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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行政法》基礎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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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行政法,是指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職權和接受行政法制監督過程中而與行政相對人、行政法制監督主體之間發生的各種關係,以及行政主體內部發生的各種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下面是應屆畢業生小編為大家搜尋整理的2017年司法《行政法》基礎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2017年司法《行政法》基礎知識點

 具體行政行為

根據我國的行政訴訟法和行政複議法,判斷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基本標準是:(1)行使行政職權的主體合法;(2)合乎法定職權範圍;(3)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確鑿;(4)適用法律法規正確;(5)符合法定程式;(6)不濫用了職權。行政機關採取的具體行政行為,符合以上條件就是合法的,將得到司法審查機關或者行政複議機關的支援。否則就構成違法,將被撤銷、變更。以下對事實證據、法律適用、法定程式和濫用了職權幾個要件做些討論。

一、有確鑿的事實證據

這一要件的直接意義,是要求行政決定應當有確實可靠的證據。證據是客觀存在的、關聯行政的和依法收集和認定的事實。這一要件的內容有以下幾點:

第一,作出行政決定首先要有事實,即存在需要行使行政職權的客觀事實。事實是行使行政職權的第一個法定條件,是判斷行政合法性的第一個條件,也是保證行政職權不濫用的第一個條件。否則就無異於放縱任性的行政職權,國家利益和公民權利就沒有安全保障。安全來自於將行政職權聯絡在一定的事實條件上。沒有事實不能行使權力;事實不變,行政決定就不能變。沒有充分的證據就不能行使國家行政職權,沒有證據就是違法行使行政權力。事實和證據有約束和穩定行政活動的功能。

第二,事實應當是確實充分的。只是有事實還不夠,事實必須是客觀的、合法的和與行政決定相關聯的。

對於行政活動中的事實證據問題,行政訴訟法規定了一些重要的制度。第一,證據的法定種類,回答什麼屬於證據和證據表現為什麼形式的問題。第31條規定了七種證據,如果行政機關使用的證據材料不符合該條規定的證據特徵和形式,那麼在訴訟上就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第二,證據應當是充分的,不是零散的,殘缺不全的,能夠足以證明採取行政行為是正確合法的。在訴訟中,如果法院認為證據不夠,法院有權向當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其他的公民和組織收集證據。法院還可以組織證據的鑑定。經過取證和鑑定,法院確定行政機關所依據的證據不可靠不充分,就可以判決行政機關敗訴。

二、正確適用法律法規

第一,行政管理是一種適用法律的國家活動。如果行政機關打算使自己的意志產生預定的法律效果,必須依法處理行政事務。

第二,將法律法規作為處理行政事務的根本準則和依據。行政機關的活動應當服從上級的指示、命令,執行國家釋出的關於行政管理的檔案,但是根本的依據是憲法和根據憲法制定的法律法規。將法律法規作為處理行政事務的準則和依據,是講它的最高性,而不是講它的唯一性。

第三,正確適用還表現於正確把握法律法規與調整物件的聯絡。法律法規的適用是有條件的。法律是對社會關係的調整,社會關係的性質和狀況是適用法律的條件。適用法律不能取決於行政官員的任意和偏好,而必須以法律所要求的事實條件作為適用法律的根據。

第四,只能適用有效的法律。適用法律的含義之一,是對現行有效法律的遵守。已經失去效力的法律和尚沒有生效的法律,都不得適用。

如果行政機關在上述有關方面有缺陷,法院就可以在行政訴訟中以適用法律法規錯誤撤銷行政決定,判決行政機關敗訴。

三、符合法定程式

程式是實現行政管理目標過程中的行政方法和形式。法定程式賦予這些方法和形式以權利義務的法律屬性,要求行政機關行使職權時必須遵守,成為判斷行政行為是否正確合法的重要標準。例如,行政決定送達至當事人,是行政決定生效的必要程式。送達之日是行政決定生效之時,生效的內容限於送達的內容。沒有完成送達這一程式,行政決定的法律效力就是有缺陷的。行政訴訟法規定法定程式是行政行為合法的必要條件,在我國立法史上第一次將程式法提到與實體法同樣重要的地位。

目前行政法中對行政程式規定得比較好的和體現時代精神的,是行政處罰法。該法規定了行政處罰的決定程式和執行程式。決定程式有簡易程式、昕證程式和一般程式,這三個決定程式中有一個共同的地方,就是當事人的程式權利必須得到滿足,即當事人的瞭解權、陳述權和申辯權必須得到行政機關的尊重。如果行政機關不尊重不滿足當事人的程式權利,行政處罰決定就無效。所以這種對程式權利的尊重和滿足,具有法律強制性。法律 教育 網

四、不得超越職權和濫用了職權

除了上面講的三個基本條件以外,行政訴訟法還對行政機關提出了兩個禁止性要求,即不得超越職權和濫用了職權。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超越職權和濫用了職權,侵犯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法院可以予以撤銷。

