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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商法基礎知識:出資責任考察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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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公司債權人可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範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以下是司法考試商法中關於出資責任考察內容的相關知識點。

司法考試商法基礎知識:出資責任考察內容

  (1)一般責任

股東不按照章程繳納出資的,除應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

①內部:公司或其他股東可請求其向公司履行;

②外部:債權人可請求其在未出資本息範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2)發起人連帶責任

股東在公司設立時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①內部:公司和其他股東可請求發起人與該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②外部:債權人可請求公司的.發起人對該股東的補充賠償責任承擔連帶責任。

  (3)特殊主體責任:

①驗資機構責任:

驗資機構在驗資不實的範圍內承擔過錯推定的賠償責任。

②替代出資責任:

由被替代的股東承擔出資責任。

  (4)抽逃出資

①抽逃出資情形:

A.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係將其出資轉出;

B.製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

C.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

②抽逃出資責任:

A.公司、其他股東可請求該股東向公司返還出資本息——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管或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B.公司債權人可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範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管或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5)出資舉證責任

當事人之間對是否已履行出資義務發生爭議,原告提供對股東履行出資義務產生合理懷疑證據的,被告股東應就其已履行出資義務承擔舉證責任。

  (6)出資責任形式

未全面出資:限制權利——未出資:解除股東資格

①股東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抽逃出資,公司根據公司章程或股東會決議可對其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

②有限公司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在合理期間內無果的,股東會決議可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公司應依法減資或由其他股東或第三人出資。

(7)出資責任與股權轉讓

有限公司股東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惡意受讓人對該出資義務承擔連帶責任。該受讓人可向該股東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