;

第一次分配公告日,銷售額未達到100萬,管理人應當將分配額1萬提存;

在最後分配公告日,銷售額達到100萬,分配1萬,並將提存的1萬支付給乙公司;

如果未達到100萬,將提存的1萬元分配其他債權人。

(2)未受領分配額債權

債權人未受領的破產財產分配額,管理人應當提存。

債權人自最後分配公告之日起滿2個月仍不領取的,視為放棄受領分配的權利,管理人或者法院應當將提存的分配額分配給其他債權人。

(3)訴訟仲裁未決債權

破產財產分配時,對於訴訟或者仲裁未決的債權,管理人應當將其分配額提存。

自破產程式終結之日起滿2年仍不能受領分配的,法院應當將提存的分配額分配給其他債權人。

【例題·不定項】某建築公司因嚴重資不抵債向法院申請破產救濟。關於該案破產財產範圍和清償順序等,下列哪些選項是錯誤的?( )(2008-3-78川改)

A.該公司所欠民工工資應當列入破產費用先行清償

B.該公司租用甲公司的一套建築裝置不能列入破產財產

C.該公司的一批腳手架已抵押給某銀行,該批腳手架不能列入破產財產

D.該公司員工對該公司的投資款只能作為普通債權受償

E.該破產企業拖欠施工單位的工程欠款可以在破產清算程式開始前受償

[正確答案]AC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破產財產範圍和清償順序。民工工資不是破產費用,腳手架依然屬於破產財產,但是銀行對其享有別除權而優先受償,員工基於對公司的投資所享有的是股權,而非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