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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試《商法》預習知識點

司法考試 閱讀(1.38W)

商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商事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主要包括公司法、保險法、合夥企業法、海商法、票據法等。下面是應屆畢業生小編為大家搜尋整理的2017司法考試《商法》預習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2017司法考試《商法》預習知識點

 公司的概念和特徵

公司是依照法定的條件與程式設立的、以營利為目的的社團法人。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兩種型別,屬於我國法人分類中的企業法人。注意,在我國法定公司分類中不包括無限公司和兩合公司(但是存在實質的對應型別企業:普通合夥、有限合夥)

公司是主體中的人主體中的法人主體。

思考:

A.公司設立實行準則主義,無需審批,只需工商登記,除非法定情形例如外企的公司;

募集設立股份公司,證監會的審批是什麼性質的行為呢?審批證券公開發行的行為

B.公司的社團性在一人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上面是如何體現的?體現在有董事會和監事會,雖無股東會,公司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思考:

公司人格與自然人人格的相似性:

公司作為法人,必然具備《民法通則》第37條規定的`條件,其中最重要的是具有三獨屬性:

1、獨立的財產【財產獨】

2、並且能夠以自己的名義享有民事、商事權利【名義獨】→是人,名義就具有獨立性

3、並獨立承擔民事、商事責任【責任獨】→公司存在雙重納稅問題,合夥與個人獨資不存在

公司的股東一旦把自己的投資財產投入並轉移給公司,就喪失了對該財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從而取得股權,而公司則對股東投入的財產享有完全的、獨立的法人財產權。公司獨立承擔責任是公司法人資格的最終體現,具體包含以下三點:公司應以它的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公司股東不對公司債務直接承擔責任;當公司資產不足以抵償其債務時,就依法宣告破產,清算結束後未受清償的債務不再清償。

 公司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1)轉投資及擔保的限制

公司轉投資物件: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思考:

A.合夥企業法第二條規定,法人可以投資各種型別合夥企業,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如何理解?

B.法人和自然人充當普通合夥人,承擔無限責任是一種怎樣的情形呢?

C.公司目前還有沒有不能參與承擔連帶責任的企業型別呢?→個人合夥、合夥型聯營

D.哪些法人不能擔當普通合夥人?

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代表公共利益)公益性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不可以為普通合夥人;但是,可以為有限合夥人。

另外,第十六條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超過也有效,章程不約束債權人。)

總結:

1、對外擔保董股決議,對內擔保股決議

2、對內擔保可能掩蓋的是變相撤資行為,損害股東利益

★3、對內擔保例外:證券公司對內擔保禁止→高風險行業

★4、對外擔保例外:上市公司上市一年內擔保額超資產額30%,必須股決議,經過出席會議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同意

★5、對內擔保限制:接受擔保的股東以及關聯股東都應當迴避,由無關聯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2)公司舉債的限制

發行公司債券的公司,其累計債券餘額不超過公司淨資產額的40%

總結:

A.發行公司債券的公司型別不做限制,但是有淨資產的數額要求:

有限公司:6000萬;股份公司:3000萬;

B.何為淨資產?

累計債券餘額不超過公司淨資產額的40%,如何理解?

→如淨資產額1個億,已經發行4千萬,還了2千萬,還可以發行2千萬。

 公司的分類

1、以公司股東的責任形式劃分,公司可分為無限責任公司(對應普通合夥企業)兩合公司(對應有限合夥企業)股份兩合公司(我國沒有此型別)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總結:

A.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區別:

→後者的註冊資本要進行等額拆分,並印刷股票。註冊資本等於股票的面額總量。

→增資就是增加股票,減資就要回購銷燬股票(10日內銷燬),以確保與註冊資本相等。

註冊資本=股票面額總量=股本總額;股本就是股票面額

B.有限和股份公司的出資憑證區別:

→出資證明書(反映出資額)與股票(反映股份比例)

→股份是專用於股份公司的屬性

→兩類公司通用概念:股權

2、以公司之間的組織關係為標準,可以分為本公司和分公司、母公司與子公司。

設立了公司全部機構的公司即為總公司亦稱本公司,分公司是總公司的分支機構,它是總公司的組成部分。分公司沒有自己獨立的名稱,沒有健全的組織機構,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也不能獨立對外承擔民事責任。

 子公司與分公司的區別:

1、法律地位

子公司:雖受母公司實際控制,但具有獨立的法人人格,在工商部門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有自己的公司名稱和章程,以自己名義開展經營活動。

分公司:不具有獨立的法人人格,雖有公司字樣但並非真正意義上的公司,無自己的章程,公司名稱只要在總公司名稱後加上分公司字樣即可。

注意:分公司雖不具獨立法律地位,但依《民事訴訟法》第49條和《民訴意見》第40條,依法設立的分公司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具有訴訟資格,另外分公司也具有獨立的締約能力。

2、責任承擔

子公司: 以其自身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與母公司互不連帶,除出資人(即子公司的各股東)出資不實或有抽逃資金,以及公司人格否認的情形下,債權人不得就未得清償部分向出資人追償。

分公司: 業務開展過程中出現債務履行不能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要求設立公司(總公司)承擔清償義務,提起訴訟時,可以直接把設立公司列為共同被告要求承擔責任。但是要特別注意:這並不意味著兩者之間為連帶關係,應當是同一個人格,由總公司承擔全部責任。

3、設立方式

子公司:由一個股東(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兩個以上股東按照公司法規定的公司設立條件和方式投資設立。

分公司:總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當地工商部門申請設立,屬於設立公司的分支機構,在公司授權範圍內獨立開展業務活動。

4、對母公司/總公司的投資限制

子公司:公司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公司投資的,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分公司:總公司對分公司的投入原則上不受限制。注意:依照《商業銀行法》第19條第二款,商業銀行撥付其子公司運營資金的總和不得超過總行資本金總額的60%。

(法人人格否認常適用於母子公司之間的案件)

思考:獨角獸網校

A.給予分公司獨立訴訟資格的原因?例如工商銀行的總分支機構。

→是為了在法院間公平分配審判任務去考慮

B.母公司和子公司的關係:

→母是子的股東,子公司一般分為分為全資和控股公司

C.母公司全資設立的子公司是什麼公司?最少出資多少?出資怎樣到位,一次性還是分期?

→一人公司;10萬;1次性到位

D.母為子擔保,誰來決議?

→對外,董股決議

E.子為母擔保,誰來決議?若子公司為全資的一人公司的話,則不得對母公司擔保,原因?

→對內,股決議;

→對內擔保限制:接受擔保股東不得參與表決,由無關聯股東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是為關聯股東迴避制度。

那麼,該種子公司可否對外為其他主體擔保呢?

→可以

F、母公司對外負債,可否執行它對子公司的出資?可執行什麼?

→不可以;可以執行股權和收益

子公司對外負債,可否執行母公司的財產呢?什麼情形下可以?

→不可以;人格否認時連帶責任

【例題】

甲乙丙三人一起設立了A公司,乙和A後來又共同出資設立B公司,可否?

→可以

A.B可否再共同出資設立C公司呢?

→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