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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民法》考試知識點歸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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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既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即民法典),也包括單行的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規中的民事法律規範。接下來小編為大家精心整理了2017年司法《民法》考試知識點歸納,想了解更多精彩內容請關注應屆畢業生考試網!

2017年司法《民法》考試知識點歸納

佔有人與返還請求權人的關係

佔有人與返還請求權人的關係,是指無權佔有在有請求人返還占有物時所發生的權利和義務關係。這種關係經常會與無因管理、侵權行為、合同解除等制度發生競合,這時應適用何種規定,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至於基於某種法律關係或者法律規定而發生返還關係,如基於質權、留置權等物權關係,或者基於租賃、借用等債的關係,或者基於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侵權行為等法律規定而將佔有物返還於權利人的關係,應當依其基本法律關係或者法律規定進行,不需要另行規定,所以不在此處說明。

1.佔有人對物的使用、收益。善意佔有人對於佔有物的使用、收益,應依其推定的權利進行。這種推定的權利種類,應視佔有人對於佔有物所行使的權利種類為限。例如,所行使的是租賃使用權,即推定其有租賃使用權。善意佔有人即以其受推定的權利,對佔有物使用、收益。但是,善意佔有人的這種使用、收益權,必須是其受推定的權利在內容上具有使用、收益的權能。如果受推定的權利不具有使用、收益權能,如質權、留置權,佔有人即無使用、收益權。

善意佔有人對於佔有物的使用、收益,,應當依物的用途,按法律所不禁止的方法進行。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佔有人佔有,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及其孳息,但應當支付善意佔有人因維護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支出的必要費用。

惡意佔有人在返還占有物時應返還占有物的孳息。如果孳息被消費了、因過失而損失了或者應當收取而沒有收取時,惡意佔有人應當賠償損失。

2.佔有人在佔有物毀損、滅失時的賠償責任。在佔有物毀損、滅失的時候,佔有人對於返還請求人負有賠償責任。這種責任的範圍因佔有人是善意的還是惡意的有所不同。

善意佔有人因使用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致使該不動產或者動產受到損害的,善意佔有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惡意佔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滅失,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請求賠償的,佔有人應當將因毀損、滅失取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返還給權利八;權利人的損害未得到足夠彌補的,惡意佔有人還應當賠償損失。

3.佔有人請求償還費用的權利。佔有人在佔有標的物期間對物支出了費用,依其性質為必要費用還是有益費用,以及佔有是惡意還是善意,其請求償還費用的範圍也不一樣。

善意佔有人對於因儲存物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即為維持物的現有狀態,預防其毀損、滅失的費用,有權請求償還。

善意佔有人還可請求償還有益費用,即為改善佔有物所支出的費用。但只能在佔有物現存價值的範圍內請求償還;如果增加的價值已不存在了,就不能請求償還。這是因為有益費用不同於必要費用,並不是一種不得已的支出,而是取決於佔有人的意志,因此這種費用完全由返還請求人承擔是不公平的。

惡意佔有人則只能請求償還必要費用,對於有益費用不能請求償還。

  佔有的消滅

1、佔有的消滅,是佔有人喪失了對物的事實上的管領、控制。但這裡的消滅,應指確定的喪失了對物的佔有。如果僅僅是一時不能實行其管領、控制,如物被他人侵奪,佔有並不喪失。

2、佔有的消滅,應當以佔有人是否仍有事實上的管領、控制為依據。佔有物滅失,佔有人事實上的支配已無所憑藉,佔有亦消滅。

3、至於間接佔有,在佔有人喪失了對物的返還請求權時,其佔有消滅。

 佔有的取得

1、直接佔有的取得

(1)直接佔有的原始取得。

A.直接佔有是事實上對物的管領、控制,因此,只要並非是繼受他人的佔有而對物具有事實上的支配力時,就是原始取得對物的佔有。

B.由於直接佔有的.原始取得純屬於事實行為,不是民事行為,因此不要求取得這種佔有的人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也可以依其行為直接取得對物的佔有。

C.這種佔有的取得方法並不一定是要求對物直接施加自己的力量,只要將物置於自己的控制範圍內,即可認為取得了對物的佔有。

(2)直接佔有的繼受取得。直接佔有的繼受取得是指由他人的移轉而取得的佔有。其主要原因有讓與和繼承。

A.讓與是依當事人移轉佔有的行為而取得的佔有。佔有的讓與,當事人須有讓與佔有的意思,而且經常伴有其他法律關係,即經常與所有權或其他應占有物的權利(如典權、地上權、質權)的設定或讓與同時進行。佔有的讓與,還必須有佔有物的交付,主要是現實交付,也可以是簡易交付、佔有改定。由於佔有是對物的事實的支配,因此不論是動產還是不動產,都是依交付而移轉佔有,不動產佔有的移轉不存在登記的問題。

B.佔有可以依繼承關係由被繼承人移轉於繼承人。依繼承取得的佔有,是權利義務概括繼承的結果,因此繼承人取得的佔有,在種類、狀態、瑕疵等方面,都與被繼承人的佔有相同。

2、間接佔有的取得

(1)間接佔有的原始取得。間接佔有的原始取得是指創設取得間接佔有。創設方法有以下幾種:

A.直接佔有人為自己創設間接佔有。直接佔有人可以將其佔有移轉給他人,從而為自己創設間接佔有。

B.直接佔有人為他人創設間接佔有。這種創設的間接佔有,多是依佔有改定的方式進行。

(2)間接佔有的繼受取得。間接佔有的繼受取得是指基於他人的移轉而取得的佔有,主要亦有讓與和繼承兩種方式。

A.間接佔有的讓與是依指示交付的方式,將其間接佔有讓與他人。

B.間接佔有是一種佔有,自然也可以依繼承取得,但繼承人同時應繼承佔有的瑕疵。

佔有的推定

1、事實的推定

(1)推定佔有人為自主佔有

(2)推定佔有人為善意、公然、和平佔有

(3)推定佔有人持續佔有,即前後兩時間佔有標的物的人推定其於此兩時間點之中間一直佔有。

△善意佔有人與惡意佔有人的區別:

A.孳息:善意佔有人、惡意佔有人都須返還孳息,但惡意佔有人負物被使用、消費的賠償責任

B.費用:善意佔有人有權請求必要費用的支出;惡意佔有人不得請求必要費用

C.責任:善意佔有人僅對現存利益負賠償責任;惡意佔有人負全部賠償責任

2、權利的推定

(1)意義

佔有制度的目的,在於通過對外形的佔有事實的保護,確保交易安全。故佔有的效力要有權利推定製度的輔佐,即佔有人在佔有物上行使的權利推定為合法。當然在現實中大多數的佔有總是有本權作為基礎的,沒有權利而佔有標的物並非常態。

(2)權利推定的範圍

凡是以佔有為要件的動產物權均可推定,如所有權、質權、租賃權等。推定為何種權利端賴佔有人行使何種權利的意思。

(3)權利推定可以產生下列效力:

A.受權利推定的佔有人,免除舉證責任。除非相對人提出反證。

B.權利的推定,不但佔有人自己可以援用,而且第三人也可以援用。

C.權利的推定屬於消極性的,佔有人不得利用此項推定作為其行使權利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