關於超越職權的要件,是要求行政機關應當在法律授予的許可權以內活動。不能以公共需要的理由對抗職責許可權的要求,過於熱心也會構成違法和侵權。法院不是按照行為人的動機,而是按照法律的規定來判斷行政行為的合法性。

行政機關的職權範圍主要由行政組織法和授權法規定。首先是國務院組織法、地方組織法,包括行政機構的編制方案和公務員的職位分類;其次是單行的授權法。行政機關一定要按照行政組織法的規定,在法定的職權範圍內進行管理活動。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必須是享有事務和地域管轄權的行政機關。地域管轄權涉及交由主管部門的空間範圍,事務管轄權涉及委託給主管部門的行政任務內容。

濫用了職權是一個比較複雜的問題,它在不同的場合有不同的含義。在行政法上它是一個實質違法的概念和制度。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違反了授權法的立法目的,即使在形式上符合條件,它仍然是一個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機關在進行行政管理時,不只是機械和簡單地按照有關法律和有關條款辦事,而且還要執行法律的'精神和立法目的。這就需要對法律的立法背景、立法目的、基本原則、制度和規則之間的內在聯絡有正確的認識和理解。

具體行政行為表達中的明顯疏忽,不具有違法性。行政意思的表達錯誤,如書寫錯誤、計算錯誤、顯然的遺漏以及數字化加工過程的錯誤,因為它不是行政意思本身的錯誤,所以應當排除其違法性,可以由行政機關進行更正。如果給公民權益造成損害,因為行政機關有過錯,應當給予賠償,但是不應當認定為違法。

應當區分具體行政行為原始的違法和客觀情形變化後的“違法”。違法行政行為的規則只是約束原始性的違法行政行為,對後來的所謂“變化違法”要按照行政廢止的規則處理。評價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時間界限,是具體行政行為的釋出時間。如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所根據事實和法律狀態發生變化,不應當影響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問題,也不會構成違法。對於一次性可以執行完畢的具體行政行為是這樣,對於延續性具體行政行為也是這樣,如工商許可。

公開的方式和程

1.行政機關資訊公開的分工。

行政機關製作的政府資訊,由製作該政府資訊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資訊,由儲存該政府資訊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資訊公開的許可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主動公開的方式和要求。

行政機關應當將主動公開的政府資訊,通過政府公報、網站、新聞釋出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各級政府應當在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設定政府資訊查閱場所,並配備相應的設施、裝置,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政府資訊提供便利。行政機關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資訊公告欄、電子資訊屏等場所、設施,公開政府資訊。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資訊,應當自該政府資訊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資訊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依申請公開的方式和程式。

(1)編制資訊公開指南和目錄。行政機關應當編制、公佈政府資訊公開指南和政府資訊公開目錄,並及時更新,為當事人申請公開提供條件。

(2)當事人申請。當事人申請是啟動公開程式的前提。當事人提出申請原則上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包括資料電文形式),採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行政機關代為填寫政府資訊公開申請。政府資訊公開申請應當包括的內容有: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絡方式,申請公開的政府資訊的內容描述,申請公開的政府資訊的形式要求。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提供與其自身相關的稅費繳納、社會保障、醫療衛生等政府資訊的,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檔案。

(3)行政機關處理。第一,對屬於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資訊的方式和途徑;第二,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第三,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公開或者該政府資訊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資訊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絡方式;第四,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法 律教 育網

(4)徵求第三人的意見。行政機關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資訊涉及商業祕密、個人隱私,公開後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徵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是,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並將決定公開的政府資訊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5)期限。第一,當場答覆。能夠當場答覆的,應當當場予以答覆。第二,一般期限。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必要時,經負責人批准並告知申請人,可以延長,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不過,申請公開的政府資訊涉及第三方權益的,行政機關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

 概括性受案標準

行政複議的受案範圍分為直接審查和附帶審查兩方面:

1.直接審查

行政複議直接審查的物件是具體行政行為,這一點與同行政訴訟相同。第8條所列行政處分、民事調解等行為均不屬於具體行政行為,故不得對其申請行政複議。

2.附帶審查

審查範圍:可以附帶審查的事項限於某些抽象行政行為,包括國務院部門規定、鄉級以上政府規定、縣級以上政府工作部門的規定,即規章以下的行政規範性檔案。

申請方式與時間:附帶審查依附於直接審查,即申請人不得就抽象行政行為直接向複議機關申請複議,只能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複議時,一併對作為該具體行政行為依據的抽象行政行為提出審查申請。《複議條例》第26條對“一併提出附帶審查申請”規定了一種特例,即:如果申請人提出複議申請時,尚不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定,可以在行政複議決定作出之前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要注意與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區別:

(1)行政訴訟不受理針對抽象行政行為訴訟請求;

(2)行政訴訟只受理當事人認為違法的行政行為,行政複議還可以受理當事人認為不合理的行政行為。