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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試卷三商法考點知識及習題

司法考試 閱讀(1.02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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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試卷三商法考點知識及習題

  【考點一】一人公司

1.含義:

(1)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

(2)應當在公司登記中註明自然人獨資或者法人獨資(全資子公司),並在公司營業執照中載明。

2.風險防範措施

(1)投資人的限制

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計劃生育)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絕育手術)

(2)組織機構

不設股東會。股東作出決定時,應採用書面形式,並由股東簽名後置備於公司。

(3)強制審計

在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4)公司法人人格混同推定

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例題·不定項】下列有關一人公司的哪些表述是正確的?( )(12-3-69改)

A.國有企業不能設立一人公司

B.一人公司發生人格或財產混同時,股東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C.股東作出決定時,應採用書面形式,並由股東簽名後置備於公司

D.一個法人只能設立一個一人公司

【答案】BC

【解析】本題考核一人公司。國有企業具有法人資格,可以設立一人公司。所以選項A錯誤。一個自然人只能設立一個一人公司,但是對於一個法人設立一人公司的數量,法律並沒有做出限制。所以選項D錯誤。

  【考點二】股權代持:名義股東與實際出資人(實際股東)

(1)有限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之間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法院支援實際出資人。

(2)名義股東處分股權的,參照適用善意取得(司法部參考答案:有權處分;最高院及民法理論:無權處分)

(3)實際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債權人可請求名義股東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在未出資本息範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內部糾紛,看股東名冊;外部糾紛,看工商登記。名義股東可以向實際出資人追償。

(4)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5)冒用他人名義出資並工商登記的,冒名登記行為人擔責。

  三種法律關係

A.合同:實際出資人——名義股東;程式上:實際出資人可依法主張股東資格確權之訴;

B.股東名冊:公司——名義股東;

C.工商登記:善意第三人——名義股東。

【例題·單選題】某市房地產主管部門領導王大偉退休後,與其友張三、李四共同出資設立一家房地產中介公司。王大偉不想讓自己的名字出現在公司股東名冊上,在未告知其弟王小偉的情況下,直接持王小偉的身份證等證件,將王小偉登記為公司股東。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確的?( )(2011-3-26)

A.公司股東應是王大偉

B.公司股東應是王小偉

C.王大偉和王小偉均為公司股東

D.公司債權人有權請求王小偉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的責任

[正確答案]A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公司法相關規定。假冒他人名義登記為股東的,假冒人承擔責任,被假冒的善意第三人免責。

【例題·多選題】姜一作為實際出資人投資1000萬到北京天達投資控股有限公司,並與胡萬訂立股份代持協議,讓胡萬為名義股東。另查明,2013年天達公司盈利10億元。下列錯誤的是?( )

A.1000萬的投資所獲收益應當由姜一與胡萬均分

B.如胡萬擅自將該股份出質給李四,該質權無效

C.姜一請求胡萬將其持有的名義股份過戶給自己,應當徵得天達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

D.姜一提起股東資格確權之訴,應當以胡萬為被告

[正確答案]AB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公司法相關規定。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基於股權代持協議解決糾紛;公司與名義股東基於股東名冊;外部善意第三人與名義股東基於工商登記;實際出資人可依法提起股東資格確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