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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行政法》基礎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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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行政法,是指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職權和接受行政法制監督過程中而與行政相對人、行政法制監督主體之間發生的各種關係,以及行政主體內部發生的各種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下面是應屆畢業生小編為大家搜尋整理的司法考試《行政法》基礎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司法考試《行政法》基礎知識點

治安處罰的適用

治安處罰的適用,是公安機關根據違法行為人的責任能力和行為情節,決定是否給予處罰、給予何種處罰和給予何種程度處罰程式的活動,是執行違法行為與處罰相適應原則保證處罰公正的重要制度。

1.應受處罰的違法行為主體。違法行為主體有自然人和單位兩種,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違法行為主體應當給予治安行政處罰。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自然人進行處罰,自然人應當具備責任年齡和責任能力兩方面的條件。責任年齡是承擔行政違法責任必須達到的年齡。不滿14週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給予治安行政處罰;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責任能力是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達到責任年齡的人一般應當具有責任能力,但是對於精神病人、盲人或者又聾又啞的人應當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決定不予處罰、減輕或者從輕處罰。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罰。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對同一行為規定給予單位處罰的,依照其規定處罰。

2.多個違法行為和共同違法行為。多個違法行為是指一個違法人實施了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對其應當分別作出處罰決定,合併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併執行的,最長不超過20日。共同違法行為是指兩個以上行為人共同實施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應當根據行為人在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中所起的作用,分別處罰。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按照教唆、脅迫、誘騙的行為處罰。

3.減輕處罰、不予處罰、從重處罰和不執行處罰。減輕處罰是低於法定處罰的處罰;不予處罰是宣告行為違法但不給予處罰。對具有以下情形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應當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情節特別輕微的,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後果,並取得被侵害人諒解的;出於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的;有立功表現的。法律 教育 網

從重處罰是在法定處罰幅度內給予嚴厲程度較高的處罰。對具有以下情形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應當從重處罰:有較嚴重後果的;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對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6個月內曾受過治安管理處罰的。

不執行處罰是放棄執行應當給予的處罰。對具有以下情形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已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70週歲以上的;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1週歲嬰兒的。

4.調解與處罰。違反治安管理是危害社會的行為,應當依法予以處罰,原則上不實行以當事人之間達成協議為中心內容的行政調解。但是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了例外,即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5.追究時效。追究時效是公安機關追究行政違法責任給予治安行政處罰的有效期限,是行政處罰消滅的制度之一。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6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行政處罰的基本

(一)處罰法定原則

行政處罰是國家懲罰權的重要方面,是國家經常使用的強制手段和方法,涉及和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多方面的權利和利益。為了克服行政處罰的隨意性,防止和糾正對行政處罰的濫用,我國行政處罰實行法定原則,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必須依法進行。該原則有三方面含義:第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行為,只有法律明文規定應予行政處罰的才受處罰,否則不受處罰;第二,行政處罰設定權只能由法律規定的國家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行使;第三,行政處罰的適用,必須嚴格依照有關行政違法構成的實體法和適用行政處罰的程式法進行,否則行政處罰無效。

(二)公正公開的原則

公正原則的基本要求,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所應承擔的違法責任與所受到的行政處罰相適應。行政處罰機關應當首先查明違法事實和情節,並對違法行為的性質和社會危害程度作出正確評價,然後再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任何畸輕畸重,違法責任與行政處罰失當的,都屬於背離公正原則的行政處罰。

公開原則的基本要求,是關於行政處罰的有關規定必須向社會公開。未經公佈的規定,不能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法律 教育 網

(三)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

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的基本要求,是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要同時發揮其強制制裁與促進認識轉變的作用,使被處罰者不再危害社會和自覺守法,防止將行政處罰變為國家對違法行為簡單機械的報復。首先是必須給予懲罰,否則就不足以制止違法行為和恢復正常秩序,不足以維護法律秩序和彌補國家、社會和公民個人因違法行為所遭受的損失,也不能使違法行為人通過遭受處罰痛苦而警覺醒悟停止危害社會;其次是通過處罰促使當事人變為守法者。法律規定被處罰人必須有責任能力,是可以教育和轉化的人。任何放棄教育努力的處罰或者以罰代教的做法都不符合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四)保障當事人程式權利原則

保障當事人程式權利原則的基本要求,是正確處理懲罰與保護的相互關係,使無辜的人不受行政處罰,使違法行為人受到公正處理,使遭受違法處罰的人得到及時補救。通過保障當事人行使程式權利使行政處罰得到正確使用。當事人的程式權利有兩類:一是在行政處罰決定過程中的陳述權、申辯權、被告知權和其他程式權;二是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後的申請複議權、提起訴訟權和請求國家賠償權等救濟權。這些程式權利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等行政處罰當事人對國家的公權利,是對國家的請求,需要以國家機關的義務行為來滿足,它對監督國家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具有重要意義。尊重當事人的程式權是行政處罰有效的法定條件之一。

 行政主體與相關

行政主體與相關概念的區別:

1、行政主體與行政法主體:首先,行政法主體是指行政法律關係主體。我國行政法律關係主要有二,即行政管理法律關係和行政監督法律關係。行政法主體是指行政法律關係中的雙方當事人,包括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行政主體僅指行政法律關係中行使行政權的一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包括行政機關和被授權組織。

2、行政主體與行政機關:(1)行政機關並不是在任何狀態下都是行政主體。行政機關在社會活動中主要有三種身份和地位:

①行政機關在行使法定的行政職權時,才有行政主體的地位和身份。只有在這種狀態下才享有比相對人更多的行政優益權和行政優先權,相對人才必須服從行政機關的管理,行政機關的行為才具有公定力。行政機關在這種身份和地位下,才受行政法律規範的調整。法律教育 網

②行政機關在進行民事活動時,即為民事主體,此時的行政機關與對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它們的法律關係受民事法律規範的調整。

③行政機關在受另一個行政主體管理而處於非行使法定行政權地位時,即為行政管理相對人,此時的行政機關是處於相對人的地位而被另一個作為行政主體的行政機關所管理。作為相對人的行政機關對作為行政主體的行政機關的行為不服,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機關只有在這種情況下,才可以充當行政訴訟中的原告。

可見,只有當行政機關以自己的名義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職權的時候,其才是行政主體;否則,其既可能是民事主體,也可能是行政相對人。

(2)行政主體的範圍也不僅僅只限於行政機關,還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在性質上屬於一般的社會組織,但在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範圍內,其法律地位與行政機關作為行政主體的地位是完全相同的。

3、行政主體與公務員:公務員不是一個行政主體,但行政主體又離不開公務員。行政主體是由一個個公務員組成的集合概念,脫離了國家公務員,行政主體僅是一個抽象概念。在公務員執行公務時,其個人的主體資格已被他代表的行政機關所吸收,並不具備個人的權利和地位,其執法活動所產生的行政法意義上的法律後果由行政機關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