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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試經濟法知識點之商業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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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業銀行的清算及終止

1.分立、合併及解散的清算。

2017司法考試經濟法知識點之商業銀行

(1)解散的條件,商業銀行因分立、合併或者出現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應當向中國銀監會提出申請,並附申請解散的理由和支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等債權債務清償計劃,經中國銀監會批准後解散。

(2)解散程式,商業銀行解散的,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清算組成員由中國銀監會指定。由清算組進行清算,按照既定的清算計劃及時償還個人的儲蓄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債務,然後再償還銀行其他的債務,中國銀監會監督清算過程,對清算的重大事項有否決權。

2.商業銀行的被撤銷。商業銀行因被吊銷經營許可證被撤銷的,中國銀監會應當依法及時組織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按照清償計劃及時償還存款本金和利息,程式與解散清算的程式相同。

3.商業銀行的破產。

(1)破產前的行政拯救。商業銀行出現重大經營風險的,中國銀監會可以採取接管、託管等行政拯救措施。在行政拯救期間,中國銀監會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中止以該銀行為被告或者被執行人的民事訴訟程式或者執行程式。

(2)破產程式的啟動。商業銀行有《企業破產法》第2條規定的破產原因的,該銀行可以經中國銀監會同意後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或者由中國銀監會向人民法院提出該銀行破產的申請。商業銀行破產可適用重整程式或者破產清算程式。

(3)破產銀行的管理。商業銀行被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組織中國銀監會等有關部門和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4)破產清償順序。商業銀行破產清算時,在支付清算費用、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後,優先支付個人儲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在此之後剩餘的破產財產依次用於支付稅款和普通債權。

4.商業銀行的終止。商業銀行因解散、被撤銷和被宣告破產而終止,商業銀行的終止對金融市場有重大影響,對債權人利益也有重大利害關係。所以,商業銀行不得自行決定終止,而是須經銀監會的批准在先,以及按照商業銀行法和公司法、公司登記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違反商業銀行法的法律責任

(一)侵犯存款人利益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戶造成財產損害的,應當承擔支付遲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責任:(1)無故拖延、拒絕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2)違反票據承兌等結算業務規定,不予兌現,不予收付入賬,壓單、壓票或者違反規定退票的;(3)非法查詢、凍結、扣劃個人儲蓄存款或者單位存款的;(4)違反商業銀行法規定對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戶造成其他損害的。

(二)逃避銀監會監管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銀監會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未經批准設立分支機構的;(2)未經批准分立、合併或者違反規定對變更事項不報批的;(3)違反規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採用其他不正當手段,吸收存款,發放貸款的;(4)出租、出借經營許可證的;(5)未經批准買賣、代理買賣外匯的;(6)未經批准買賣政府債券或者發行、買賣金融債券的;(7)違反國家規定從事信託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的;(8)向關係人發放信用貸款或者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的;(9)拒絕或者阻礙中國銀監會檢查監督的;(10)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報表和統計報表的;(11)未遵守資本充足率、存貸比例、資產流動性比例、同一借款人貸款比例和中國銀監會有關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其他規定的。

(三)逃避中國人民銀行監管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1.對商業銀行的處罰。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萬元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建議銀監會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未經批准辦理結匯、售匯的;(2)未經批准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買賣金融債券或者到境外借款的;(3)違反規定同業拆借的;(4)拒絕或者阻礙中國人民銀行檢查監督的;(5)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報表和統計報表的;(6)未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比例交存存款準備金的。

2.對商業銀行管理層的處罰。商業銀行法第89條規定:商業銀行違反本法規定的,中國銀監會可以區別不同情形,取消其直接負責的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商業銀行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商業銀行及其工作人員對中國銀監會、中國人民銀行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四)侵犯商業銀行權利的法律責任

任何機構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或後果嚴重,構成犯罪的,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未經銀監會批准擅自設立商業銀行,或者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2)偽造、變造、轉讓商業銀行經營許可證的;(3)借款人採取欺詐手段騙取貸款的;(4)商業銀行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收收賄賂,貪腐、挪用、侵佔本行資金或客戶資金,玩忽職守,洩露國家祕密和商業祕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