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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試民事訴訟法備考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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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是國家規定處理民事審判程式的法律,是現代國家重要的基本法之一。接下來小編為大家編輯整理了2017年司法考試民事訴訟法備考知識點,想了解更多相關內容請關注應屆畢業生考試網!

2017年司法考試民事訴訟法備考知識點

 證明程式

一、舉證

及時舉證

(1)當事人及時提供證據的義務: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

(2)法院指導舉證的義務: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的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和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法院申請延長。

(3)逾期提供證據的後果: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法院應當責令說明理由;拒不說明或者理由不成立的,法院可以不採納該證據,或者採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二、法院調查收集證據

1、法院主動依職權調查收集證據

(1)情形:

A.涉及可能有損國家、公共、第三人利益;

B.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終結訴訟;迴避等與實體爭議無關事實;

(2)質證方式:法院依職權調查收集的證據不需質證,在庭審時出示,聽取當事人意見,就調查收集情況說明。

2、依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

(1)情形:

A.該證據屬於國家有關部門儲存並須經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

B.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

C.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無法自行收集的證據材料;

(2)質證方式:視為申請方提出的證據進行質證;

(3)申請時間:不得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7 日;

(4)救濟:對於法院不予准許的通知,可以複議一次(原級複議)

三、質證

1、概念:質證是指當事人、訴訟代理人以及第三人在法庭主持下,對證據就其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以及證明力的有無、大小等予以說明和質辯的過程;

2、效果:未經質證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3、物件:當事人提出的證據以及當事人申請法院調查收集的證據;

4、質證程式:原則上公開質證;但是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不得在公開開庭時質證。

四、證據的認定

1、非法證據排除: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2、不得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

A.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所作與其年齡、智力不相當的證言;

B.與一方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有利害關係的證人出具的證言;

C.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

D.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影印件、複製品;

E.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

3、證明力大小的判斷

A.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依職權制作的公文書證的證明力一般大於其他書證;

B.物證、檔案、鑑定結論、勘驗筆錄或者經過公證、登記的書證,其證明力一般大於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

C.原始證據的證明力一般大於傳來證據;

D.直接證據的證明力一般大於間接證據;

E.證人提供的對與其有親屬或者其他密切關係的當事人有利的證言,其證明力一般小於其他證人證言;

4、舉證妨礙: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於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

  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

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是指在起訴時如果共同訴訟人的人數不能確定,則由向法院登記的權利人推選出代表人,代替全體共同訴訟人蔘加訴訟的代表人訴訟。它應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並於起訴時仍未確定。這是與人數確定的代表人訴訟的根本區別。

2.作為人數為多數一方的當事人之間的訴訟標的屬同一種類。也就是說,只有普通共同訴訟,才能適用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在必要共同訴訟中,如果人數不確定,就不能適用代表人訴訟。

3.當事人推選出代表人。在這類代表人訴訟中,訴訟代表人只能由向人民法院登記了權利的那部分當事人推選出來。根據《民訴意見》,其產生方式依次為:(1)推選。由向法院登記了權利的那部分當事人推選出訴訟代表人。(2)協商。在推選不出訴訟代表人時,可以由法院提出人選與當事人協商。(3)指定。協商不成的,也可以由法院在起訴的當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法定訴訟代理人的訴訟地位

在我國,法定訴訟代理人是為補充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在訴訟行為能力上的欠缺而設定的,這就決定了法定訴訟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和訴訟地位上,與委託訴訟代理人有很大的不同。法定訴訟代理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代理被代理人實施所有訴訟行為,如起訴、應訴、放棄或變更訴訟請求、進行調解、提起反訴等。同時,法定訴訟代理人也應履行當事人所應承擔的一切訴訟義務。法定代理人無須被代理人的授權即可自由處分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

儘管法定訴訟代理人具有類似當事人的訴訟地位,但他們與當事人仍然存在區別:(1)法定訴訟代理人只能以當事人的名義起訴或應訴;(2)裁判所針對的`是當事人,而不是法定訴訟代理人;(3)在訴訟中,如果法定訴訟代理人死亡,法院可以另行指定監護人作為法定訴訟代理人繼續訴訟,而不一定中止或終結訴訟。三、法定訴訟代理權的取得和消滅法定訴訟代理權產生的基礎是實體法上的監護權:沒有實體法上的監護權,也就沒有訴訟法中的法定訴訟代理權。作為實體法上的監護權,是先於被代理人的糾紛存在的,因此法定訴訟代理權也是先於被代理人的糾紛存在的。

由於法定訴訟代理權的有無,對訴訟行為是否有效有決定性影響,因此在訴訟中,法院應對法定訴訟代理人的身份進行調查核實,必要時還應要求法定訴訟代理人進行證明。

法定訴訟代理權消滅的原因在於監護權的消滅,具體情況有以下幾種:(1)無訴訟行為能力的被代理人具有或恢復了訴訟行為能力:(2)法定訴訟代理人本人喪失了訴訟行為能力;(3)基於收養或婚姻關係而發生的監護權,因收養或婚姻關係被解除,而導致法定訴訟代理權消滅;(4)法定訴訟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死亡:(5)訴訟結束;(6)其他導致法定訴訟代理權消滅的情況。

在訴訟過程中,如果法定訴訟代理人的監護權消滅,應當及時將法定訴訟代理權消滅的事實告知法院,原法定代理人因法定代理權的消滅而喪失法定代理人的身份。

  證明責任的特殊分配

在某些特殊情形下,由於案件事實的特殊性,法律在確定證明責任,免除了由原告對主張的事實首先進行證明的責任,而確定由被告人承擔證明責任,這就是證明責任的特殊分配。依《證據規定》,下列侵權訴訟中,按下列規定承擔舉證責任:

(1)因新產品製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由製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產品製造方法不同於專利製造方法承擔舉證責任;

(2)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加害人就受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3)因環境汙染引起的損害賠償的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4)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5)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6)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

(7)因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實施危險行為人就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8)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有關法律對侵權訴訟的舉證責任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